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夫妻双方离婚,孩子一直是女方父母带,父母可以告男方要工资吗
要看男女双方的经济能力和孩子的年龄,原则上2周岁以内的婴儿由女方抚养,男方给付抚养费;10周岁以下的少儿,以有利儿童原则裁判;10周岁以上儿童,以有利儿童及咨询本人意见的原则裁判。
② 有多少女人离婚后自己带孩子再婚不用父母操心的,
我妈妈,我是重组家庭……我跟小,大概两岁吧,妈妈就离婚了……白手起家。卖过杂货,卖过家具,一个人把我拉扯大。很坚强。我十五岁妈妈再婚,嫁给了比她老很多的继父。继父总是欺负我。但是就是拿不到明面上来。比如,我天天丢东西。各种东西都丢……给妈妈说,妈妈不信,质问他,他不承认。开头可能是假的,天天丢就不正常了吧……生日妈妈送了我个mp4……第二天,在柜子里放着,屏幕碎了,内存卡也被掰断。和妈妈和继父大吵一架……从那之后,每天必锁门。锁门之后再也没丢过东西。偶尔忘锁了依旧会丢。妈妈很厉害,白手起家,到现在有了三套房子,四个储藏室,几十万的存款。全是她打拼下来的。没有继父一份功劳。现在大学了,不用再担心继父欺负我。花钱必定记账,以后还给妈妈。真的是我的真人真事。希望你说的这个女生,或者就是你,能坚强起来!生活还在继续!不能停下脚步!多多关心孩子,他(她)只有别人一半的爱!你知道,当别人问他,为啥他爸爸不来家长会,他有多难受吗!你知道,当有了继父,别人问他,他和他爸爸姓不一样时多难堪吗!你知道,如果继父欺负她,妈妈也不相信他,他有多难受吗!他有多想死吗!我吃过蚊香,喝过洗洁精,摸过电线……都没死,命大,医院都不用去。我熬出来了。希望您的孩子不用像我一样,有着一人在家时,被继父拿着菜刀指着鼻子威胁的经历!真的很痛苦!抱歉,激动了!加油!生活依旧在继续。要努力下去,一切都还有机会!不要放弃!不要自暴自弃!我妈妈 现在是她们五姐妹中最有出息的!你也要加油!陌生人,加油!
③ 为什么离婚父母不愿意你带孩子走
那么是你的父母吗?还是对方的父母?服务肯定希望这时候你们能跟他们住在一起。
④ 孩子有爷爷奶奶带大,父母要离婚,爷爷奶奶有抚养权吗
爷爷奶奶没有抚养权的,他们只能起到照顾的权力,没有义务去抚养孩子,只要帮他们照顾。父母离婚,孩子大了可以选一方生活,一方补贴抚养费就可以了。
⑤ 夫妻双方离婚,孩子一直是女方父母带,父母可以告男方要工资吗
没有胜算,最主要的是你们离婚协议书上写的很清楚,只要孩子的抚养费,没有写其他的费用,证明你们自动放弃其他费用。法律是讲证据的。
孩子的费用一般包括:抚养费,教育费,保险费等,甚至有些还写上每月孩子的零花钱多少之类的。所以,你们只写了抚养费一条,也就是放弃了其他费用,更别说工资了。
不过你可以找你前夫,在协商一下,要求孩子的其他费用,实在不行,只是去告男方未尽到孩子的抚养义务了。就看你们的离婚协议怎么写的,每月抚养费多少,孩子归谁了。最好把相关证据收集好,嘴巴说的再好,没有证据是不行的。
⑥ 父母离异,一人带一个孩子,将来父母遗产怎么分配
将来父母的遗产怎么分配现在不用讲,因为父母已经离异,即然离异应该是财产早就分过了,即是没有也是父母是事,他们自有安排,不会也不可能等到将来伱们操心分遗产。
⑦ 离异了,父母帮我带孩子
一家人有困难的时候都应该互相帮忙,别说父母,兄妹也应该帮。
⑧ 离婚孩子怎么办,我的父母一直带着我的孩子,离婚了孩子父母也舍不得把孩子给他,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以上,供参考
⑨ 两个人离婚了,孩子都是男方父母带大,现在女方想要把还带走
1、两周岁以下的,一般随母方生活。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对十周岁以上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望采纳!
⑩ 要离婚,有一个三岁半女儿,是留给婆家还是自己带,我自己父母都不在了,离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