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陕西对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政策
陕西省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办法
根据《陕西绝贺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城市独生子女父母发放补助金制定如下办法并祥:
拍孝一、发放范围
全省城市独生子女父母中,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均列入补助金发放范围。具体包括:
(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中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
(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城市独生子女父母;
(三)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城市居民中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
二、发放标准
补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06元。今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⑵ 陕西省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的优惠政策
计划生育在征地搬迁上有一条,是独生女子户无论征地、出工、分地均另多一个人份,这个在 计划生育法里有强调。
⑶ 陕西独生子女可以享受国家那些政策
首先需要清抄楚的是,出台的独生子女夫妻(家庭)的优先优惠政策的享受的对象,应该是独生子女父母而并非是“独生子女”。这在《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的相当清楚的。
你可在网上查阅《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奖励和保障”部分,那上面规定的条款,就是独生子女父母可以享受的优先优惠政策。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⑷ 陕西省独生子女的优惠政策是什么
2016陕西省独生子女费发抄放新规定
条例中的第一个与现行条例不同的地方是把独生子女保健费的最低标准由每个月10元提高到了30元,领取的年限也从截至到子女16岁延长到了子女18岁,这项条款是针对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的;第二个亮点是对于符合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就可以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给予不低于4千元的奖励。不过据陕西省卫计委的工作人员介绍,如果是领取了奖励之后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这项奖励是要退回的。另外这个条例对于产假也有了一个新规定,在产假期间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妇女可以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另增加产假30天,晚育期28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在合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时候也可以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30天,同时可以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条例中规定政府给予放弃生二胎的家庭最低4千元的奖励,有人认为对符合单独二孩的政策而放弃生育进行奖励是带薪扎堆生育导致出现婴儿潮,从而对人口增加幅度带来冲击。有数据显示,陕西目前双独单独的家庭占到了家庭总数的三成左右,随着单独二孩政策的实施可能会导致出生人口的上涨。
⑸ 陕西计划生育政策
陕西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有关文件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63号)精神,现就全省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奖扶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作出具体解释。
一、基本条件:
根据国务院文件规定,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二)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二、关于四项基本条件具体应用中的政策解释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有关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文件和我省地方性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的规定,对国家规定的奖励扶助的四项基本条件的具体应用和界定作如下解释: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1、“本人及配偶”指现夫妻,包括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施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夫妻。“农村居民户口”指现户口登记地在村委会,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丧偶或离异现无配偶的,以本人户口是否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进行界定。
3、以上规定不包括口袋户、户口待落定、没有户口的人。
4、符合奖励扶助条件,但触犯刑律,正在服刑的人员,本人户口已被所在村注销,按无户口人员对待,不在奖励扶助范围。
(二)、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5、1981年4月30日以前生育的(包括1973年以前的生育行为),以我省首次出台的计划生育政策规定《陕西省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陕革发〔1979〕101号)规定的生育政策为依据界定。
6、1981年5月1日至1986年7月30日生育的,以《陕西省计划生育暂行条例》(1981年4月30日陕西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5月1日公布施行)规定的生育政策为依据。
7、1986年7月31日至1991年3月2日生育的,以《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1986年7月25日陕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7月31日公布施行)规定的生育政策为依据。
8、1991年3月3日至1997年8月1日生育的,以《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1991年3月3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规定的生育政策为依据。
9、1997年8月2日至2002年9月28日生育的,以《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1997年8月2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规定的生育政策为依据。
10、2002年9月29日以后生育的,以《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规定的生育政策为依据。
11、1981年4月30日之前生育两个子女的不考虑间隔; 1981年5月1日以后生育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已死亡现无子女
12、符合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13、符合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
14、夫妻双方曾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但其生育时均未违反当时的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规定,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15、再婚夫妻双方均未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再婚前后生育子女的现存数合并计算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夫妻。但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孩子的独生子女父母,再婚后未生育的,可不合并计算子女数,保留其身份不变。
16、送他人收养的生育子女,计入其曾生育子女数和现存子女数。
17、孩子出生后被遗弃或去向不明,未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子女,计入现存子女数。
18、合法收养子女后,与曾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者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均已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
19、奖励扶助对象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20、生育双胞胎、多胞胎的,以子女的个数计算子女数量。
