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关于重庆市的计划生育政策
我家是重庆渝北两路那边的,我老公是重庆渝中区的,是居名户口,我是独生子女,但我老公是两子妹,我第一个小孩是男孩7岁了。请问现在可以再生第二胎吗?
㈡ 重庆市独生子女政府补贴每年是多少
各地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并非是“独生子女政府补贴”),均由各省市(自回治区)结合本区域答实际自行规定。
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享受以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一)独生子女父母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分别发给二点五元至五元的奖励金,或者给予总额不低于三百元的一次性奖励。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㈢ 重庆独生子女界定
对你母亲来讲,不是独生之女的母亲,不能享受独生子女待遇。对你父亲而言,是独生子女家长,可以享受独生之女的待遇。
对于你而言,属于独生子女范畴。
㈣ 重庆市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岁每人每月有奖励政策吗
重庆市社保政策和计划生育地方法规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在退休时,增发3-5%养老金或版退休工资,农村户籍人员领取权一次性补贴。所以说,目前流传的满60周岁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每年还会给予每人960元的奖励是不可信的,是低成本的谣言,起于微信,不要相信。或者你明天就到居委会去询问,保准碰一鼻子灰。
㈤ 重庆市计划生育政策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5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二十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有一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或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
(二)第一个子女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第一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经医学干预后,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
(四)夫妻一方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不能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五)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再婚前一方依法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六)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二等甲级以上伤残军人或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七)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或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居住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聚居区,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九)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部分山区农村的独生女户、少数民族户或边远高寒大山区的独生子女户;
(十)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女方不满二十八周岁的,申请生育时间应当间隔三周年以上。
依据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其中一方应当在符合再生育条件地区居住五年以上。
农村居民被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聘用或者在城镇居住三年以上的,不适用农村居民再生育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收养子女不得违背有关收养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将子女遗弃的,不得申请再生育;将子女送养的,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三条 申请再生育的夫妻户籍地变迁的,除再生育申请已被原户籍地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且已妊娠者外,应当执行变迁后户籍地的生育政策。
第二十四条 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填写再生育申请表,经双方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证明生育情况并签注意见后,报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地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女方居住在男方,且男方户籍在本市的,可以由男方户籍地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但应书面通知女方户籍地的县级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接到再生育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进行公示,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区、县(自治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区、县(自治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再生育申请表等有关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再生育的决定。决定批准再生育的,发给再生育服务证;不批准再生育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再生育申请的具体审批程序,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妊娠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向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提供有效证明。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帮助其落实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 有证据表明存在违法生育可能,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技术鉴定以查清事实的,当事人应当配合。
㈥ 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
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 (1997年9月13日四川省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13日公布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推行计划生育,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优生、优育。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坚持与帮助群众发展经济,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把人口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和动员全社会力量,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贯彻执行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和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投入;把计划生育纳入社区服务内容;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对计划生育实行综合管理。 第八条 市和区、县(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依照本条例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实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做好经常性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条 计划、财政、卫生、民政、人事、教育、公安、工商、劳动、农业、统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配合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会团体应支持和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计划生育协会应宣传、动员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充分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科学研究、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和避孕药具服务机构负责做好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和避孕药具的供应、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法定代表人责任制。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公开计划生育的办事规定和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单位应定期公布生育计划执行情况及对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接受公民的监督。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制度,有关单位应如实填报,不得瞒报、虚报。 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节育手术并发症和独生子女病残儿的医学鉴定由市或区、县(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 第十六条 计划外生育费实行乡(镇)街道征收,区、县(市)管理,财政、审计监督,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 提倡计划生育保险,逐步建立和完善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章 生育节制 第十八条 生育应按计划进行,禁止计划外生育。 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 少数民族也应实行计划生育。 第十九条 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 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达到晚婚年龄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经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三)再婚的夫妻,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四)婚后多年不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五)农村村民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六)农村村民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的; (七)农村村民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八)农村村民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九)农村村民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十)农村村民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 (十 一)农村村民中因丧偶再婚的夫妻,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一方无子女的; (十 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部分山区农村村民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和边远高寒大山区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符合前款规定,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一般应间隔四周年。本条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后子女死亡的。 第二十一条 在本市定居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同胞和归国华侨,以及夫妻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同胞和归国华侨、外国公民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夫妻将子女遗弃或违法送养的,不得再生育; (二)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的夫妻因户籍地变迁,不符合现户籍地生育政策的,执行现户籍地的生育政策,已怀孕者除外; (三)女方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执行从严地的生育政策; (四)农村村民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或被城镇企业聘用为合同制职工的,在工作期间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 第二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在怀孕后 四个月内应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领取《生育证》。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女方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审查,区、县(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在接到申请三个月内核实上报,区、县(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受理上报申请两个月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批准生育的,发给《生育证》。逾期未将审批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的,视为批准,并于30日内补发《生育证》。 少数地区对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征收一定数额的生育费,由区、县(市)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财政统一征收,主要用于计划生育事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计划外生育: (一)未婚生育的; (二)骗取《生育证》生育的; (三)无《生育证》生育第二个子女以上的。 违法收养子女的,视为计划外生育。 计划外怀孕后,无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终止妊娠证明的,按计划外生育处理。 第四章 优生优育和节育 第二十六条 公民应接受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和优生优育指导。 第二十七条 夫妻一方经医学鉴定患有不宜生育疾病的,应在医师指导下采取长效节育措施。 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要求生育的,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接
㈦ 重庆市计划生育政策对享受独生子女奖扶政策有哪些规定
如果是产生了生育情况的,孩子是合法抱养的,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两方专都是农村户口,属出生年月是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就可以到当地计划生育办公室去申请办理,通过核实后情况属实,就可以享受奖励扶助。
㈧ 重庆独生子女费发放政策
重庆市独生子女和计划生育相关规定 (1)生育服务证的办理按以单位或户籍,夫妻双内方同容时到场,出示户口、身份证、结婚证、女方照片两张,时间(怀孕三个月---小孩出生)。(2)小孩出生后报计生专干(30天以内)。(3)独生子女证。(4)临时婚育证。 重庆市生育二胎的生育条件:(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或少数民族农村居民。(2)第一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3)再婚夫妇,一方有一方无子女。(4)如女方未满28岁,生第二胎需间隔3年。(5)生二胎需先报。 晚婚晚育优惠条件:3个月 +20个工作日,男方7个工作日的护理假。 独生子女光荣证:(1) 自小孩出生后应及时申报(女方截止年龄49岁,儿童截止年龄14岁),退休后可获5%的奖励。(2)独生子女若遇意外、伤残、死亡政府有3000多的补贴。
㈨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如收养一个子女的能不能享受独生子女优惠政策
针对你的提问,帮你查找了一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该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收养或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注销并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依法收养残疾儿童者除外。 该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被注销的,应当从注销的次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违反规定生育、收养子女的,应当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了解政策有所帮助。
㈩ 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有关独生子女以及父母有哪些奖励
按规定独生子女家庭孩子18周岁前和父母60周岁可以申报享受独生子女奖励金,其它对独生子女家庭的优惠政策可以去当地社区居委会咨询一下让工作人员告诉你。社区居委会有文件,所以对于你的提问只能这样回答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