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有哪些
2014失独家庭补助标准最新政策
国家卫计委、民政部、财政部、人社部、住建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将城镇“失独”家庭的特别扶助金提到了每人每月340元,并享受一系列关怀政策。
国家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为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从2008年起,国家全面实施计生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自女方年满49周岁后,夫妻双方分别领取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伤残)或100元(死亡)的特别扶助金。2012年,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10元(伤残)、135元(死亡)。2013年,全中国领取特别扶助金的特扶对象共67.1万人,其中独生子女死亡的特扶对象40.7万人。
2014年起,中国加大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经济扶助力度,城镇特扶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270元(伤残)、340元(死亡),农村每人每月150元(伤残)、170元(死亡),建立动态增长机制。中央财政按照不同比例对东、中、西部地区予以补助。
同时,对符合条件的特扶对象,参保给补贴,医疗享救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救助支付范围;申请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优先安排。
2014失独家庭补助标准最新政策
一、经济扶助
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五部委发出《通知》提出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要加大经济扶助力度,做好养老保障工作,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广泛开展社会关怀活动。
自2014年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伤残)、340元(死亡),农村每人每月150元(伤残)、170元(死亡),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中央财政按照不同比例对东、中、西部地区予以补助。
二、保障房优先安排
开展社会关怀活动,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要优先给予安排;对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要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三、城乡医疗
《通知》提出,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并帮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参加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要将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支付范围;免费向农村居民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并给予住院分娩补助;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要做好咨询指导工作,并给予必要的帮助。鼓励和支持各级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建立社区医疗服务巡诊制度,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提供便利的就医条件。
四、养老保障
优先入住养老机构
《通知》要求,做好养老保障工作。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参保缴费补贴。对60周岁及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特别是其中失能或部分失能的,要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中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
㈡ 全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关爱”五个一“服务制度有哪些内容
全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关爱”五个一“服务制度有哪些具体内容
1、建立一户一档的信息档案管理制度。通过入户实地调查, 掌握特殊困难家庭的住址、联系电话、职业、年龄、健康状况; 子女死亡时间、年龄、死亡原因等情况;家庭的经济状况、生活保障情况和具体需求等,为每户家庭建立一份详实的档案,落实部门及人员的“一对一”帮扶机制。
2、建立一人一项的扶助制度。通过实地走访,倾听他们的 心声,了解他们的实际需求,提供切合实际的需求服务。 开展计生协会帮扶计生困难户的“牵手行动”,落实帮扶对象的具体帮扶措施,从资金、就业、助学、技术指导、信息提供等因地制宜实行多方面帮扶;对独生子女意外死亡、伤残与病残,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收养的家庭,参照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按照相关政策,实行定期扶助和一次性救助相结合的办法给予经济扶助; 对于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其他主要成员遭遇意外情况,给予必要的精神与经济的援助。
3、建立一周一次的电话访谈制度。了解服务对象的身心健 康状况及日间生活安排情况。让他们真正体会到困有所帮、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心有所依的亲情关怀。通过电话约谈,建立区、乡、村三级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制度,发放“帮扶联系卡”, 及时了解被帮扶人的生活需求、生理需求以及身体健康状况,开展有针对性的关爱服务活动,区级联系的形式主要是,通过项目开展专项督查调研,召开座谈会、交流联谊会,亲临特殊家庭, 进行走访慰问,每节每户发放200-500 元慰问金;镇办级联系的形式主要是通过项目和扶贫帮困行动建立一系列的月访、随访服务制度;村(社区)联系主要是包组干部和村计生专干开展的就近就地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心理辅导等。
4、建立一月一次的登门探访制度。面对面进行沟通,帮助 解决实际困难及需求,对60 岁以上的失独家庭或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家庭,每户每月提供一次家政服务。包括家居保洁和生活照料等,逐步改善特殊家庭的生存环境,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所需费用由区人口计生局承担(每户平均不超过600 元/年)。在重大传统节日,如春节、中秋节、重阳节及服务对象生日时进行上门慰问服务。
5、建立一年一次的健康检查制度。由区人口计生局和各镇 办共同组织实施,检查费用由区人口计生局承担。每年为特殊家庭进行一次健康体检。项目包括肝功能、血脂、胸片、心电图、腹部彩超等,建立每人一份的健康档案。对身体状况转好的关怀关爱对象,落实社区服务中心医生定期探视,提供监测血压等常规服务,提醒他们做好相关疾病的预防和保健;对已患病的,由社区服务中心指派医生定期上门探视,指导就医、服药等事项; 对需要住院陪护的,由镇办协调陪护工作人员。日常医疗服务机构医生要随时进行监护,对突发病情要及时采取救助措施。
