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天津市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
每月10元。
城镇居民有工作单位的,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发证部门开具的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通知单》,由单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城权镇居民无工作单位的,凭本人户口本、《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通知单》等,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农村居民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人员应如实提供有无工作单位的情况。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准确及时掌握独生子女父母就业变化情况,必要时可要求本人提供相关证明。
居民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期间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发生变动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发放主体应随之变动。经本人提供情况,原发放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转移通知单》,现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自接到转移单之月起继续发放。
B. 独生子女确定标准
简单的说,你的父母终身生育了几个小孩,如果只生育了你一个,你就是独生子女,跟有几个养子养女不算。如果你的父母离婚之后各自生育有,相当于你有同母异父或者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你就不是独生。
C.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改决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4年2月14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第8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五)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二、删除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对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二、将第十六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胎:
“(一)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的。”
三、将第十七条修改为:“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夫妻任意一方户籍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四、将第二十条修改为:“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对育龄夫妻开展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怀孕后,应当向夫妻任意一方户籍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
五、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六、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
“农村居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七、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独生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城镇居民,有工作单位的,由夫妻双方就业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无工作单位的,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担;农村居民,由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兑现。”
八、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各级人民政府及该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救济和帮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九、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删除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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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对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二、将第十六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胎:
“(一)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的。”
三、将第十七条修改为:“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夫妻任意一方户籍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四、将第二十条修改为:“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对育龄夫妻开展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怀孕后,应当向夫妻任意一方户籍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
五、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六、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
“农村居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七、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独生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城镇居民,有工作单位的,由夫妻双方就业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无工作单位的,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担;农村居民,由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兑现。”
八、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各级人民政府及该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救济和帮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九、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删除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D. 独生子女标准
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儿子或者女儿的是独生子女。
父母离婚后,各自再婚后,又与无子女的配偶再婚各自生育,这个再婚前的子女,无论从父亲还是母亲一方,都有弟妹了,不属于独生子女的。
E. 法律上如何规定独生子女”
现行的法律中,独生子女按确定标准如下:
(1)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所生育子女只有一个存活的;
(2)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
(3)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4)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一方依法与该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与无子女的人再婚但没有生育的。
F. 天津退休独生子女父母如何领取一次性独生子女补贴
各地规定细则不同。独生子女奖励扶助:独生子女保健费小孩超过15周就没有了,且未领不予补发。在上学方面给一定的奖励扶助资金。对独生子女的父母的特助,分几种情况。退休时可以提高一定比例的退休金。奖励扶助项目各地基本雷同,但是标准和条件可能有所不同。
G. 独生子女的认定标准是怎么样
独生子女的认定标准如下:
1、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内独生子女证》的;
2、夫妻容双方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因子女夭折只剩一个子女,尚有生育能力而不再生育并办理《独生子女证》的;
3、因丧偶、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在丧偶、离婚前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
4、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符合政策生育的)后不再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
H. 天津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是多少
自全面开放二胎政策之后,将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同时也不再发放内独生子女费。
按新修改的《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
1、2016年1月1日以后登记结婚的公民,不再享受晚婚假待遇。
2、2015年12月31日之前已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尚未休晚婚假的本市户籍公民,仍可按原《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享受晚婚假待遇。
3、2016年1月1日以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本市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2015年12月3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且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不再生育的本市户籍公民,可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