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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遗嘱只给某一子女

发布时间:2021-03-03 07:58:00

Ⅰ 遗嘱把财产只留给一个子女

一、爷爷会不会偷偷的把医嘱立了,将名下的7间房子和地都给姑姑?

答:内这种情况是容存在的,但是一般的老人都是不会这样去做的,因为,你的叔叔毕竟也是他亲生的儿子,全部给儿子的多,全部给女儿的是少数啊!另外,七间房子的名都是爷爷的可以,那地不能全是爷爷的名吧!爷爷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财产

二、那样妈妈还怎么在那个家里过活?

答:小伙子,人在做,天在看啊,不要看别人怎么说,只要自己问心无愧就好。天下之大,什么事情都可能发生。平常心对待吧!我倒是觉得,你有了爷爷会把全部财产给姑姑的想法,肯定是有所感觉才说的,所以我认为,现在分家倒不一定是坏事情。这样可以把爷爷的一部分财产现在就抓到手里,等爷爷去世后如果没有遗嘱继承出现,按法定继承,叔叔还可以继承一部分遗产!

Ⅱ 父母有权将财产只分给其中一个子女吗

□壹直在路上9级2010-11-19可以的。父母在没什么精神病和清醒的条件下,所立遗嘱,让谁继承遗嘱是谁的名字就是谁的,如果父母亲是有精神病或在不清醒的情况下立的遗嘱,你可以向法院起诉申请遗嘱无效。 追问: 哦,觉得很不公平,但没办法了 回答: 这些都是国家订的我们能怎样哦 追问: 我奶奶去逝了很多年了,十年前我爷爷把他的家产分给了他的三个儿子。最近我们这儿搬迁,只要有户口的人都可以优惠买一套房子和一个铺面,我爷爷要把这一套房子和铺面给我的小叔一个人买,不给另外两个儿子。请问他这样做行吗?我觉得既然十年前他就把家产分给子女,那么他现在也应该把这个优惠平均分给子女?因为我觉得从他把家产分给子女后,以后他的东西都应该平均分配了?请懂的的人帮忙解决一下,谢谢! 回答: 这个我也不是很清楚。你能说明白一点吗。你的意思是你爷爷用自己的钱帮你叔叔买那套房子。还是现在你那以前拆迁房子有一个这样的名额只有有户口簿的都可以买那套房子。而你爷爷把那个名额给了你叔叔。你们觉得那是你爷爷的财产你父亲也有那继承权对吧所以你觉得你爷爷这样做不公平对吧。前面已经说到了。你爷爷是有权把财产分给任何人的。如果你爷爷是用自己的钱买那套房子的他是有权力给谁的。因为你爷爷在十年前已经把财产分给你父亲叔叔他们。这是属于他后来啊财产。 补充: 第二个就是你爷爷在十年前就把那房子分给你叔叔和父亲他们郑袜啦。现在那房子拆迁有这样的名额可以去买那房子。那这样也就是说你父亲和你叔叔都有这样的资格去买那套房子所以应该说那个名额是属于你叔叔和你父亲都共有的。我知道的只有这么多啦。我说的可能你不是很明。你可以上网查一下或咨询一下那些律师。如果上网查不了。或找不到律师咨询。我可以在星期二帮你向我那个法律学的老师问一下 追问: 哦,谢谢啊。这次搬迁只要有户口的人都可以买,我爸,我二叔,我小叔,我爷爷都有户口,而我爷爷要把他的名额给我小叔一个人。 如果真的给定了,那么是不是我小叔以后赡养我爷爷时要多承担一些责任 回答: 你的意思是只有一个名额你爷爷给了你小叔叔啦。你爸爸个另一个叔叔没份咯。我想再问一下你爷爷之前到现在都是和你那个小叔叔一起住吗。如果是一起住他是可以在继承财产时能继承多一点的。我国的继承法第十三条有规喊顷激定的。如果不是和你爷爷一起住乎脊我国继承也没有规定你叔叔一定要承担多一点赡养责任。除非是有协定的除外。你们父亲他们三兄弟其实可以协商的呢。让小叔在以后赡养你爷爷是时担多一点责任呢