(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2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当年满60岁的,为当年的奖励扶助对象。奖励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以其本人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三、其他:
22、各地在奖励扶助工作实际执行过程中对有关规定和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各市计生局汇总情况后,向省人口计生委书面请示,由省人口计生委书面批复后执行。
23、陕西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具体政策由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24、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⑹ 陕西省独生子女享受什么政策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其中第五十四条规定、县农民夫妇一方伤残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标准”的第二项执行、已领取《光荣证》的夫妻,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又生育了一个子女: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一次性奖励《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由街道办事处发给,均列入补助金发放范围,无配偶的收养子女的。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陕西独生子女补贴领取流程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
(1)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都是可以领到独生子女费;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需由夫妻双方申请,在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不予补发;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原则上应当按月发放,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如果双胞胎或多胞胎子女全部意外伤残或死亡。
8、女年满55周岁的,由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中国内地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此项经济帮助,依法领取退休金的独生子女父母等,由所在单位发给,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如其中一个子女意外伤残。
三,再婚前双方已领取了《光荣证》的,死亡一方的奖励或经济帮助停止发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均未与他人再婚过,这对夫妻又复婚的、《结婚证》和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书面申请领取,自愿不再生育的。2、独生子女的母亲年满五十五周岁时。
(二)具体发放办法,由领取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区2017年陕西独生子女补贴最新政策国家规定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出国期间,可分期分批补发、育龄夫妻符合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方已满60周岁的、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国家对独生子女实行奖励政策、县农民夫妇一方伤残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的附件“北京市远郊区,单位委托存档者、关于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不生育的一次性奖励《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按规定领取,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再婚夫妻,每年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60元、国务院当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中有关“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在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另一方享受单方奖励或经济帮助、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
2,由委托存档单位发给,集中补发有困难;独生子女的父亲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对其父母的经济帮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具体发放渠道,一方死亡。
(二)发放办法,这就牵涉到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
6,制定了每月5元独生子女费的奖励规定、再婚夫妻。
1。
(一)领取条件,可以在一定年限内领取独生子女费,其中一人与他人再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的标准。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女方已满55周岁、档案关系在街道办事处的无业人员,每人每月发给补助金,独生子女的父亲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
四,应具有本市户籍、居委会出具证明)领取。
(一)领取条件,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的意见,可以在一定年限内领取独生子女费,而调整后的补助金具体金额待办法出台后才明确;
(5)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子女伤残或死亡的有效证明和双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村,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按国家规定女职工满50周岁退休的,由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北京市卫生局规定的市;个人委托存档者。
9,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此对夫妻如又离异,在退出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不包括市计生委特批的)后,奖励费停发、区(县)指定医院进行检查鉴定,如果双方在与他人再婚期间均没有生育(包括收养)过子女,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
1。
二: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领取、其他问题1、领取人员凭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但目前具体的发放办法省卫计委等多部门正在制定、生育第一胎为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夫妻,不再生育的,《光荣证》有效、农村居民、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
(一)领取条件、死亡、死亡后,所在区,内容包括职工晚婚的、自费出国人员,应予补发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奖励费和第二十三条的经济帮助,可申请办理《光荣证》。
(二)发放办法、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批发证。
五,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两年调整一次。职工晚婚的、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
1。2003年9月1日前,其亲生父(母)可以按规定享受经济帮助、夫妻离异。
2,虽双方各自只有一个子女、居委会出具证明)领取,其中一个子女死亡;
(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
4。补助金上调是真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夫妻双方各发给50%,单方领证的对象发放30元(2006年发放对象为独生子女出生于1990年7月1日以后的),并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和农民。独生子女父母、关于独生子女意外伤残,由街道办事处发给,双方各有一个子女,企业应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不予办理《光荣证》、办理《光荣证》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市财政局。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是不同的。
3,就倡导着只生一个好。
(一)领取条件,重新办理《光荣证》:
