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户口迁入异地,独生子女奖励金退出到异地申请可以吗
户口迁入异地,独生子女奖励金退出到异地申领不可以。独生子女奖励金有的省市规定退休后,一次性发给上年度社平工资的三分之一。有的省市规定到了六十周岁,每年年底发给80元,打到个人的卡上,每年发放一次。所以到异地申请不可以。供你参考。
㈡ 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先贴一个来自于北京市公安局网站上发布的信息中需要的材料清单,后面我会说明相关的内容。
地址来源: http://www.bjgaj.gov.cn/web/detail_getWsgsInfo_36899_col1347.html
离休、退休人员投靠子女进京入非农业户口
(一)受理条件:
1.夫妻均达到离、退休年龄并同时提出申请(干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工人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
2.申请人已达到离休、退休年龄,并办理离、退休手续;
3.申请人外省、市、(县)无子女;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应持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共同签名);
2.申请人的《(离)退休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和被投靠人单位人事部门查档证明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及子女情况证明;
4.被投靠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6.子、女因大学毕业分配、招工、招干、投靠等户籍政策户口进京的,须提供审批单位批准的进京批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或劳资部门公章;
7.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
上面是公安局说明的受理条件和材料清单。下面我来具体说明
关于受理条件:
父母申请的时候首先要满足年龄和离退休这两个条件,
其次,独生子女 或者 非独生子女但是其他子女是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户口 再或者 其他子女已过世的,可以申请。
另外父母两个人必须一起提出投靠申请,如果一方已经过世,需要提供死亡证明。
——
关于审批程序:
我是海淀区户口,海淀区的投靠申请受理统一在西钓鱼台中关村科技园区行政服务大厅(也就是海淀区办护照的那个大楼)4层405房间,工作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其他城区的同志可以给自己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打电话问一下具体的受理地点。
申请材料齐全,受理点受理材料以后会报给市局审批, 50个工作日内会把批准的材料返回到你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派出所通知取材料后要求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从原籍到北京的派出所的户口迁移手续。
其实交完材料以后自己就不用操心安心等待派出所通知就可以了,50个工作日正好是2个半月的时间。我的材料已经受理,但是还没有批完返回来,我问了受理点的民警,说一般都没有问题,攒rp了,呵呵
——
关于申请材料: 所有的复印材料都要求A4纸大小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共同签名);--收原件。我把我写的模板敲在后面了,大家可以参考。
2.申请人的《(离)退休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验原件收复印件
3.申请人和被投靠人单位人事部门查档证明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及子女情况证明; --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我提交的是我和父母各自在工作单位的干部履历表。三个人的干部履历表在各自原单位A4纸复印,然后加盖单位或者单位人事部门的公章。最后只要履历表里自己写明家庭成员关系的那几页,但是为了保险起见还是都复印,受理处最后会把不需要的页给挑出来还给你。
4.被投靠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验原件收复印件
5.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验原件收复印件。署有子女、子女配偶或者父母名字的购房合同、产权证都可以。还有一个说法是租房合同也可以,这个到底可不可行最好问一下辖区的受理点。
6.子、女因大学毕业分配、招工、招干、投靠等户籍政策户口进京的,须提供审批单位批准的进京批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或劳资部门公章;--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毕业后在北京工作的同学,找单位人事部门,在你的人事档案里有一份毕业当年的派遣证。这个派遣证复印以后加盖单位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7.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这一部分海淀区要求提交的包括:
父母的结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如果已经丢失的,原籍居委会或者婚姻机关出证明,总之就是要证明父母两个人的夫妻关系。
独生子女证--验原件收复印件。不是独生子女的话,大概要提供其他兄弟姐妹的户口复印件或者死亡证明。
————————
大致就是这些材料了,我问了问海淀受理处的民警,说现在受理的人有,但还不是非常多,只要接收了材料一般都能批准。
我是觉得父母逐渐年老,我们这一代独生子女很快就要成为这个社会的中流砥柱力量,以后能符合办理政策的老人会越来越多,很难说北京市的政策会从松还是从紧,所以早点办了也算安心吧。
------
附:投靠子女入户申请书
投靠子女入户申请书
本人:***,男,19**年*月*日出生,19**年*月参加工作,于20**年*月从****单位退休,户口所在地:****,系非农业户口。身份证号:****。
妻子:***,女,19**年*月*日出生,19**年*月参加工作,于200*年*月从****单位退休,户口所在地:****,系非农业户口。身份证号:****。
我们于19**年*月*日结婚原配夫妻。共生育一个子女。
女儿:**,女,19**年*月*日出生;工作单位:****;户口所在地:****。非农业户口。身份证号:****。19**年*月因高考上学,户口转入北京市,20**年因工作派遣,户口转入****集体户,20**年*月迁入现址。
因身边无子女,生活有困难,申请投靠女儿**入户,以便互相照顾
申请人:
被投靠人:
20**年*月*日
联系电话:****
希望可以帮到你。
㈢ 外地户口老人投靠在上海已拥有常住户口的独生子女,如何办理老人投靠子女迁户口
父母投靠子女落户须知
