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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身心健康

发布时间:2021-03-13 12:30:10

⑴ 哪些情形可以中止对子女探望权的行使

‍‍1、探望权的中止以出现法定的中止事由为条件。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婚姻法并未具体列举,而是概括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权的惟一条件是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至于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间相互关系恶化,或探望权人未及时给付抚养费等,都不能成为中止探望权的理由。‍‍

⑵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中止探望吗

现实问题

宁某(男)和甘某(女)结婚七年后离婚,两人五岁的儿子小宁随母亲甘某生活,宁某每月支付抚育费一千元,每月探望子女一次。由于宁某没有一技之长,离婚后很快就误入歧途,和一帮狐朋狗友混在一起,又开始吸毒。甘某知道这个情况后,告诉宁某,吸毒的父亲接触儿子不好,除非其戒毒,否则不准宁某再来探望小宁。宁某坚决不同意,表示小宁是自己儿子,自己有权探望。那么两个人的说法哪个是正确的呢?

律师解答

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在这则案例中,宁某存在吸毒行为,显然不利于小宁的身心健康,甘某可以向法院提出请求,中止宁某的探望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第二十六条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⑶ 探望权中止事由是什么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责任,而抚养的责任不因双方离婚而改变,夫妻双方离婚的,确定子女抚养权后,不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探望子女,那么探望权中止事由是怎样的?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探望权中止事由是什么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而不特利的情形消失的,探望权会恢复。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的子女探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而不特利的情形消失的,探望权会恢复。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⑷ 有抚养能力未尽抚养义务的父母能探视子女吗

我国《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可以看出,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利不会因为父母的离婚而被剥夺,这是基于亲属权而产生的,不能错误的认为子女归谁抚养就是归谁所有。同时,也要求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得为了发泄对对方的私愤,而以不要对方的抚养费或不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为由,不准对方与子女联系,拒绝对方探望子女。还有,也不得因对方支付抚养费不到位而剥夺对方的探视权。 1、探视权的行使。《婚姻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双方最好能就探望子女事宜达成协议,约定何时何地以怎样的方式行使探视权,这样既可以避免直接抚养方不配合探望,又可以避免非直接抚养方频繁探望对子女成长造成不利影响。探视权一定要本着对子女有利的原则行使,如果子女愿意被探望,任何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视权;如果子女不愿意被探望,也不宜强行探望。 2、探视权的中止和恢复。《婚姻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如果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或十周岁以上的儿童明确不愿被探望的,则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对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待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3、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视权。我国《婚姻法》没有提出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有探视权,但是现实生活中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求探望小孩的现象还是不少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视权,应该从父母的探视权行使中得以行使,即在非直接抚养子女方的父或母探望子女时一起探望,也就是说,祖父母、外祖父母不能单独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探视权之诉。

⑸ 离异家庭父母探视孩子的时间和方式是怎么规定的

1.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专,仍属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2.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3.婚姻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4.婚姻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利。
5.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5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⑹ 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什么意思

男女双方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权探视孩子,另一方配合协助的义务。但是如果探望孩子的一方,探望孩子过程中或者如果探望孩子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产生不利影响,另一方可以主张不准探望。
该因素消除后,应当恢复探望。
所谓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应当是对孩子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存在不利影响的表现。
例如:探视一方吸毒、酗酒、有暴力倾向都属于对于孩子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因素。

⑺ 离婚后父亲不让母亲探望孩子 怎么办

可以向法院起诉。 探望权是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父母看望子女以维系亲情的一种权利,它不因父母离婚或其他法律事由而割裂,一方探望子女,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根据: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⑻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吗

现实问题

巫某(男)和宫某(女)结婚七年后离婚,两人五岁的儿子小巫随母亲宫某生活,巫某每月支付抚育费一千元,每月探望子女一次。三年后,宫某与甘某再婚,宫某再婚后向巫某提出,由于宫某已经再婚,巫某再来探望小巫不方便,让巫某以后不要再来探望小巫了。巫某坚决不同意,于是宫某随后搬了家,并换了手机号码。巫某在宫某再婚后还能探望小巫吗?

律师解答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时间、以一定方式探视、看望子女的权利。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见,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探望权是法律赋予没有监护权的父或母的一项基本权利。

在这则案例中,宫某虽然再婚,但小巫仍然是巫某的儿子,除非巫某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否则宫某不能中止巫某的探望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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