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奖励金是多少
根据2015年12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新条例)。
新条例对生育政策、计划生育管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调整,关于独生子女奖的奖励条例如下: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三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始,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⑵ 广州独生子女政策
个体户
无业失业者
昨天下午,广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李文耀就解决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操作步骤进行了详细介绍,并回答群众反映较多的热点问题。和原政策相比,符合条件的个体户、无业、失业人士也可领取每月15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而无子女夫妇在新政策下不能享受计生奖。
李文耀说,广州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制度今年受益者将达15万人,共分三部分:历史遗留问题的人群有8万多人;2008年12月31日前退休、按照旧政策无法享受奖励金的个体户、无业人员、失业人员等4万人,以及今年新增的受奖独生子女父母约3万人。据预算,广州市政府将拿出约12亿元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以后每年需新增2亿元兑现奖励。
★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对象界定:2008 年12月31日前在所在单位办理退休手续,未享受退休金加发5%或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的独生子女父母和无子女职工,包括:(1)只生育(含收养)一个子女的;(2)再婚家庭中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本人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无子女的;(3)终身没有生育或收养子女的3种情形,但不含中央驻穗及省属单位退休人员。
奖励标准:独生子女父母按退休时上年职工年均工资的30%予以奖励,无子女人员按退休时上年职工年均工资的100%予以补助,此前已经领取部分奖励金的,予以扣除。
申请程序:符合条件的对象在2009年4月30日前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退休证及婚育证明等有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向退休关系所属单位申请,所属单位不存在的向本人户籍地居委会申请。符合条件但已死亡的,由其配偶代为申领(配偶已死亡由子女代领)。
具体步骤:①4月15日前接受手工申报,主要是2002年8月30日前没有兑现或部分兑现奖励补助金的申报;②4月15日开始网上和手工申报并举,主要是2002年至2008年12月31日的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的申报。
兑现期限:由单位负责的,原则上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分期支付,期限不超过3年;由政府解决的,扣除已享受部分后,分3年期限予以支付,第1期2009年5月开始发放,力争8月底前发放完毕;第2、3期的发放时间为2010年4月和2011年4月。
★新奖励制度
对象界定:包括两类人群,一是从2009年1月1日起,具有广州市户籍,只生育(含收养)一个子女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人员,属于受奖励对象。二是原奖励政策没有覆盖的人群,即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达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无业人员、企业失业人员、退职人员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时退休金按100%发放,没有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独生子女父母,也纳入受奖励对象范畴。
奖励标准:属于上述第一类人员,从达到规定年龄且申请之次月起,每月奖励150元。第二类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每月奖励150元。
奖励金不计入奖励对象的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上述标准市政府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申请程序:属于上述第一类人员,在其达到奖励年龄前的2个月内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有关婚育证明等有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向户籍地居委会申请,属财政供养人员直接向单位申请。如属于2009年1月至7月符合条件的新增人员,5月1日始开始申报。第二类人员在2009年4月30日前按上述程序提出申请。
发放渠道:属领取退休金的,由所在单位随退休金一并发放;属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随其养老金渠道发放;其他人员,由各区(县)的代发单位直接划入受奖对象账户中。
新旧奖励制度的区别
“丁克”不再有奖励
一是奖励对象范围扩大,原奖励政策没有覆盖的人群:符合条件的个体户、无业人员、失业人员也可按月领取奖励金;
二是由对独生子女父母和无子女人员的奖励补助改为只奖励独生子女父母;
三是由一次性发放奖励补助金改为按月发放,直至本人亡故为止;
四是奖励经费由原来的单位支付改为全部由政府财政负担;
五是由原来退休时发放改为按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发放;
六是原来不需提供《独生子女光荣证》领取奖励金,现在提供《独生子女光荣证》是申领奖励金的前置条件。
★热点疑问逐个作答
问:某职工是2001年4月1日后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金按其工资的百分之百发给,当时单位给予其50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问能否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
答:按照2001年4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第30条关于“依据其他规定已按工资百分之百发给退休金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的规定,职工单位给予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的,属于已享受计划生育退休奖励政策但未达到本次奖励标准的情况,因此应按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给予补差。
问:某企业退休职工是独生子女母亲,2002年8月1日办理退休手续,退休时企业给予其一次性奖励金3000元,按照这次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政策可以补差额,但她认为太少了,应按2008年的标准补差。
答:该退休职工退休时的奖励金按照当时的政策《广州市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第30条规定是由企业支付,金额由企业自定。企业给了3000元奖励金,应当说已兑现奖励;市政府本着“以人为本、民生为重”的原则,对历史遗留问题统一参照2002年9月1日颁布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39条的规定,按全市职工上年年均工资额的30%计发,企业有能力支付的仍由企业兑现,无能力的由政府帮助解决。由于政策界定是按职工退休时的标准计发,因此该职工不能按2008年的标准补差。
问:某退休职工反映退休时已享受加发5%的退休金,但他认为与当前的奖励标准有较大的差距,要求享受当前的奖励政策。
答: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是针对没有按政策兑现奖励扶助或奖励扶助不足的人群而言的,加发5%退休金的独生子女父母已按其退休时的政策享受了计划生育奖励,且至今仍享受着加发5%的待遇,他们不能重复享受奖励,不能因为奖励金额的不同而要求按现政策执行。
问:某夫妇生育了一个子女,小孩9岁时因车祸死亡,该夫妇一直未再生育,能否领取奖励?