一、办理所需条件
1、子(女)为本市常住户口,子女户口因购房迁入,需常住户口满3年。
2、父母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3、子(女)或父母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
二、办理所需材料
1、父母户口簿、身份证。
2、在本市子女户口簿、身份证。
3、子女与父母的关系证明(由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或公证机关出具的关系公证。
4、子(女)或父母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一套。
三、办理的程序
1、父母户口从本市岛外移入岛内的,申请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一套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由派出所核准。
2、父母户口从市外迁入本市,申请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一套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科申请,经公安分局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证。
3、经核准迁(移)入人员,凭准迁凭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户口迁(移)出后,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对证明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应当场受理并开具回执单。
四、办理时限
市外户口迁入本市,公安分局7个工作日办结,并签发户口准迁证。
(3)投靠异地独生子女落户申请书扩展阅读
按照《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沪府(2009)70号] 文件精神,以下2种情况可以办理“老人投靠”:
1、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回沪投靠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如系未生育或未领养过子女,本市亲属(父母、兄弟姐妹)愿意接受的,可准予其在本市亲属户口所在地落户。
2、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夫妻双方须同时符合规定年龄),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要求返沪投靠本市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㈣ 异地父母投靠独生子女手续简章
父母投靠子女迁移户口需要,
申请人至迁入地派出所申报,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靠申请;
(二)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三)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
(四)被投靠人房屋所有权证和同意投靠迁入声明。
同时提交迁入地村(居)委会同意入户证明。
㈤ 孩子随母亲户口随迁申请报告怎么写
可以写,因为这个孩子是母亲的孩子,并且户口是随母亲迁移的,特此申请,可以打一个申请报告去村委会,还要乡镇政府,包括派出所申请
㈥ 老人投靠独生子女入户申请书
你好,这是申请格式。
****,男,****年**月**日出生,****年**月参加工作,于 年 月从齐齐哈尔铁路房内产建筑段退休容,户口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东山街北小区29号楼3单元501室,系非农业户口。
身份证号:xxx
妻子:xxx,女,x年x月x日出生,x年x月参加工作,于 x年 x月从大兴安岭高级中学退休,户口所在地:xx,系非农业户口:xx
身份证号:xxxx
我们于 年 月 日结婚原配夫妻。共生育 个子女。 儿子: ,男, 年 月 日出生;工作单位: 北京市大峪中学分校;户口所在地:。非农业户口。身份证号:xxxxxx。 年 月因毕业分配到北京市育园高中,户口转入(集体户口),年 月 日迁入现址 。
因身边无子女,生活有困难,申请投靠儿子、女儿入户,以便互相照顾。
申请人:xxx
x年x 月 x日
联系电话:xxxx
㈦ 牵外地户口证明怎么写
可以迁入子女的户口,或父母的户口,亲戚的不可以。
1、先回本市,到你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事务中心办理投靠子女的本市居住证。
(申领《本市居住证》所需材料)
1、《人员居住登记表》;
2、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3、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如自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由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或者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等;
4、18-49周岁的申领人须提供流动人口婚育状况证明;
5、本市街道、镇(乡)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投靠子女的,须提供公安部门认定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居住证的功能)
(一)作为持有人在本市居住的证明;
(二)对退休人员来说,可以办理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个人相关事务;
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收到申领《居住证》的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凭证,同时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定。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定和制证工作。
2、居住证满3年后,你舅舅户口就可以落户迁回上海。届时,将原来上海户口迁出证明(原派出所)、外地退休证明、女儿独生子女证明、本次外地派出所户口迁移证、户口迁移申请书、上海迁入地派出所的同意迁入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可以享受医疗保险. 《上海市户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户口管理,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户口管理是指户口登记、户口迁移及《居民身份证》等户口证件的申请、签发。
第四条 公安机关和本市居民在进行户口登记、办理户口迁移及申请、签发居民身份证等户口证件时,均应遵守本规定。
