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子女父母 > 黑龙江省独生子女条例

黑龙江省独生子女条例

发布时间:2021-10-09 03:51:55

1. 黑龙江省企业职工退休时领取独生子女补偿金的规定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 (文件附参考资料内)

第四十三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退休时享受以下优待:
(一)国家机关和未实行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年龄退休后,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各加发退休费标准5%的退休金
(二)企业和实行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职工,在本《条例》实施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退休时按本人工资总额的3%分别增加养老金(或退休费);在本《条例》实施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分别由所在单位为其一次性办理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额的独生子女
父母补充养老保险;
(三)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民夫妻,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和生活上的照顾。
第四十四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夫妻双方为城镇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50%;
(二)一方为职工,另一方为城镇无工作单位、无经济收入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全部承担;
(三)城镇夫妻双方均无经济收入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承担;
(四)个体工商业者,由当地个体劳动者协会承担;
(五)离开原工作单位但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有聘用单位的由聘用单位承担,没有聘用单位的由原单位承担;
(六)农民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2.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9条,第50条,第51条的内容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九条 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的,对有配偶者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征收标准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五十一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黑龙江省独生子女条例扩展阅读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一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第十二条 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定居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居民的;

(三)经市(地)政府(行署)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

(四)特殊情况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 再婚(不含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再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的。

3. 黑龙江省独生子女有优惠政策吗

黑龙江省独生子女有优惠政策。这在该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就已经明确 。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以下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十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二)在社会救济、扶贫、以工代赈、生产资料供应、技术培训等方面优先照顾;
(三)农村安排宅基地优先照顾。
该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符合再生育条件而自愿不生育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经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除享受独生子女家庭优待外,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三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该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规定退休时享受以下优待:
(一)未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各加发退休费标准百分之五的退休金;
(二)企业和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2000年2月1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本条例实施后退休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补助;2000年2月1日及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所在单位在领证时为其一次性办理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额的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除享受前款规定的奖励外,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五千元的一次性补助;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帮助。
同时,该条例还明确委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农村逐步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及其他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

4. 黑龙江省独身子女的有关政策

根据《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列》规定,独生子女要父母双方提出申请,经村委会审核,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批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优待http://www.hlj.gov.cn:8080/was40/detail?channelid=29814&searchword=question%3D%27%B6%C0%C9%FA%D7%D3%C5%AE%B7%D1+++++++++++++++++++++++++++%27

关于《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取独生子女费问题

根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夫妻双方为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百分之五十;

(二)一方为职工,另一方无工作单位,或者丧偶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全部承担;

(三)城镇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四)离开原工作单位的人员,有聘用单位的由聘用单位承担;没有聘用单位但尚未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由原单位承担;没有聘用单位且已经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按照第(二)项和第(三)顾之规定处理;

(五)农村居民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哈尔滨市人口计生委办公室 电话:84664530

根据黑龙江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一方为农村居民,另一方为城镇居民,且无工作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各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承担百分之五十……

哈尔滨市人口计生委法规处
电话:84664712

5. 黑龙江哈尔滨独生子女优待政策有那些

哈尔滨市,目前依然按照《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每月10元,至子女满18周岁止。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应当交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对独生子女父母的优待和奖励。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享受以下优待:

1、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18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2、在社会救济、扶贫、以工代赈、生产资料供应、技术培训等方面优先照顾;

3、农村安排宅基地优先照顾。

4、符合再生育条件而自愿不生育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经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除享受独生子女家庭优待外,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三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5、《条例》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退休时享受相应的补助。未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各加发退休费标准百分之五的退休金。

6、企业和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2000年2月1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本条例实施后退休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补助;

7、2000年2月1日及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所在单位在领证时为其一次性办理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额的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

8、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除享受前款规定的奖励外,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6. 黑龙江计划生育新条例什么时间正式实施

黑龙江计划生育新条例2003年1月1日正式实施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2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赌博处罚条例〉等十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4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21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政策重点:
一、婚假产假护理假延长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15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10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18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同时,假期工资照发。
二、可在两个子女的基础上再生育一胎情形
新条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夫妻可在生育一个子女,即"三孩"。一是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定居的。二是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居民的,三是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一个子女经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的。四是再婚夫妻,再婚前总共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或婚前共生育两个的,再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五是夫妻双方或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锡伯、俄罗斯族的,已经生育两个子女的。六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独生子女家庭优待政策不变
条例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依法生有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继续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优待政策。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http://www.lawtime.cn/info/hunyin/hunyinfagui/201604283332898_5.html

7. 黑龙江计划生育条例

现在国家已经不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了放开二胎了因此没有再发独生子女费了

8. 年满60周岁住在县城的独生子女户黑龙江省有什么规定

黑龙江省没有对60周岁住在县城的独生子女户有任何政策规定,所以没有任何政策规定。
按规定独生子女父母60周岁可以带有关证件手续去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享受独生子女奖励金,对其住在那里没有任何政策规定。

9. 黑龙江省独生子女条例第49条.5O条.51条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漏报、瞒报计划外生育人口统计数字的,每漏报1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300元至500元的罚款;每瞒报1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各级人民政府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弄虚作假,篡改或伪造计划生育统计数字的,对单位处以2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属于前两款情况的,还应当取消单位和个人取得的相关荣誉称号。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伪造和弄虚作假发放生育证、病残儿鉴定证明以及其他有关计划生育证明的,收回所发证件,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每例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骗取生育证、病残儿鉴定证明以及其他有关计划生育证明的,没收违法证明,并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上述行为造成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按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擅自给孕妇做胎儿性别鉴定、实施恢复生育能力手术或其他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个体开业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除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外,还应当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行医许可证。

10. 黑龙江省独生子女证有哪些政策

独生子女证国家的政策都以经下发各个城市地方了,南方的政策都执行了,每个月都发独生子女费的补贴,可是黑龙江不执行到现在都没有什么说法。

阅读全文

与黑龙江省独生子女条例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用手写单子体检结果会怎么样 浏览:100
养老保险南京事业单位2015 浏览:805
中国家庭父母和孩子年龄差是多少 浏览:394
老人家走丢怎么办 浏览:775
重阳节庄稼 浏览:152
孝敬好人推荐事迹20字 浏览:309
浙江省对60周岁以上老人 浏览:926
东莞樟木头敬老院 浏览:905
谷德设计网敬老院 浏览:608
中人养老金什么时候能全额到位 浏览:832
老人活不了多久了有什么预兆 浏览:100
退休年龄表格 浏览:594
孝顺作文100字左右 浏览:447
2019广州增加退休金什么时候到帐 浏览:904
养老金怎么申请贷款 浏览:784
烟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怎么办 浏览:571
养老保险断交后补交收滞纳金吗 浏览:346
老年人能吃维e胶囊么 浏览:260
福建省企业退休金调整 浏览:79
工银养老什么时候可以赎回 浏览: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