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黑龙江省城镇独生子女补助金只给到十八岁吗 这个政策具体讲一下
关于《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取独生子女费问题(2008-10-23 20:30:37) 标签:黑龙江省 计划生育回 独生子女费 职工 农村人口 哈尔答滨市 计生委 电话 育儿 分类:娱乐影视根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夫妻双方为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百分之五十; (二)一方为职工,另一方无工作单位,或者丧偶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全部承担; (三)城镇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四)离开原工作单位的人员,有聘用单位的由聘用单位承担;没有聘用单位但尚未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由原单位承担;没有聘用单位且已经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按照第(二)项和第(三)顾之规定处理;(五)农村居民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哈尔滨市人口计生委办公室
B. 黑龙江哈尔滨独生子女优待政策有那些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享受以下优待:
1、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18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2、在社会救济、扶贫、以工代赈、生产资料供应、技术培训等方面优先照顾;
3、农村安排宅基地优先照顾。
4、符合再生育条件而自愿不生育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经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除享受独生子女家庭优待外,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三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5、《条例》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退休时享受相应的补助。未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各加发退休费标准百分之五的退休金。
6、企业和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2000年2月1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本条例实施后退休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补助;
7、2000年2月1日及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所在单位在领证时为其一次性办理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额的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
8、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除享受前款规定的奖励外,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C. 黑龙江省农村60周岁老人申报独生子女补贴都需要哪些手续
办理独生子女补贴手续需要提供独生子女证,结婚证,父母与孩子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如果结婚证丢失,需要村委会开具证明。
D. 黑龙江省有独生子女证的父母过了60周岁有什么补贴政策
独生子女增发养老金政策在退休时就计入养老金计算中,或者领取了一次性补贴,所以说,这是谣言,低成本的谣言,起于微信,不要相信。或者你明天就到居委会去询问,保准碰一鼻子灰。
E. 黑龙江省农村独生子女有什么待遇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有以下优惠待遇和奖励:
①从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月起至子女年满14周岁止,每月给予不少于13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50%。机关、事业组织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从公益金中列支;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由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区市财政予以适当补贴;
②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的退休金,加发后超过100%的部分不予计发,其经费从原工资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③独生子女的医药费、就读普通中小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杂费和普通高中、职(农)业高中的学费,可按有关规定由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报销;
④未成年独生子女死亡的,可给予其父母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补助,所需经费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列支。
(2)符合生育第2个子女条件,有生育能力,自愿不再生育,且已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由夫妻双方单位分别发给不低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所需经费,机关、事业组织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从公益金中列支;城镇无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由户籍所在区市人民政府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负责兑现。
放弃生育第2个子女并获得有关奖励后,又要求生育第2个子女的,追回其已获得的奖励;再次申请放弃生育第2个子女的,按第一次办理放弃生育第2个子女的奖励标准,兑现奖励。
(3)市、区(市)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政府支持和农民自愿的原则,制定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办法。有条件的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庄,可以分别为独生子女父母和独生子女办理养老保险与大病保险;开展社会养老保险的村庄,集体补助的部分,对独生子女父母的补助应高于其他投保对象5%以上。
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后,优先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可以在价格上给予优惠。
其他我真的不知道咯,可以用法律的武器维护吧?
只能祝你成功了。
F. 黑龙江独生子女费是如何补发的
1、独生子女费的发放办法是由各省规定的。请查找你所在省的相关规定。
依据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
2、“请问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规定企业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不发放独生子女费?”:没有,必须发放,这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地方法规只可能规定发放方式,不能规定不执行国家法律的规定。
3、“不知道该上哪去找?”:下岗以前的找单位索要;下岗后找新就业的单位索要;没有再就业的找街道或居委去问(应在下岗后到街道或居委会登记后才能领)。
4、以下是2003年1月1日实施的《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供你参考:第五十二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夫妻双方为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百分之五十;
(二)一方为职工,另一方无工作单位,或者丧偶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全部承担;
(三)城镇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四)离开原工作单位的人员,有聘用单位的由聘用单位承担;没有聘用单位但尚未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由原单位承担;没有聘用单位且已经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按照第(二)项和第(三)项之规定处理;(五)农村居民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G. 黑龙江省独生子女有优惠政策吗
黑龙江省独生子女有优惠政策。这在该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就已经明确 。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以下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十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二)在社会救济、扶贫、以工代赈、生产资料供应、技术培训等方面优先照顾;
(三)农村安排宅基地优先照顾。
该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符合再生育条件而自愿不生育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经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除享受独生子女家庭优待外,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三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该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规定退休时享受以下优待:
(一)未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各加发退休费标准百分之五的退休金;
(二)企业和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2000年2月1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本条例实施后退休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补助;2000年2月1日及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所在单位在领证时为其一次性办理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额的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除享受前款规定的奖励外,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五千元的一次性补助;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帮助。
同时,该条例还明确委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农村逐步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及其他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
H. 黑龙江对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政策
二我们夫妻双方退休后都没一次性领取补住那3OOO千元钱问应该到那里去领
I. 农村居民独生子女怎么补贴
对于农村居民独生子女的补贴或奖励政策国家没有制定统一的标准,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的实施政策执行,各地的标准与方式是不同的,须按本省,市,自治区的规定执行。
比如黑龙江省,按《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意见 》(黑政发〔2010〕22号 文件)执行,《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十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者给予相应待遇”,明确各地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履行落实奖励费的责任。各地要围绕“给予相应待遇”,针对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生活和养老等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想办法对独生子女父母给予照顾和倾斜,研究探索多种落实奖励政策的形式和方法,多渠道解决奖励政策落实难问题。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协调、督促辖区企事业单位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河南省也制定了地方性政策:为贯彻中央精神,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河南省委、省政府28日出台了实施意见,提出健全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使为国家做出贡献的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
河南提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筹运用经济社会资源,在实施宅基地划分、拆迁安置、扶贫开发、合作医疗、改水改厕、沼气应用等政策措施时,优先安排计划生育家庭。建立计划生育家庭优待扶持制度,特别强调了农村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时给予独生子女父母优待。同时建立计划生育家庭困难救助制度,对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家庭,由政府给予救助。
河南还完善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保障制度,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每月发放不低于10元的奖励,对符合条件而自愿放弃生育二胎的夫妻给予2000元以上奖励。河南省委、省政府还要求各地落实好国家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探索建立城市计划生育夫妇年老一次性奖励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