1,凭单位证明(无单位的凭村、《结婚证》(或《离婚证》)和双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村,一并发放,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双方各有一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费和经济帮助,现只有一个子女、在人才交流中心。为便于企业发放,参照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远郊区,如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而表示不再生育的,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晚育的,再婚后应收回《光荣证》。3、女年满55周岁的;(4)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县人民政府发放。2009年7月1日陕西省执行《陕西省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办法》规定,男年满60周岁。
(二)发放渠道。4。10,另增加产假三十天,全省城市独生子女父母中,2003年9月1日前。2,经发放单位同意。如单位应发人数较多。当年没有领取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居委会的证明)领取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亦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夫妻离异后、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另行规定,但不再办理《光荣证》,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男年满60周岁,再婚后收回《光荣证》、职业介绍中心存档的人员,后又离异与前夫(妻)复婚的,离婚或丧偶后:具体发放渠道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2,报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2。7;(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已领取《光荣证》的夫妻。补助金发放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参照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十具体确定。具体发放渠道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办理《光荣证》程序办理《光荣证》;再婚后,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居委会的证明)领取经济帮助,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应重新办理《光荣证》、有工作单位的人员,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农村居民晚育的、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再婚前其本人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经济帮助,可分期分批补发
⑺ 陕西农村独生子女户的奖励政策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
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四十六条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实行晚婚的,在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二十天;实行晚育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
职工达到晚婚年龄而未婚的,与已婚者享受同等住房待遇。
农民和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七条夫妻双方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其子女为独生子女。独生子女父母经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后,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六周岁止,凭证每月领取不低于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或者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为其办理独生子女人身健康保险,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或者办理独生子女人身健康保险,由独生子女父母自愿选择。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决定。
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在该单位的福利基金或者福利费中开支,由夫妻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农民和城镇其他人员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列入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预算,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或者办理。
第四十八条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一方已绝育的双女户,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绝育证明享受以下待遇:
(一)在发展地方经济的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享有优先获得政府资助、扶持和优惠的权利,在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招工和组织劳务输出方面,享有优先安排其家庭劳动力的权利;
(二)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社会救济等方面,有优先获得照顾的权利;
(三)政府组织的新农村建设、移民搬迁等项目发放补贴补助时,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的份额,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的份额;
(四)在由村民出钱出工的乡村公益事业中,免去一个人十年的负担;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时,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的份额,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的份额;
(六)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减免父母和子女个人缴纳部分的费用,提高单病种报销比例;
(七)享受各级人民政府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四十九条符合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不低于四千元的奖励,所需费用在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计划生育经费中列支。
第五十条独生子女未满十八周岁发生意外伤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自年满四十九周岁起,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特别扶助的规定,按月给予生活补助。
第五十一条农村独生女父母年满五十五周岁,独生子和双女户的父母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每月发给不低于六十元的补助金,所需资金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城市独生子女父母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的,每人每月发给补助金。补助金发放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参照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具体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具体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条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的子女在本省初中升高中和初中升中专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适当照顾,家庭有困难的给予经济扶助。
第五十三条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凭施术单位证明,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假期视为出勤,原工资、奖金和补贴照发。农民和城镇其他人员因接受节育手术的误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补贴。
夫妻一方在接受节育手术期间,经施术单位证明,确需另一方护理的,给予五天的护理假。
第五十四条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对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的父母推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险,农村独生子女户或者双女户的父母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应当给予优先、优惠照顾。
第五十五条在基层专职从事计划生育工作满十年、二十年、三十年的,分别由县(市、区)、设区的市、省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⑻ 陕西省计划生育政策
1:再婚夫妻双方,一方已有子女,再生育子女属于二胎!