在本市范围内的水域以船舶为家的船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登记船民户口。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和居住在本市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华侨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的户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进入本市的外省市人员的户口管理按照本市关于外来流动人员、蓝印户口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是本市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公安机关的户政部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户口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户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 部队营区内居住有非现役军人的,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设有集体户口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第七条 本市居民应当按照以常住地登记为主的原则进行户口登记。本市居民有两个以上合法固定住处的,只能在其中一处进行常住户口登记,并且按照《常住人口登记表》所列的户口登记项目如实填写。
本市居民应当依法进行户口登记,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出生、收养的户口登记,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居民的,其所生子女可以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母亲一方为非本市居民的,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出生登记;
(二)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居民的,其计划外生育(包括非婚生)的子女应当凭有关证明申报出生登记;
(三)本市居民在外省市、国外、境外或者在旅行途中所生子女,目前无法取得卫生部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申报出生登记;
(四)本市居民收养的子女申报户口登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规定办理。
第九条 被征集服现役的本市居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亲属持《应征入伍通知书》等有关证件,向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户口,同时收缴本人《居民身份证》。
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应当持合法有效的证件,向安置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
第十条 本市居民拟出国、出境一年以上的,由本人或者单位指定专人向其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户口,同时收缴其《居民身份证》;出国、出境不满一年的,户口登记机关不予注销户口。
出国、出境的本市居民回沪定居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向原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恢复户口。
第十一条 本市居民被逮捕或者收容劳动教养的,有关执行机关在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的同时,应当通知其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同时收缴其《居民身份证》。
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的本市居民,凭监狱或者劳动教养管理单位签发的有关证明,向原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恢复户口。
第十二条 本市居民死亡的,在其死亡后十五天之内,由其户主、亲属、监护人或者邻居持本市医院、公安、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证件),向其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本市居民在外省市、国外、境外死亡的,在其死亡后一个月之内,由其户主、亲属、监护人持死亡地公安、司法、卫生防疫部门或者国外、境外的相关部门出具的死亡鉴定证明,向其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凭人民法院的有关证明注销其户口。经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或者撤销宣告死亡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凭人民法院的有关证明及时为其恢复户口。
经公安部门查实已失踪两年以上的本市居民,由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其家属申请注销户口。对重新出现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及时为其恢复户口。
第十四条 本市居民的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一)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有特殊情况的,凭有关证明,可以更改姓名。但是正在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和其他正在羁押的人员,不予更改姓名;
(二)户口登记年龄与实际不符的,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明,经调查属实的,可以更改年龄;
(三)本人提出申请,并有区、县民族工作部门出具证明的,可以更改民族;
(四)籍贯应当随父填写。因行政区划调整、父母离婚、再婚以及被收养的,由户主或者本人提出申请,凭有关证明,可以更改籍贯;
(五)由家庭户户主或者集体户的主管单位提出申请,可以更改户主;
(六)由本人提出申请,凭医疗机构等单位出具的鉴定证明,可以更改性别;
(七)申请更改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情况、身高、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的,由申请人或者户主持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申请人的学历证书、婚姻状况证明或者工作单位的劳动、人事部门等出具的有关证明办理更改手续。
