1. 子女赡养父母亲怎样写协议 是否按照赡养父母的多少分配财产 请举出法律明文
首先对于你的复问题,赡养老人是法定的制义务,另外你们子女之间签署的抚养协议,是子女间为了更好的赡养老人为老人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而制定的。不能为此作为分割遗产的证据。对于老人的合法财产,老人有合法的处分权,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首先对于遗产继承,有遗嘱按遗嘱继承,在没有遗嘱的情形下按法定第一顺继承人继承,即:配偶,父母,子女。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更多地继承老人的遗产。未尽到赡养义务的继承,可以少分或不分遗产。
2. 父母子女可以订立遗赠抚养协议吗
父母和子女不能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扶养主体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体组织。
3. 子女之间能否订立分开赡养父母的协议
现实困惑
孙先生与老伴年近七十,两个儿子现已各自成家。由于年高体弱,孙先生与老伴失去了劳动能力及经济来源,便向儿子提出要他们尽赡养义务。两个儿子谁也不愿赡养老人,于是约定孙先生由长子赡养,孙先生的老伴由次子赡养,二老分开居住。二老想想别无他法,被迫同意。可是长子与次子在分别与父母共同生活中,并没有切实履行赡养义务,让二老承担繁重的家务劳动,并时常冷语相对。二老想要相见,也常常受到两个儿子的阻挠。子女可以订立分开赡养父母的协议吗?
律师答疑
我国《宪法》、《婚姻法》都有明确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而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并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但必须征得老年人同意,并保证上述赡养义务得以履行。本案中,孙先生的两个儿子与父母签订分别赡养协议,并非出于孙先生及其老伴的自愿,且孙先生的两个儿子也没有切实履行对父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因此该协议无效。孙先生可以要求两个儿子给付赡养费,也可以要求到其中一个儿子家居住,另一个儿子给付赡养费。如果儿子们仍不履行赡养义务,则孙先生可以向当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儿子们履行赡养义务。
法条链接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第三款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第一款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二十条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法理荟萃
子女之间的赡养协议在合法的同时还必须合理,并应征得老年人的同意,切实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
4. 父母和子女能否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一般不用定,因为父母子女法定抚养义务,特殊情况下也可制定遗赠抚养协议,但是要符合法律法规。
5. 二)亲生儿女可以和父母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吗
1、父母和子女不能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专于扶属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扶养主体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体组织。
2、为了保障父母的利益,父母可以订立遗嘱,在遗嘱中附加一系列条件,谁扶养了父母,遗产就归谁。
6. 请问也谈养子女能否成为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
【案情】 胡某有一女一养子李某,女儿大学毕业后留在外地工作并在那成家,一年难得回来次,而养子在本地工作但不与胡某住一起,胡某有次犯病后被养子发现及时送医救治,医生叮嘱胡某,“其医情可能复发需要人长期在身边照顾”,因此胡某和养子李某达成遗赠扶养协议“在胡某有生之年养子能尽心照顾自己,愿意把自己现在的住房赠送给李某。”几年后,胡某突然发病过世,胡女与李某就房屋的继承起争执起诉至法院。 【分歧】 该遗赠扶养协议是否有效? 第一种意见认为,养子李某是“被遗赠人”适格的主体,该遗赠协议有效。《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从该法条看,遗赠扶养协议中的“被遗赠人”并不排除法定继承人在外。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是适格的“被遗赠人”主体,李某是法定继承人,应当承担赡养义务,因此遗赠抚养协议不能和继承人签署,该遗赠协议无效。 【管析】 原文作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即法定继承人不能与被赡养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该协议无效。笔者认为原文作者观点不正确,笔者认为该协议有效。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应当遵循的最重要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但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该案中胡某和李某订立赡养协议,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违背社会公德以及伦理道德。该协议中双方当事人是完全民事行为人,因此其意思自治行为当属有效。 其次,本案中胡某和李某订立赡养协议是规定了双方的赡养义务,而非排除李某的赡养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法定的义务,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不得任意放弃。这项义务不以子女是否与父母之间订有某种协议为履行的前提。子女不得以订立了不赡养的协议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二胡某与李某订立的协议是规范赡养义务,因此该协议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再次,该遗赠扶养协议并未免除胡某女儿的法定扶养义务。并未给老人的生活带来了风险,因而老人获得赡养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了应有的保障。 最后,我国《司法解释》第43条规定:“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示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在本案当中,因为李某是胡某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因此胡某和李某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实际上为遗嘱。我们不能苛求每一个公民在民事行为中都能积极的运用法律术语,只有法官在应用法律时,才能稳妥的适用法律术语规范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而上述遗赠抚养协议在法律上应当理解为附条件的遗嘱,只有当李某在未履行赡养义务时,胡某及其女儿才有权请求取消李某接受房产的权利。 因此,在本案当中的遗赠抚养协议实际上应当为附条件的遗嘱,胡某和李某是适格的当事人,其订立的完全意思自治的协议,当属有效。
7. 父母和子女能否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1、父母和子女不能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内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容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扶养主体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体组织。
2、为了保障父母的利益,父母可以订立遗嘱,在遗嘱中附加一系列条件,谁扶养了父母,遗产就归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