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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限制父母和子女的居住距离

发布时间:2021-03-13 02:30:33

㈠ 子女与父母的距离是多少

孩子,先别生气,听个故事再做判断好吗?!
这是两只兔子的故事。一个母亲,一个孩子。它们是栗色的。现在,小栗色兔子该上床睡觉了,可是它紧紧抓住大栗色兔子的长耳朵不放,它要肯定大栗色兔子在听它说话。它说:“猜猜我有多爱你?”大栗色兔子说:“哦,我可猜不着。”小栗色兔子说:“这么多。”它张开两只手臂,伸得尽可能远。可大栗色兔子的手臂更长,它说:“我爱你有这么多。”“恩,这真是很多。”小栗色兔子想。
小兔子又说:“我爱你到我的手能伸到的最高的地方。”
大兔子说:“我爱你到我的手能伸到的最高的地方。”小兔子想,这真是够高的,我希望我得手臂也有那么长。
接着,小兔子有了一个好主意。它打了个滚倒立起来,把脚伸到树干上,说:“我爱你,直到我的脚趾尖。”
大兔子把小兔子甩过头顶:“我爱你一直到你的脚趾尖。”
小兔子说:“我跳得多高就有多爱你。”它不停地跳上跳下。
大兔子笑了,说:“我跳得多高就有多爱你。”它跳得真高,它的耳朵都碰到了树枝。小兔子想,这真是跳得太棒了,我希望我也能跳得这么高。
小兔子叫喊起来:“我爱你像这条小路伸到小河那么远。”
大兔子说:“我爱你远到跨过小河再翻过山丘。”
小兔子想,那真是很远。它太困了,想不出更多的东西来。这时,它看见了黑沉沉的夜空,没有什么比天更远了。它说:“我爱你一直远到月亮那里。”说完它闭上了眼睛。
大兔子说:“哦,那真是很远,非常非常的远。”它把小兔子放到用树叶堆起来的床上,然后低下头来亲吻小兔子,对它说晚安。
然后它躺在小兔子的身边,带着微笑轻声地说:“我爱你一直远到月亮那里,再从月亮上回到这里来。”
我们真是想不到大兔子说出的这最后一句话。它是我们想不到的,可是它在任何一个已经长大的人的记忆和感念之中。因此一旦它说了出来,我们就在心的很深之处受到拨动。我在很多场合朗读出这最后一句,总有人眼眶里立刻就涌满了泪,而我的声音也总是哽咽的。每当我朗读完这个故事,总想给母亲打一个电话,问问她好吗;想起我已经去世的外祖母,她给我的那么多从月亮上回到这里来的爱。她现在肯定拥有了天堂的幸福吗?有无尽的思念、无尽的牵挂。
很小的小孩,他们的现在,不会有和我们相同的理解和感情,这没有关系。但是他们会对这两只兔子的故事有兴趣,会记住他们的爱的表达,记住小兔子的挖空心思和大兔子的深情灵感,小兔子的天真可爱和大兔子的母爱的诗意。记住那些比方,那些联想,那一句句巧妙、睿智的话和里面的温暖。
记得住这些,在一个孩子慢慢长大的精神里,就是栽下了美丽的花,是在一张很白的纸上画了一棵会长得很大、发出香气来的树。
孩子,请听我说,父母和女子的缘分不长,请珍惜,不要到子欲养而亲不在这种痛苦的时候!