Ⅲ 父亲生前没有遗嘱,母亲要立遗嘱只给其中一个儿子可以吗

父亲生前没有遗嘱,母亲要立遗嘱只给其中一个儿子是不对的。母亲只享有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Ⅳ 父母所有财产立遗嘱私自给其中一子女可以吗

可以的,父母可以立遗嘱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并且可以指定由任何一个或专者几个子属女继承,也可以指定将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如果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遗嘱中未分配遗产的,应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具体根据如下:
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
①、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②、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③、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④、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⑤、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Ⅳ 父母是否可以立遗嘱将全部财产继承给其中一个子女

父亲(被继承人)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把房产给儿子继承的。

根据《继承法》,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拓展资料

《继承法》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纯芦闷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做弯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哗汪、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Ⅵ 父母的遗嘱公证只留给一个子女 其他子女不承认要吵如何解决 没有子女鉴字的遗嘱有效吗

遗嘱公正了吗?如果公正了,其他人吵也不影响遗嘱生效。用不着他们签字。

Ⅶ 父母做遗嘱遗嘱时只一个子女在场,可以算有效遗嘱吗

遗嘱的有效要件
(1)主体要件,即遗嘱人在遗嘱作成时须有遗嘱能力。
(2)客体要件,即遗嘱所处分的财产须是遗嘱人个人合法财产,且须是遗嘱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
(3)内容要件,即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遗嘱须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遗嘱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
(4)形式要件:
公证遗嘱,是由遗嘱人亲自申请、经国家公证机关证明的遗嘱。
自书遗嘱,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作成的遗嘱。
代书遗嘱,是遗嘱人委托他人代为书写作成的遗嘱。
录音遗嘱,是遗嘱人通过磁带录音作成的遗嘱。
口头遗嘱,是由遗嘱人口头表达并没有任何物质载体加以记载的遗嘱。

Ⅷ 如果父母将财产指定给一个子女其他子女怎么办

父母有权立遗嘱处分父母的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Ⅸ 有遗嘱只给一个人遗产别的子女没给

如果手续上没有瑕疵,应当是合法有效的。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当事人完全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指定任何一人来继承他的遗产,哪怕没有血缘关系,这是当事人的权利。

一、遗嘱,并不需要公证;但公证后的遗嘱,更有证明力。

老年人立遗嘱有两个要求:一是当时他健康状况良好,思维清晰;二是老人能够出具三证,以证明房产是自己独自一人拥有的,也就是自己有完全支配权的。

二、年轻人也有立遗嘱的,通常是财产不给配偶,只给孩子。

法律要点:这类继承可能会出现的一个问题是,孩子如果未成年,妈妈依旧是他的监护人,财产由妈妈代为保管。那么这钱是不是就到了女方手里了?事实上,妈妈作为监护人对遗产的支配上是不能随心所欲的。比如男人留给孩子一套房子,妈妈就不能随意出售,如果要出售会遭遇非常严格的审查,是否确实有必要。当然,男人在立遗嘱时,也只能处置夫妻财产中属于他的那部分。

三、父母立下遗嘱遗产只给孩子,孩子的配偶没份。

法律要点:按照继承法,如果子女从父母那里继承下遗产,如果子女已婚,那么这份遗产是属于小两口的,也就是算小两口的夫妻共同财产。现在的父母费尽心思要表达的,就是最大权限地保护他们的独生子女。这样的遗嘱是有效的。

在法律上,自写的遗嘱不能推翻之前的公证遗嘱。如果上一份遗嘱是公证过的,更改后的遗嘱必须去同一公证处做公证。

Ⅹ 父母写遗嘱把房产留给子女中其中一个有效吗

有效。

1、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2、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所立遗嘱的见证人。

(10)父母遗嘱只给某一子女扩展阅读:

《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规定了遗嘱继承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由谁继承,由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决定,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其法定继承人不履行赡养义务,

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却尽了赡养义务,使被继承人在生活上得以照顾,在精神上得以慰藉,被继承人生前立下遗嘱,指定尽了赡养义务人(法定继承以外的)继承其遗产,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护的。

立遗嘱人应在自己意识清晰的时候,有两个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情况下,在没有任何外来压力的情况下,清楚表白自己的真实意志,如有必要,最好进行遗嘱公证。遗嘱公证是效力最高的遗嘱。

《继承法》对遗嘱继承和遗赠规定如下:

“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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