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子女对父母的监护从多大岁数开始
无此说法!成年人除非是精神病人,否则一般不需要监护。不存在父母到回了一定年纪即答由子女监护的说法~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亲属;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贰』 子女超过18岁 父母还有监护权和抚养权吗
成年子女如果尚未独立生活,则父母仍有监护和抚养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二十三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叁』 关于父母对孩子的监护权
1.从法律层面来复解释,制父母没有权利限制子女人身自由,更不允许强迫子女为自己劳动。
2.父母也没有义务为子女劳动,但提供衣食住行,为孩子教育付出金钱是应尽的义务。
3.子女为家庭劳动不是必需的。
4.谈法律伤感情,谈感情伤钱。
5.父母不是靠限制子女的行为来约束他们,而是靠从出生到成年平时一点一滴教育中感化他们,让他们自愿被约束。
6.子女付出劳动也是源于自愿。靠父母平时给子女做榜样,来诱导他们。
7。可以用金钱奖励和处罚,来约束子女。比如考试全班第一,奖励500元并由他们自由支配,未进全班前十名,无奖励。洗碗奖励1元,打扫卫生奖励2元,做错事罚款10圆,等等等等来刺激子女参加家庭劳动。
『肆』 我国婚姻法规定,一般父母对周岁未满的子女有监护权
您好:
根据您的描述以及法律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人是有监护权的,并且有抚养的义务。
『伍』 父母怎样履行对孩子的监护职责
一、抄父母必须从物质上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不得虐待、遗弃子女,不得歧视女性和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二、父母必须保证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阻碍其入学或迫使其中途退学、辍学。 三、父母应当教育未成年子女不得吸烟、酗酒。四、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应当加强理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经常教育孩子不得打架斗殴、偷窃、赌博,不得收看黄色、淫秽读物和网络有害信息,对已染上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应当主动配合学校采取有效措施对其不良行为进行矫治,绝不能放任不管,放弃监护职责。 五、父母不得允许或胁迫未成年人结婚。 六、发现子女组织、参与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或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犯罪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当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和他人财产造成损害时,父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张发世
『陆』 离婚的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和抚养权的内容是什么
在双方离婚后,没有取得抚养权的一方,依然享有孩子的监护权。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版定,父权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的权利义务仍然存在,子女无论随哪方生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离婚后,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不变,任何一方均要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柒』 家长须知:谁是孩子的监护人
” 用现代汉语解读这里表述的“家长或监护人”: “或”意即“或者”,现代汉语解释为“用在叙述句里,表示选择关系”。 [1]也就是说,《大纲》中“家长”与“监护人”是互斥的,“家长”并不包括在“监护人”之中,“监护人”也不是“家长”; 现代汉语对“家长”的解释是“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2]这个解释用一个“其他”是将父母首先认定为“监护人”,“其他监护人”则是指父母以外的作为孩子监护人的人。如此看来《大纲》中的“家长”指的是谁就费解了。 涉及到未成年人的监护,在我国所有法律中的表述都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为父母就是孩子的第一监护人。而《大纲》“家长或监护人”的表述给人的错觉是家长并不是孩子的监护人。不客气地说,无论什么原因,作为我国家庭教育指导的纲领性文件,是犯了一个不该犯的常识性错误! 在我们国家,许多做了父母的人对“监护人”的认识是模糊的,甚至很陌生。监护是民法中的一项制度,就是为那些没有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设立保护人,承担监护任务的就是监护人。哪些人可以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呢?我国的《民法通则》针对不同情况规定了三种情形: 首先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这里所说的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也就是说,只要存在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的父母,就是未成年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如果孩子被别人收养了,养父母就是孩子的监护人,而生父母就不再是了。 第二种情形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按《民法通则》规定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关系密切并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亲属、朋友。 第三种情形是,没有上述两类监护人时,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有这样一个案例:张先生和孙女士有一个男孩,由于两人忙于工作,孩子由爷爷奶奶照顾。孩子1岁的时候,张先生因病去世,孙女士悲痛万分。为了给自己找个精神寄托,也为了告慰死去的丈夫,孙女士打算把孩子接到身边由自己抚养教育,但是她的想法遭到了张先生父母的坚决反对。他们的理由是儿子是独生子,孩子是张家惟一的血脉,而且一直由他们照顾。儿媳妇还年轻,将来可能再婚,也担心孩子跟着妈妈受委屈。孙女士多次与他们协商都遭到了拒绝,双方为此发生矛盾,张先生的父母甚至不允许孙女士与孩子见面。无奈,孙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将孩子交由自己抚养教育。 法院认为,孙女士作为孩子的母亲,在孩子父亲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就成为孩子惟一的法定监护人,拥有对孩子的监护权。孩子的爷爷奶奶虽然疼爱自己的孙子,但在孩子母亲健在并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是不能取得对孩子监护权的。他们拒绝把孩子交给孩子的母亲抚养教育,是侵犯了孙女士对孩子的监护权。最终判决将孩子交由孙女士监护。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担任监护人的先后顺序是法定的。在日常生活中,有的家庭是祖孙三代一起生活,爷爷奶奶照顾孩子多一些,但监护人依然是孩子的父母。当决定孩子的事情父母和爷爷奶奶发生分歧时,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有决定权,而爷爷奶奶不能以长者的权威剥夺孩子父母的权利。只有当孩子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爷爷奶奶才能行使对孩子的监护权。 《民法通则》还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关于未成年人监护,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我觉得,依法履行监护人的职责是做父母的底线。
『捌』 父母离婚后孩子判给男方,女方是监护人吗
父母离婚后仍然是孩子的监护人,也就是监护权并不因为这夫妻关系的解散就正式终止,假使孩子的抚养权是归属了母亲,那么父亲仍然是孩子的合法监护人,母亲没有资格在父亲正常尽抚养义务的情况下,去剥夺孩子父亲的监护权。监护人和抚养人之间的关系其实并不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