答:独生子女死亡后没有再生育或收养的,可以享受独生子女死亡扶助政策,此政策省正在制定中。在扶助政策未确定前,可按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扶助政策确定后按其执行。
问:已领取(或部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奖励的职工,所生育(收养)的独生子女因故死亡,现能否按无子女人员的政策兑现或补差生活补助?
答:不能。按照政策规定是退休时给予奖励补助,因此应以退休时的婚育状况予以界定,退休时是独生子女父母的就按独生子女父母的政策执行,退休时是无子女的就按无子女的政策执行。
问:有职工咨询,退休时间是2008年12月,但办理退休手续是在2009年1月,应享受何种奖励?
答:退休时间的界定以职工的退休证作为依据,退休证填写的时间是2008年12月的,就享受退休时的一次性奖励,退休证填写的时间是2009年1月的,就按照政策规定的年龄享受每月150元的奖励。
问:中央、省驻穗单位的退休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如何解决奖励未兑现问题?
答:中央、省驻穗单位未兑现问题按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09〕12号)关于“中央、省驻穗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奖励政策执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问:政策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引发部分趋利人员弄虚作假,如何处理?
答: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有公示这个环节。申请人的名单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对群众提出异议的,重新调查核实。同时设立各区(县级市)人口计生局和市人口计生局的投诉电话和举报信(邮)箱,欢迎群众举报。一经查实不符合领取奖励金的人和事,计生部门有权取消其奖励资格,收回不应领取的奖励金,并追究其责任。
⑶ 领取独生子女奖励金的条件
不管判给或者没判给
父母双方都有权利拿3500的,记得,是双方
去居住地所在的社区或者街道,有专人负责办理的
经我手办理的人,我一般会指点他们办好的
要准备身份证,户口,独生子女证,照片,还有你父母的劳动合同
如果下岗的话有合同算段书,单位退休的话就在单位办理。
很简单的
关于“新政策”问题政策解答
1、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新政策是怎样的?
答:2009年1月1日后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
2、新的奖励政策与旧的奖励政策有何区别?
答:一是改退休时奖励为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奖励;二是改给予一次性奖励为每月兑现150元,直止本人亡故止;三是改有所在单位单位支付为各级财政支付;四是新政策不覆盖无子女人员;五是兑现旧政策奖励时无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新政策则需提供。
3、享受每月15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对象是哪些人?
答:该夫妇所生育的子女属无同胞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的均属于奖励对象。
4、如何认定抚养关系?
答:以再婚时带进现家庭的子女是否达到18周岁来界定:超过18周岁(含18周岁)视为没有形成抚养关系;没有达到18周岁视为形成抚养关系。
5、个别到退休年龄但未达到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奖励年限的,认为旧政策退休时就能拿奖励金,现政策还要等5年,提出异议。
答:新旧政策奖励方式有所不同,旧政策是一次性奖励,退休时兑现奖励较合理,但新政策是每月领取奖励金,由于退休时间存在差异,如企业女职工50岁退休,退休时就按月领奖励金的话,算下来就比55岁退休的女职工多拿9000元,同样是独生子女父母,同样是公共财政兑现奖励,享受的奖励政策也应当是一致的。因此新奖励政策按年龄时间划定,为的就是体现政策的公平合理性。
6、某夫妇生育了一个子女,小孩9岁因车祸死亡,该夫妇一直未再生育,能否领取奖励?