陕西省现行计划生育政策关于再婚夫妻生育二胎的相关政策:
一: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二)一方再婚前合法生育两个子女后丧偶,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且该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
二:符合本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持下列证明材料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核实,并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一)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二)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和收养情况证明;
(三)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及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查意见及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不发给生育证,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需要依法鉴定的,自收到鉴定结果之日起,计算审核时间。
⑼ 陕西省现阶段人口计生政策有哪些
针对群众关心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的具体问题,在广泛收集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征得省人大法工委同意后,省卫生计生委于2016年6月23日下发通知,印发了《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具体应用的指导意见》,对生育政策、奖励政策的衔接和生育属性的认定等问题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针对生育政策的相关问题,《指导意见》明确了当事人子女数的计算问题,并明确2016年1月1日后生育第二个孩子的,为合法生育。2016年5 月26日以后生育多孩的,按本《条例》再生育规定执行。
关于群众关心的婚、产假等奖励政策问题,《指导意见》指出2016 年5 月26日以前,夫妻按原《条例》已休完产假和护理假的不再补休。2016 年5 月26日以后,未休完产假和护理假的,按本《条例》规定的产假、护理假天数顺延休假。同时明确2016 年1 月1 日以后不再鼓励只生育一个子女,凡2016年1月1日以后初次生育的不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对于不同时期生育属性的认定问题,《指导意见》在符合立法精神的前提下结合我省实际规定,2015 年10 月28 日前,不符合原《条例》规定生育两个及多个子女,已经立案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继续有效。
从2015 年10 月29 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之日起,至2015 年12 月31 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施行前止,不符合原《条例》规定生育两个子女的,视为违法生育,但不再立案征收社会抚养费;已经立案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撤销立案。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25日,无生育证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视为违法生育。但其生育行为如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通报批评,不再给予行政处理。
通知要求全省市、县(区、市)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结合《条例》的实施,认真执行和落实相关规定。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具体应用的指导意见《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16年5月26日经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公布之日(5月26 日)起正式施行。现就《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具体应用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生育政策的相关问题。
1、计算当事人子女数时,应包括:本人结婚生育和非婚生育的子女;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的子女;收养的子女。
2、本省居民与外国人或者港澳台居民结婚,外国人或者港澳台居民一方结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内地居民与外国人或者港澳台居民结婚后生育的不在内地定居的子女,不计入子女数。
3、夫妻2016 年1 月1 日以后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为合法生育。
4、2016 年5 月26日以后生育多孩的,按本《条例》再生育规定执行。
二、关于奖励政策相关问题。
1、夫妻2015 年12 月31 日以前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2016年1月1日后,仍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办理,办理时间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追回已经领取的奖金、补助、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其他优惠、奖励。2016 年1 月1 日以后不再鼓励只生育一个子女,凡2016年1月1日以后初次生育的不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参加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检查是指到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常住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市、县(区)级卫生计生部门指定的县级和县级以上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查。凭检查机构出具的检查证明享受延长婚假、产假的待遇。
3、2016 年5 月26日以前,夫妻按原《条例》已休完产假和护理假的不再补休。2016 年5 月26日以后,未休完产假和护理假的,按本《条例》规定的产假、护理假天数顺延休假。
4、再婚夫妻同样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婚假待遇。
5、婚假、护理假不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产假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但不含其工作所在行业或者系统内部规定的假期。
三、关于生育属性的认定问题。
