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补助有文件规定吗
有。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补助以及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标准等具体的奖励政策由各地方政府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1)独生子女一次性奖励申报表扩展阅读:
按照《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政发精神,2008年1月1日后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资金应由企业支付。企业支付的一次性奖励金允许税前列支,并参照独生子女补贴免征有关税收。
(一)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由退休时所在企业支付。
(二)兼并、转让、改制企业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由兼并、转让、改制后的企业支付。
(三)文件出台前已破产企业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由所在地(按税收级次)财政解决。今后依法实施破产的企业中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在破产清算经费中列支,由法院在其破产清算经费中直接扣除,上交同级财政。
(四)其他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由户籍所在地财政解决。
㈡ 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如何纳税
一、个人所得税
1.对于《条例》规定的“每月发给1O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即独生子女补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法[1994]08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独生子女补贴,不属于个人的工资薪金项目所得,不征税。
2.对于《条例》规定的“一次性奖励”和“一次性经济帮助”,分别视同市政府颁发的计划生育奖励和救济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9项之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
对于企事业单位按照《条例》规定发放的“独生子女奖励费”、“一次性奖励”和“一次性经济帮助”,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以上免征个人所得税以及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标准暂按“独生子女奖励费”1O00元、“一次性奖励”500元、“一次性经济帮助”5000元的标准执行,超出部分予以纳税调整。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没有单位的和农村居民,经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四)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因此,对于独生子女的奖励应该指按上述规定所领取的一次性奖励,可按北京标准享受减免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对于超出标准的部分应并入职工当月工资薪金中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对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京财税[2003]1604号文件属于原企业所得税法下的规定,2008年1月1日以后应不再适用。但对于给予该员工的奖励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相关规定,属于工资薪金部分的可据实扣除。
㈢ 退休时领取独生子女奖励费需要什么手续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
(1)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2)夫妻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3)夫妻原有两个计划内生育的孩子,其中一个意外死亡,另一个不满十六周岁的;
(4)夫妻丧偶后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5)夫妻离婚前生育过一个孩子,离婚时孩子判由本人抚养,并且该孩子不满十六周岁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孩子,现家庭只有这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孩子,其中一个由对方抚养,现家庭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8)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放弃生育,且现家庭孩子年龄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不可以领证的情况:
(1)照顾生育第二个孩子的;
(2)子女留在本市,父母双方在国外期间的;
(3)未婚生育后不再结婚的;
(4)单身(包括离婚者)收养孩子的;
(5)孩子均已死亡的;
(6)再婚夫妻一方原已生育过两个孩子,离婚时各抚养一个,又与初婚或从未生育过孩子的一方结婚,现家庭
只有一个孩子的(〈细则〉施行前[1990年10月11日]已经领证的,可换证并继续享受)。
注意事项:
(1)《独生子女证》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发给独生子女本人。
(2)领取《独生子女证》以自愿为原则,必须由独生子女父母提出申请,不申请者不得领证。
(3)孩子年龄超过16周岁的,不予发证。
(4)孩子户口未申报的,不予发证。
办理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程序
夫妻双方及其子女都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或者城镇常住户口的领证程序:
(1)由女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
(2)经双方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送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原件)。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报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附户口簿复印件)。
(3)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在接到《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证》。
丧偶或离婚对象的领证程序:
(1)由符合条件的一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
(2)经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送符合条件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明原件)。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报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附户口簿、离婚证明复印件)。
(3)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在接到《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证》。
其他情况的领证程序:
(1)夫妻双方的常住户口在本市,而子女常住户口在外地的,经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后,按照“夫妻双方及其子女都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或者城镇常住户口的领证程序”办理。
(2)夫妻一方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呵呵,搜搜到的,你参考一下。
㈣ 父母满60领取独生子女补助的申请怎么写啊
这位老伯,你好时髦啊~~~
不过我们这里不用写申请,都是带好证件直接填专表格的
如果你要写申属请的话一般是
XX申请
我是XX,家住XXX,XX年X月X日与XXX结婚,XX年X月X日与XXX生育一男(女)XXX,未领养,属于初婚初育未领养,现年满60周岁,按照国家相关要求符合年老领取独生子女一次性奖励,特前来申请
落款
X年X月X日
㈤ 如何写退休后领取一次性独生子女奖励费的申请
我是单位退休,几十人单位人员,08年办理退休时都不很源意,都要费很大功专夫,才给办理。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问题,更加难,难,难!!!既有强制的独生子女政策,理应政府要有强制对响应计生政策市民的奖励,计生奖应一视同仁
㈥ 已退休人员一次性独生子女奖励如何取得
一、奖励对象与标准
(一)持有本省非农业户口办理了退休手续的独生子女父母。(二)达到60周岁,持有本省非农业户口、无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也应当享受奖励待遇:1.离婚、再婚未再生育或者未违法收养子女的;2.退休时独生子女已经死亡的;3.无子女退休的,但1979年9月女方年龄达到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的夫妻和未婚的公民除外。
(四)对符合奖励条例的,可给予一次性奖励费2000元。
二、奖励费支付办法
(一)符合奖励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双方有单位的,分别享受奖励待遇;一方有单位的,一方享受奖励待遇;双方没有单位的,一方享受奖励待遇。
(二)独生子女父母退休的,经本人申请,填写奖励审批表,由所在单位负责审核、给予奖励。奖励费支付后,在受奖励人员的退休审批表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上分别注明,并报单位所在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符合奖励条件,本意见实施前已经退休的、2002年11月1日后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死亡的独生子女父母,由原所在单位给予补发奖励费;原所在单位改制或者并转的,由改制或者并转后的单位给予补发;原所在单位已经破产,并清算结束,按无单位独生子女父母享受奖励待遇,由原破产单位当地政府负责补发。
(四)单位对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按照过去有关规定加发退休金的,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不再执行加发退休金的规定。但已加发退休金总额不足2000元的,差额部分一次性发放;超过2000元的,超出部分不退。
(五)双方没有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方年满60周岁时,经本人申请,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签署意见,报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放奖励费,并在户口簿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上分别注明。
(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支付。企业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4年内分期支付。在分期支付中独生子女父母死亡的,未支付部分发给其继承人。(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前,应将拟领取奖励费人员的姓名及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情况等在单位或者社区公示,15天内无异议的,发给奖励费。
(八)下列情况的独生子女父母不享受奖励待遇:
1.2002年10月31日以前退休后死亡的;
2.本意见实施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未办理退休手续死亡的;
3.无单位夫妻双方未达到60周岁死亡的;
4.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其他情况。
(九)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管理档案,并实行微机联网管理。
三、资金来源
(一)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计入成本费用。
(二)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列入单位经费预算。
(三)无单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当地政府财政预算安排。
(四)拟破产或者正在实施破产企业的独生子女父母已经退休的和按有关规定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其奖励费在破产费用中一次性全额列支。
四、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的奖励费兑现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把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严格把关。对弄虚作假,冒领、重领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费的,对出具有关证明有过错的责任人员,对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费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三)本意见自2004年5月1日起执行。以前省政府有关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的奖励规定,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