答:独生子女死亡后没有再生育或收养的,可以享受独生子女死亡扶助政策,此政策省正在制定中。在扶助政策未确定前,可按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扶助政策确定后按其执行。
7、某夫妇咨询他们一直没要孩子,也算是为国家作出了贡献,能否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答:奖励是一种利益导向机制,计划生育政策是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国家没有倡导不生育,实际上不生育对国家和家庭并不一定是有利的。因此新政策只奖励独生子女父母,无子女的人员不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8、“城中村”转制居民转制前领取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转制后享受何种奖励?
答:属独生子女父母的,转制前领取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转制后可依申请享受每月150元的奖励金,但原享受的待遇要同时终止;属纯二女家庭的,原奖励政策不变。
9、某人咨询非婚生育一个子女,终身没有结婚,能否享受奖励?
答:不能享受奖励。因非婚生育是违法行为。
10、为什么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奖励政策覆盖了无子女人员,而新政策没有覆盖,是否政策前后不一致?
答:政策的变化是以省条例为依据,原省的奖励政策包含了对无子女的补助,但新修订的《省条例》修改了原奖励办法,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只奖励独生子女父母,广州市遵循上位法的规定,明确适用原政策的人群仍按原政策执行,新的人群按新政策执行,也就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11、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后户籍发生同城迁移,在迁移期间如何发放奖励金?
答:户籍迁出后当月办理迁入手续的,迁出当月仍由迁出地发放,次月起由迁入地发放。如迁出后未及时办理迁入手续的,迁出当月由迁出地发放,迁入当月由迁入地发放,期间户籍空档期无法发放奖励金的责任由其本人负担。
⑷ 广州是有独生子女费领取吗如何领取
有的,在市卫生计生委网站上预申报即可。
依据《广州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第五条规定:奖励金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发放。本市财政供养人员奖励金按照经费供给渠道由市、区财政分别负担解决;其他人员奖励金所需经费按照户籍所在地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财政体制规定比例分担。
奖励对象资格由户籍所在地居(村)委初审,街(镇)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审核确认。本市财政供养人员中的奖励对象资格由所在单位初审,上级主管单位审核确认;所在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审核确认。初审单位和审核确认单位统称为审核单位。
(4)广州独生子女奖励金扩展阅读:
独生子女费的相关要求规定:
1、本办法中的本市财政供养人员是指市本级和区、街、镇属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益一类(财政核拨)和公益二类(财政核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市行政事业单位中退休领取养老金人员(含非财政供养人员、财政供养的工勤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负责资格审核确认,奖励金随养老金渠道发放(未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由户籍地委托代发单位发放)。
3、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按照其户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策执行,当地规定由工作单位支付的单位应当支付。
⑸ 在广东退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怎么领
只要是独生子女家庭,如果交纳了养老保险,并办理退休领取了养老金,只能一次性领回取3600元独生子女奖答励金,假如没有养老金,到了60周岁以后,夫妇双方均可以每年领取960元奖励金。但不能享受一次性独生子女奖励金。
⑹ 独生子女补助金是多少
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复
根据有关规制定:独生子女费每人每年发放100元,父母双方单位各付一半,即为50元。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第二十七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⑺ 广东省关于《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费》的相关文件
2016年9月20日,广州政府网发布广州市卫计委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意见的公告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广州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统一发放奖励金。
奖励标准
符合条件的夫妻,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金。
奖励对象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时,奖励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
属广州市社保经办机构发放养老金的,奖励金随其养老金渠道代发。不属广州市社保经办机构发放养老金以及奖励金无法随其养老金渠道发放的,奖励金由户籍所在地的区通过公开方式确定的金融机构代发。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10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
除了父母退休后可以领取150元奖励金,对于只生育一个孩子的70后80后,还有独生子女保健费可以领。
(7)广州独生子女奖励金扩展阅读
奖励对象主要是三类人
一、凡是2009年1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励80元。
二、2003年1月1日至2008年底达到退休年龄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仍未领到奖励金的,按单位或户籍所在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终身未生育的按单位或户籍所在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0%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2002年底前达到退休年龄仍未能领到奖励的,则统一按单位或户籍所在县市区2001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城镇独生子女父母的按30%计算,终身未生育的按100%计算)计算奖励金额,给予一次性奖励。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 《广州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⑻ 独生子女奖励金。
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标准
1、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部分地区是16或18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
2、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3、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4、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温馨提醒】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是不同的。具体的情况可以咨询当地的计委
⑼ 独生子女奖励金是多少
一、复独生子女父母凭《独制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每年发给12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独生子女父母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关于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不生育的夫妻一次性奖励1000元。《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关于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后,对其父母的经济帮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