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您好!我是伤残独生子女家庭的母亲,应该在四年前享受扶助金,可当地计生委才通知,我应怎么维权
你是伤残独生子女的母亲,四年前就应该享受扶助金,只到今天才接到通知,耍追回四年块助金,你要谁备有关资料到政府民政部门去申请补办。
⑵ 国家最新法律法规<<独生子女>>优惠政策
依据2002年9月1日起实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27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29条: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我们省于2014年5月29日起施行的《 河南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生育条例》
第37条: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凭证享受下列待遇。
1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奖给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励费二十元以上。
2在入托,入学,就医,招生,招工,征兵,农村划分宅基地等方面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补助。
3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分(份)给,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拆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再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农业经济发展,贷款,扶贫,救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4城镇无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和其他社会保障时,应当优先保障,并给予优惠。其享受的各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和其他优惠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5对符合条件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除享受上述待遇外,应给予表彰,并奖励二千元以上奖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奖励百分之五十,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由当地人民政府奖励。
第38条:对年满六十周岁,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奖励扶助标准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并建立利益增长机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⑶ 村里不执行计生条例中对独生子女户的分红奖励,我如何维权,应找哪个
收集证据,向乡镇政府投诉举报
⑷ 独生子女投诉应该去民政局哪里投诉
打电话去北京民政局投诉 如果没人管在打国家纪委的电话12388如果在没人管打焦点访谈的电话或者最后的办法就是找记者
⑸ 独生子女应如何肩负起保家卫国的重责大任
孺子可教。
有志青年。国家有你这样的才俊。幸甚。
独生子女有独生子女的痼疾。不怪独生子女个人。社会使然。生活使然。
独生子女生下地就被六分爱包围,父母爷爷奶奶外公外婆。所有的责任都被长辈分担了。一辈子长大最缺的就是责任心。
所以从此说起,独生子女担负起属于自己的那份责任来,就是最好的保家卫国。
保护好这份责任心,国家民族有重用独生子女的时候。
独生子女也有成就英雄梦的日子。
相信独生子女不都是孬种。将来的英雄就在独生子女中。
⑹ 法律上如何规定独生子女”
现行的法律中,独生子女按确定标准如下:
(1)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所生育子女只有一个存活的;
(2)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
(3)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4)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一方依法与该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与无子女的人再婚但没有生育的。
⑺ 关于独生子女的法律案例..高分求解
1、“我主要的问题是小孩A和B是不是还属于独生子女”:不属于,因为独生子女的定义就是父母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对于男子来说,他已经有两个孩子,根本不符合“终生只生育一个“的定义了。
2、楼上律师朋友说A、B都属于独生子女,不知道法律依据为何,如果楼主你不怕麻烦,可以到你所在地计生局去申请办理独生子女证试试或是打个电话咨询,看是否能给你办独生子女证吧。
3、”如果不属于.男方是不是应该给小孩A及其母亲以一定经济补偿”:没有依据。是否终生只生一个、成为独生子女光荣户,是父母的权利、但并不是义务,孩子的父或母都有选择是终生只生一个、还是在依法可以生育二胎时再生二胎的权利,公民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没有伤害到对方的合法权益(注:对方不享有要求配偶、或是已经离婚的前夫必须放弃生育二胎、选择独生子女的权利),不需要对任何人进行补偿。
4、“ 我主要的补偿理由是男方等于变相剥夺了小孩A的生二胎的权利..以及现行地方政府给予的退休后独生子女父母500/月的独生子女补助”:
(1)小孩A的母亲依然有权依法生育二胎:A母是否能生育二胎,与男子是否生育二胎没有任何关系,只与A母将来结婚的配偶是否为初婚、是否生育过子女有关系,因为:一般各省的条例都规定,离异后再婚的,如果一方为初婚且未生育过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这与A母的前夫是否又生育小孩没有关系,也就说不上什么“变相剥夺了小孩A的生二胎的权利”。
(2)至于A母无法再享受的独生子女待遇:这没办法,我上面已经说过了,是否终生选择只生育一个,是A母的权利也是A父的权利、但不是义务:法律没有规定他必须如此。
5、“按我国现行计划生育法.独生子女证为女方保管”:没有这样的规定,只是一般在离婚前都这样。
6、“如果女方不给独生子女证.小孩B是不是就不能上户口或如果上户口是不是要缴纳高额罚款”:
(1)也不是,男方拿不到独生子女证,只要男方和B母符合当地生育二胎的条件、B有合法的准生证,就不缴纳高额罚款、也可以顺利上户口。
(2)只是:在B出生后,男子再也领不到独生子女费和享受以后应享受的独生子女待遇了。
7、“如果女方A坚持不同意或不承认小孩B.是不是可以以不知情为由将男子告上法庭”:告也告不赢,对于已经离婚的男子和A母来说,A母对于男子的再婚、生育情况不享受知情权,无权干涉、无权决定同意还是不同意。
⑻ 关于涉及独生子女的政策的民事案件法院是否不予受理
不用涉及是否独生子女。你及你的儿子可享有与其它村民同等的权利。如果认可你们的平等权利被侵占了,是可以起诉的。
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例有: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4)西民二初字第246号
关于案例太长,你可以网上搜索一下这个2014年的案例。节选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兰州市西固区新城镇新合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河口峡水电站征用,所得补偿款由被告新合村村委会分配给其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村民自治原则,新合村村委会就土地补偿款分配一事依法于2012年9月28日召开了村民大会并表决通过了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该方案规定:“户口在本村的外孙子给予现有人口征地补偿款的一半补偿款。”随后发放了土地补偿款。依据该分配方案,被告只分配给原告18000元。原告认为自己属于被告所称的户口在本村的外孙子,但自己也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利,应获得36000元的补偿款。原告监护人颜芳多次向被告索要剩余的补偿款,并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均无结果,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处理。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劳动群众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有,新合村集体土地被河口峡水电站征用所得的征地补偿款应归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有。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平等的成员权。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以是否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为基础,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来综合考量。本案中,原告出生并落户于兰州市西固区新城镇新合村,并在此居住生活,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了紧密的依附关系,由此可判断,原告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与其他成员享有平等的成员权益。被告的分配方案显然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⑼ 独生子女在拆迁政策中有什么优惠政策
独生子女在拆迁政策中没有优惠政策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因此并未说明独生子女有优惠政策。
(9)独生子女维权民扩展阅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其他规定如下: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⑽ 法院判独生子女费不给怎么维权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回产继承、探答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如果判决已经生效,你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依法强制执行他的财产支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