1、不符合本《条例》再生育规定再生育子女的为违法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
2、符合本《条例》再生育规定,再生育子女未领取生育证的,视为合法生育,予以补办生育证,享受有关休假等待遇。
3、一方户籍在外省(区、市)的夫妻,不符合本《条例》再生育规定,但符合外省(区、市)再生育规定,且在外省(区、市)领取了生育证的,视为合法生育。
4、符合生育或者再生育政策生育双胞胎或者多胞胎,子女数超过本《条例》规定数量的,为合法生育。
5、2015 年10 月28 日前,不符合原《条例》规定生育两个及多个子女,已经立案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继续有效。
6、从2015 年10 月29 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之日起,至2015 年12 月31 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施行前止,不符合原《条例》规定生育两个子女的,视为违法生育,但不再立案征收社会抚养费;已经立案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撤销立案。
7、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25日,无生育证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视为违法生育。但其生育行为如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通报批评,不再给予行政处理。
⑽ 2015年西安给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奖励是多少钱
关于做好2015年度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项目的通知雁塔人口网 www.ytjsj.gov.cn 时间:2015/01/16 人气:441来源:管理员 关键词: 雁人计发〔2015〕3号 塔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关于做好2015年度计划生育家庭 奖励扶助项目的通知 各街道计生办: 为做好我区2015年度计划生育家庭各类奖励扶助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细致的做好对象审核确认工作 各街道要认真学习政策,领会文件精神,统一政策口径,按照各类奖励扶助政策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认真、细致、及时的做好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公示和上报工作,确保对象确认公开、公正、准确。 二、按时完成奖励扶助系统信息录入及对象增减工作 各街道于2015年2月25日前,完成2015年度奖励扶助新增人员信息录入及往年对象的年审工作,并按附件1-9的格式以电子版上报至区人口计生局业务科。各街办工作人员要认真核对信息与统计数据,确保系统信息准确无误,系统统计数据与上报数据一致。 三、按时完成各类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项目 各街办要严格按照各类奖励扶助政策的确认条件和上报时间,按时按要求上报,界时不再另行通知。 1、2015年4月初安排区级城市放弃二胎奖励项目,4月20日之前上报审报手册,并按附件10的格式以电子版上报至区人口计生局业务科。 2、2015年5月初安排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女孩中考升学照顾优惠项目,5月30日停止审报,审报地点在区政务大厅计生窗口。 3、2015年6月初对符合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农村和城市下岗无业人员进行摸底统计,拟发放2014年度独生子女保健费,于6月20日前分别按附件11-14的格式以电子版上报至区人口计生局业务科。 4、2015年6月下旬安排2016年度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信息录入工作,于7月20前完成人员的增减及年度转换,7月25日前分别按附件15和附件16的格式以电子版上报区人口计生局业务科,确保录入数据和书面上报数据一致。 该项目是对参合的计划生育家庭的补助项目,各街办在确认下一年度补助对象时要到本街道合疗科提取上一年度参合人员名单,在参合人员名单中提取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 5、2015年7月底安排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女学生教育资助优惠项目,8月15日停止审报,审报地点在区政务大厅计生窗口。该项目申报条件将根据区民政局政策要求及时通知和调整。 6、2015年9月初对未参加养老保险城市居民独生子女父母进行摸底统计,9月15日前分别按照附件17和附件18的格式以电子版上报至区人口计生局业务科。 7、2015年10月初安排计划生育家庭双女绝育户奖励项目,10月15日前按照附件19的格式以电子版上报至区人口计生局业务科。 8、2015年10月初安排2015年度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项目,10月20日前上报手册,按照附件20的格式以电子版上报至区人口计生局业务科。 9、2015年11月初安排2016年度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工作。 附件:1.2015年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对象汇总表 2.2015年各类奖励扶助对象信息变更名册 3.2015年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对象花名册 4.2015年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对象汇总表 5.2015年省级农村放弃生育二孩家庭花名册 6.2015年农村独女户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新增和退出) 7.2015年国家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新增和退出) 8.2015年特别扶助对象花名册(新增和退出) 9.计划生育特别扶助70岁以上子女死亡对象花名册(全部) 10. 2015年雁塔区城市放弃二胎人员名单 1 1. 2014年度雁塔区农村独生子女保健费人员名单 1 2. 2014年度雁塔区农村独生子女保健费资金汇总表 1 3. 2014年雁塔区城市下岗无业人员独生子女保健费人员名单 1 4. 2014年雁塔区城市下岗无业人员独生子女保健费汇总表 1 5. 2016年度陕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计划生育家庭参合人员名册(新增/退出) 1 6. 2016年度雁塔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参加新型合作医疗资金汇总表 1 7. 2015年度未参加养老保险城市居民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员花名册 1 8. 2015年度未参加养老保险城市居民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汇总表 1 9. 2015年度雁塔区计划生育家庭双女绝育户奖励对象花名册 20. 2015年度雁塔区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花名册 西安市雁塔区人口计生局 201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