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户口登记项目的变更,应当经户口登记机关初审,报区、县公安机关的户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第(七)项规定的户口登记项目的变更,由户口登记机关受理审核后直接予以办理。
第十五条 《居民户口簿》以户为单位发放。
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可立为一户;单身独居的可单独立为一户。
家庭户户主由房屋所有人、租赁人或者其指定的户内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担任。
原户主死亡或者失踪的,新户主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或者由该户内的成年人商议确定。
家庭户成员具备分居条件且无家庭矛盾的,经户主书面同意,由该户内的成年人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分户。
共同居住一处,家庭情况发生变化且无家庭矛盾的,由双方户主提出申请,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并户。
第十六条 有居住条件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可以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设立集体户口。户主由该单位指定的专人担任。
第十七条 非农业户口的迁移理由正当,手续完备,并持有合法证明,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准予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农业户口在同一乡、镇内的迁移,由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审批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跨乡镇的农业户口迁移,应当经户口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审核,报区、县公安机关的户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八条 申请户口移(迁)出的,应当由移(迁)出人本人到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移(迁)出手续;申请户口移(迁)入的,应当由移(迁)入人本人到移(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移(迁)入手续,并应当事先征得移(迁)入户户主的书面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
全户迁移的应当由户主办理。
第十九条 迁移人因故无法办理迁移手续的,应当出具委托书委托户内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办理。
第二十条 户口移(迁)入的,应当经移(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当场审核,对符合移(迁)入条件的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对不符合移(迁)入条件的,在《户口迁移证》备注栏内注明未移(迁)入原因,并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退回原户口所在地。原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当予以恢复户口。
第二十一条 更改户主、分户、并户等户口登记项目的变更及户口迁移,涉及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征得老年人同意,并查验老年人签名同意的书面材料。
第二十二条 本市单位和居民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户口调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年满16周岁的本市居民,应当向其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领《居民身份证》。
本市居民应当在其《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期满前3个月内,向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换领新证。
本市居民遗失《居民身份证》的,应当及时向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报失,并申请补领新证。
第二十四条 本市居民遗失《居民户口簿》的,应当及时到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报失。自报失之日起30日后仍未寻找到的,应当由户主提交户内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联合签名的书面申请,经户口登记机关核实后予以补发。
第二十五条 遗失《户口迁移证》的迁移人,应当及时到发证的户口登记机关报失。《户口迁移证》有效期届满30日后仍未寻找到的,应当凭本人书面申请及移(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户口未报入证明,经原发证部门审核批,按原证内容予以补发。
持证人遗失《准予迁入证明》的,应当及时到签发单位报失。有效期届满40日后仍未寻找到的,应当在签发之日6个月内凭本人书面申请,经原发证部门审核批准,按原内容予以补发。
《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已超过有效期而未报户口的,凭原证到原签发地户口登记机关按原证内容予换发。但《准予迁入证明》超过有效期6个月以上的,不再予以换发,应当重新办理落户申请。
第二十六条 户籍证明只限于国内(香港特别行政区、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除外)使用。
要求开具“户籍证明”的,应当由本人或者户主向户口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按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如出具。
第二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应的户口管理强制措施:
(一)当事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涉及户口迁移判决的,予以强制迁移户口;
(二)因一方擅自将另一方的户口迁移或者使另一方法进行正常的户口迁移,被迁移人或者迁移人向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的,予以强制迁移户口;
(三)户口迁移人或者家庭成员或者委托代理人在迁移户口时隐瞒真实情况、伪造证明材料或者通过不正当手续申报户口的,予以强制迁移户口;
