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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独生子女

发布时间:2021-03-03 20:07:18

1. 农村独生子女父母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的年龄是几岁每年奖励扶助金是多少

农村独生子女父母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的年龄是60周岁,每年奖励扶助金是按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这是省里规定标准,有的市和县(区)另外有奖励。

2. 独生子女医药费政策怎么样,大家是怎么报的

1、独生子女的医疗保险政策优惠属于地方性规定,各地存在差异,以江西省为例内,供参考:
(1)根据当地计生政策容第46条的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和双女户家庭,享受下列优待:
(一)优先列为重点扶持对象,在扶贫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照顾;
(二)在劳务输出时优先推荐其家庭劳动力;
(三)多增加一人份的集体福利分配份额;
(四)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自缴费用,按照规定比例由人民政府负担;
(五)在分配承包土地、帮助发展生产和审批宅基地等方面优先照顾,独生子女的宅基地按两人计算,但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标准;
(六)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待政策。
2、报销时:应由监护人带上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含双方户籍在内的户口本原件、参保人的社保卡、接诊证明、收据及明细等证件及资料,在就诊机构办理出院手续时当场结算;
3、以上参考资料来源:《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改版)。

3. 农村“两新”工程独生子女享有哪些政策

海宁市目前正在开展两新工程,要求农民用宅基地换四种选择。首先我们要明版确一点权宅基地是宪法赋予每个中国农民的,不是说政府想要你换就换的,这涉及到违宪的问题,所以政府强调自愿原则。其次,既然是自愿的,那么你可以选择换也可以选择不换,政府说你不换的话禁止你翻新和重建,关于这两个问题,我认为其一政府你提供不出翻新和重建额标准,什么情况下你不可以翻新和重建,这个都是比较模糊的,再说了等到你成危房了,按照人道主义原则也应该给你翻新或者重建的,况且政府也拿不出不让翻新的法律依据。
还有就是没有哪个市长或者官会在同一个位置上坐15年的,15年后也许我们国家又会实行新的土地政策的,大家放心好了。
最后给政府一个忠告,当今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与农民的农者有其田是密不可分的,当初MZD革命战争本质上也是土地革命,也是为了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而开打的。所以请现在的当局者想清楚了,你如果再次剥夺了农民的田地,也许下次革命也就不远了。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啊。

4. 目前中国独生子女家庭数大概多少是有独生子女的家庭多还是两个以上孩子的家庭多

我们浙江嘉兴海宁这边大部分都是两个,一个的挺少的,其它的不知道了

5. 丈夫与我再婚前已生育过一女孩,现这小孩已三岁我是初婚,我们都在事业单位上班 都是浙江海宁人

浙江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计划生育法里面没有明确对再生育的规定,这个规定各个地区不同,但是按你们浙江的计划生育条例里面对再生育条件的规定,你们是完全符合规定的。 PS,一方再婚有孩,一方为初婚,这个在任何地区都是符合再生育条件的,所以你不用担心被单位开除的。

6. 2014年海宁独生子女中考还能加分吗

独生子女不加分的、

7. 海宁市公务员工资收入多少怎么算

一、基本工资:

办事员2800元;科员3000元;副科级3100元;正科级3300元;副处级3600元;正处级4000元;副厅级4400元;正厅级5000元;副部级5500元;正部级6000元。

办事员三周年按科员对待;科员五年按副科级对待;副科级十周年按正科级对待;正科级十周年按副处级对待;副处级十周年按正处级对待;正县级十五周年按副厅对待;副厅级二十周年按正厅级对待;初次套改以累计年限对应的职务待遇确定基本工资。

二、工龄工资:

每年60元,以虚年计算,按月发放。三年一调。

三、奖励工资:

每月300元,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次年1月停发,直至考核合格的次年1月继续发放。三年一调。

四、补助工资:

1、车补,随工资每月发放,标准=基本工资÷5,逢一进十。

2、取暖补助,一年发放一次,标准=基本工资÷3,逢一进十。

3、出勤补助,正常上班每天30元,无顾不至每日扣发30元,经单位领导批准的病假、事假和国家规定的节假日等0元。三年一调。

4、山区补助,农村和山区公务员享受山区补助,标准=基本工资÷10,按月发放,三年一调。

5、地区差别补助,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地区差别工资。

除养老、医疗补助按现行政策执行外,公积金、独生子女费等一切现行补助全部废止。

8. 海宁的居住证怎么办理 有什么条件

海宁属于浙江,居住证办理流程 :

(一)居住地派出所受理。申领人填写《<浙江省居住证>申领(签注)表》(申请邮政快递寄送证件的填写《省内邮政快递<浙江省居住证>申领表》),提交本人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相片,就业、居住或者就读的证明材料。材料齐全,出具回执。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审批。符合申领条件,生成制证数据。不符合申领条件,告知申领人并说明理由。

(三)制证。省公安厅制作证件;

(四)发放。受理窗口领取或邮政快递寄送。

申请条件 :

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居住时间自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计算),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属于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投资创业、引进人才的,申领《浙江省居住证》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8)海宁独生子女扩展阅读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章居住证

第十五条《浙江省居住证》是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十六条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前款规定的居住时间自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计算。属于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投资创业、引进人才的,申领《浙江省居住证》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十七条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相片,就业、居住或者就读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接到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的相关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出具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发放《浙江省居住证》;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领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浙江省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一次。

《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自证件签发之日起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证件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证件使用功能恢复,

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持有人的就业、居住、就读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领条件的,不予签注。

《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的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在发证地的市区、县(市)范围内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应当主动为《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办理签注和变更手续提供服务。

9. 海宁市农村独生子女父母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的年龄是几岁每年奖励扶助金是多少

60岁,720一年/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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