㈢ 什么是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在我省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由政府给予资金上的扶助。 (一)扶助对象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的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的户籍在我省。 2、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三级以上)。 对象的具体确认条件按《陕西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政策解释》(附件1)执行。 (二)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三)与其他奖励制度的衔接 对于目前已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独女户家庭补助的对象,按照本方案规定相应调整扶助标准;对于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条件的农村对象,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仍继续执行本方案规定,不再重复执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问: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如何确认? 答: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确认程序和办法可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的程序进行,但是要注意人性化服务,避免对扶助对象造成感情上的伤害。具体程序是: ——本人提出申请。 ——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 ——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 ——市和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工作的时间安排,应按照《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点)》执行。特别扶助对象的申报、确认,使用《陕西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手册》。
㈣ 国家最近出台的关于独生子女残疾对其满49周岁的父母给予补助的政策
各地政策不同,以湖北为例: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一、加大经济扶助力度
(一)统一城乡特别扶助金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提标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承担部分外,其余由省和市县财政各承担50%。
(二)实施一次性抚慰金制度。对女方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每户发放1万元一次性抚慰金,所需资金由省和市县财政各承担50%。
(4)独生子女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扩展阅读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二、做好养老保障工作
(一)落实养老保险补贴。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的标准给予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
(二)实施养老特别扶助。对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符合条件的应按规定及时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对符合条件自愿集中供养的,应优先安排集中供养;
对年满60周岁及以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义务人无赡养能力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经个人申请和审批,实行政府供养;
对其他年满60周岁及以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对象,特别是其中失能或部分失能的,个人申请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的,养老机构应优先安排。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主要成员中,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
㈤ 独生子女可以享受国家哪些政策
政策内容: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没有单位的和农村居民,经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四)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六)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对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不落实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和优待政策,有关当事人可以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举报;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落实,并对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予以支持。
㈥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花名册
特殊家庭基本信息档案、特殊家庭基本情况统计表和特殊家庭联系人花名
㈦ 怎么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4+1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6〕33号)要求,近日,省卫生计生委、省计划生育协会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建立计生特殊家庭“4+1”联系人制度。
在省卫生计生委、省计划生育协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各地必须建立由1名乡镇(街道)计生协会秘书长、1名村(社区)干部、1名村(社区)卫生计生专干、1名村(社区)签约医生和1名热衷于公益事业的志愿者组成的“4+1”帮扶小组,全覆盖为辖区计生特殊家庭建立一对一联系制度,畅通联系人渠道,加强政策宣传,建立帮扶台账,及时开展帮扶服务等。
《通知》要求,市、县(市、区)两级相关部门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建立完善县(市、区)、乡(街道)、村(社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立体管理网络,开展精神慰藉、协调沟通、诉求解答等帮扶工作,研究解决计生特殊家庭反映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同时,要求各级计生协会做好计生特殊家庭档案管理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和更新工作,做到精准帮扶。
㈧ 什么叫计生特殊家庭
1.我国全面推行计划生育以来,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专为控制属人口过快增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
2.目前,一些计划生育家庭由于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独生子女伤残、死亡,遇到一些特殊困难。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是指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㈨ 有关独生子女条件的法律条文
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没有单位的和农村居民,经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梁敏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孙渣明规定报销;
(四)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六)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则告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对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不落实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和优待政策,有关当事人可以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举报;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落实,并对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