㈡ 只有中国法律才规定子女有义务赡养父母

不是只有中国法律才规定子女有义务赡养父母,国外很多国家均有立法,但相对来说在经济发达地区更加侧重于精神赡养老人。

法国的现行法律不仅规定成年子女必须给无经济能力的父母提供生活资助,还必须“尊敬和关怀”老人。
不仅法国如此,对于欧洲而言,“精神赡养老人”都成为主要义务。在瑞典、芬兰等北欧福利国家的法律中,都有有关子女对父母“精神赡养”的具体要求,以保证老人们晚年的幸福。
这些要求以量化的方式具体规定了子女与父母的居住距离,每年、每月、每周乃至每日应当与父母接触的时间和次数;连子女与父母谈话的忌语都受到限制,从而最大限度地从立法上保证赡养行为的质量。
日本的子女应常回家看看“空巢老人”的问题是在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经济腾飞时凸显的。日本是一个较典型的“男子中心主义”社会,妇女一直是赡养照顾老人的重要力量,但是在工业化和都市化的迅猛冲击下,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越来越多的妇女走出了家门,参加各种社会活动,使家庭的护理、赡养功能弱化。
上个世纪六十年代以来日本制定的《老年人福祉法》、《老年人保健法》、《高龄社会对策基本法》等,更多地强调国家、地方政府和相关社会组织的养老责任,很少见到家庭养老的内容。
近年来,由于社会养老成本过高,以及难于解决精神慰藉问题,政府开始强调家庭养老的价值,并对家庭养老给予政府补贴。
上世纪70年代,日本家庭的“空巢”现象十分严重,伦理学家提出了“一碗汤距离”的概念,即子女与老人居住距离不要太远,以送过去一碗汤而不会凉为标准。这样子女既有自己的世界,又能够方便照顾长辈。
2007年,在印度南部城市海德拉巴,一个火葬场的工人正准备焚烧一具尸体时,尸体竟然“活”了过来!此人被救后哭着说:“我不想活了,为什么要救我?!”此人已75岁,来自当地一个殷实家庭,但身患癌症后,子女不愿付医疗费,于是他绝望地走向火葬场。
面对这一不断严重的社会现象,印度立法“出手挽救”。印度立法文件中写道:“大家庭系统消退,老年人目前正在被抛弃。”这部法律规定,如果孩子不照顾父母,将被关上三个月。
印度媒体大多认为这部法律出台的重要意义在于将来。
印度是个“年轻”国家,11亿总人口中51%低于25岁,2/3人口低于35岁。但与此同时,老龄人口也在快速上升,到2016年估计会增加到1.13亿,到2026年这一数字会攀升到1.79亿。
1994年,新加坡制定了《赡养父母法》,规定在新加坡,如果发现子女确实未遵守该法,法院将判决对其罚款一万新加坡元或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1996年6月根据该法,新加坡又设立了赡养父母仲裁法庭,仲裁庭由律师、社会工作者和普通公民等组成,地方法官担任主审,若调解不成再由仲裁法庭开庭审理并进行裁决。
韩国建设交通部2006年9月发布的《住房认购制度改革方案》规定,那些赡养父母、岳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家庭将获得优先购房权。这项规定一方面缓解了孝顺子女的购房压力,另一方面也鼓励了赡养老人的良好风气。

㈢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在下列哪部法律中予以规定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在《婚姻法》中有具体的规定。
《婚姻法》第三专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属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㈣ 请问<宪法>中关于于父母与子女的规定

其实我建议你参考《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因为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我们并不直接引用宪法来对某一案件进行判断,而是运用具体的部门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㈤ 在法律上,父母名下的房子子女有居住权吗子女的房子父母有居住权吗

居住权的设定主要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
第一、依合同而取得居住权内。如承租人依租容赁合同而取得对出租的房屋的居住权。
第二、直接依法律的规定取得居住权。如未成年子女对其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权。
第三、依遗嘱等法律行为取得居住权。房屋所有权人可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为他人设定居住权。
第四、因取得时效的经过取得居住权。

其他情况需要根据房子所有人的意愿来确定。

㈥ 法律有规定父母有权利和儿女同住吗

一套房屋有居住权、使用权、产权之分。
你拥有房屋的产权,你对你专父母有赡养义务,而居住权属主要是基于婚姻、家庭关系而产生的,是源于赡养、扶养等现实目的而设立的。因此你父母就享有居住权。
你父母有居住权,作为居住权人,就有房屋占有和使用权,并且拥有物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简单的说就是你要把他们赶出去他们就可以告你。

不过说归说,做归做,中国有多少老年人被赶出家门的啊,谁管过啊。
楼主你自己看着办吧。

㈦ 有法律规定成年子女与父母居住的距离吗

你好
没有的,法律不可能事无巨细都作出规定,何况这样的规定也不现实,执行起来也是问题。
做子女的多看看父母倒是有的,孝敬父母既是美德也是义务。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㈧ 我只是想问 我国什么法对房屋居住权有规定父母是不是不享有在子女的房屋中的居住权呢

1、我国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过了18岁的子女不享有对父母的房屋的居住权”专
2、此点是个法律权利和义务属的问题,对于未成年子女父母是法定监护人,有监护权,那么为了履行好此权利,父母就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与子女共同居住以利其权利行使,此时不存在孩子有什么居住权利的问题。或句话说,父母只要进到监护责任,即使没有让孩子共同居住,也不存在什么孩子居住权被侵犯的问题。
3、父母是不是不享有 在子女的房屋中 居住的权利呢
理论上讲,子女对房屋的所有权是私权利,当然他们有权邀请或者拒绝他人共同居住的权利,但是前提是不能违反法定义务,其中包括赡养老人的义务,即如果是赡养老人的必须的情况下,他们必须与老人共同居住,当然此时居住权也决对不是单独存在的。

㈨ 法律如何规定养父母子女关系

收养是一方当事人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的行为,通过收养行为,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产生了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养子女从此取得了与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根据我国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①养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养子女有对父母赡养的义务;②养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③养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④养子女和养父母互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此外,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间也产生法律拟制的近亲属的关系,即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同样对养子女也适用。

同时,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近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消除。随着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建立起拟制血亲关系,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也就是说,收养关系的建立,不仅使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消除,而且其效力涉及到养子女与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兄弟姐妹关系的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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