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关于父母给予婚后子女房产问题
按买卖,应属于子女夫妻共同财产。
按赠与,只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就主要自己子女的个人财产。
㈡ 婚后父母赠与子女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尽管购房时间在你们两人办理婚姻登记后,但是由你父母出资并登记在你的名下的房产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认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因此在你与男方离婚财产分割时,男方无权分割你的个人财产。
㈢ 婚后父母把名下房产转移到其一方儿女的名下,这个房子算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房产转移到其一方儿女的名下,这个房子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在过户的产权证上加上另外一方的名字,那么算夫妻共同财产了。
还是公证一下更稳妥。
㈣ 婚后父母赠与房子给儿子属于共同财产吗
这个要看是否有复明确制是赠与儿子一方,具体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4)婚后父母曾与子女的房产扩展阅读: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第十三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㈤ 婚后一方父母过户给自己子女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1、如复果赠与合同中确定制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婚姻法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㈥ 婚后父母如果给其子女赠予房产该怎么做
1、可以签订赠与协议,注明将房款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另一方无需签订即可;
2、婚后按揭购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产权登记在自己的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还贷的
这种情况,首付款可以认定为只赠与出资方的子女,离婚时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对首付部分应认定为出资子女的个人财产;如登记在双方名下,需要夫妻之前签订协议,否则将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3、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则视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
㈦ 婚后一方父母过户给自己子女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1、如果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婚内姻法容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㈧ 婚后一方父母给子女购房属于谁
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用于夫妻双方婚后居住。夫妻双方离婚时,由一方父母婚后出资购买的房屋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还是一方的个人财产。答:一方父母婚后出资购买的房屋在离婚时的处理基本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从《婚姻法解释(三)》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情况看,作为出资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们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多数人在反馈的意见中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二、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且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且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根据常理,可视为父母明确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是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加之不动产以登记为准,房产既然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