(四)居住在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住房中的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在自行解决住房问题后,如老年人不同意其继续共同居住的,其户口应当及时迁出。拒不迁出的,老年人可书面向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予以强制迁移户口;
(五)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经审批同意由外省市来沪落户、国外(境外)回沪定居人员,家庭成员不让其恢复户口的,予以强制恢复户口;
(六)因家庭矛盾突出,不分户或并户将严重侵犯户内人员合法权益,丑具备分户、并户条件的,经户口登记机关调解无效,予以强制分、并户;
(七)因失踪、死亡应当注销户口,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后拒绝执行的,予以强制注销;
(八)因出国、出境一年以上未归而应当注销户口,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通知拒不执行的,予以强制注销;
(九)对其他不符合户口管理规定的行为,采取相应的户口管理强制措施。
前款第(一)项的规定,由户口登记机关凭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第(二)项至第(九)项的规定,由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报区、县公安机关的户政部门审核后执行,并书面通知本人。
第二十八条 户口登记机关自接到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的强制执行决定后,7日内在《常住人口登记表》上办理相应的强制手续。对拒不交出《居民户口簿》的,另给予签发同一户号的《居民户口簿》,并在备注栏中写明“续户”。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做好各项户口管理工作,并依照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或者户内利害关系人不服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局治安总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以前市局下发的有关户口管理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㈧ 子女投靠父母户口迁移申请书
户口迁移申请书格式(一般在办理户口迁移是派出所会有专门的相关表格等。)
一、称谓:一般写入户地派出所名称
引语:申请的意图,扼要叙述本申请书目的
三、正文:围绕迁移规定条件进行叙述,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介绍家庭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入户人及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工作单位、住房情况、实际居住情况等)。
2、提出迁移户口的理由或原因。
3、迁移户口要求,一般指将何人由何处迁至何址。
四、结束语
五、落款(本人签名及日期)
注意:申请书一般由被投靠人提出申请,没有被投靠人的也可由迁移人提出申请。
范文如下:
XXX派出所:
本人XXX,XX岁,户籍为地区XX路XX号。XXXX年X月XX日,本人因投靠父母户口,须搬离该处。现本人将投靠父母户口在XX区XX路XX号XXXX小区,并于XXXX年X月XX日实际入住。根据XX市户籍管理相关规定和本人需要,特申请将在贵辖区XX路XX号的本,人户口迁移到XX区XX路XX号XXXX小区XX号。
特此申请!
申请人:
申请日期:
(8)投靠异地独生子女落户申请书扩展阅读:
父母子女投靠入户:
被投靠人申请、身份证或户口簿;接收单位证明;投靠人户籍证明和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夫妻同时迁入的还应出具结婚证书;已达到法定婚龄的子女投靠父母,还应出具婚姻登记机关的未婚证明。
户口迁移,是中国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在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公民常住地发生变化以后,应将户口迁移到现住地,即进行户口迁移。我国户口迁移政策内容十分广泛,涵盖了干部、职工及其家属、学生、军人及其家属等各类群体。
㈨ 独生子女户口迁回娘家申请书
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申请书
XXX派出所:
本人姓名: 女,生日,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户口性质。
配偶基本情况:姓名:女,生日,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户口性质。
子女基本情况:
父亲基本情况:
母亲基本情况:
父母婚后只生育了我一人,并办理了独生子女证,我因婚嫁迁入XX市。现为了照顾父母的饮食起居生活等原因,根据XX市现在户籍管理规定,符合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迁入条件。特申请本人XX、配偶XX及子女XX的户口从XX迁来XX随父母落户。
请公安机关批准。
申请人:
时间:
㈩ 如何办理父母投靠在京独生子女入户
需要满足父母达到离、退休年龄并同时提出申请,才可以办理父母投靠子女进京入非农业户口。
离休、退休人员投靠子女进京入非农业户口
(一)受理条件:
1.夫妻均达到离、退休年龄并同时提出申请(干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工人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
2.申请人已达到离休、退休年龄,并办理离、退休手续;
3.申请人外省、市、(县)无子女;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应持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对符合本市老年人投靠子女入户条件且被投靠子女系独生子女的,由分县局审批即可办理入户)。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共同签名);
2.申请人的《(离)退休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和被投靠人单位人事部门查档证明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及子女情况证明;
4.被投靠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6.子、女因大学毕业分配、招工、招干、投靠等户籍政策户口进京的,须提供审批单位批准的进京批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或劳资部门公章;
7.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