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被征收财产在父母名下,子女有权分割吗
这种情况要看是复以土地的面积征收制,还是以人数来征收。
第1种情况以人头来征收的话,只要子女有份,那么就有权分割。
第2种情况是,母亲是父母的,没有子女的,那么子女没权分割。如果土地中也有子女的一部分,那么子女也有权分割。
2. 父母在世,子女是否可以将父母承包的土地进行划分
概述 :可以。
详解 :在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将父母的承包地分割,但是,土地使用权仍专然是父属母的。这就相当于土地转包 、流转。
【笔者房晨钟按语 :我的二伯母生前曾经就有一块承包地,由我的两个堂哥分割种植。年终,兄弟俩按照事先的约定,每人付给伯母指定数额的盘缠钱,以及各人交足预先约定好的数额的口粮。
不光是我的伯母家这么做,还有好多人家也是这样的。
大凡父母健在的时候,分割父母的承包地,往往都出于好意,为的是不让父母亲自下地干活,而是让父母当 “地主” ,实质上是赡养父母的一种手段。】
3. 房子是儿子出钱盖的土地证写的是父母的名字,那其他几个子女有权分吗
根据我国物权法相关规定,如果在父母生前已经将房产过户给其中一个子女的话,这个房屋的所有权就已经被转移到这个指定的子女下面,而其他的子女是没有权利享有的。
1、老人在世的时候对其名下的房产进行的处理是基本权利,不受任何人干扰。
2、遗产是没有共同享有的说法的。如果子女父母都在世的情况下,房屋首次在老人名下登记,但是房产过户的行为在老夫妻其中一人已经过世之后的话,是可以起诉认定房产为父母的共有财产,那么其中一位老人单方面指定一位子女只能处理其占有的份额,对于剩余的份额其他的子女是可以提出异议的。
(3)子女的土地是父母的财产么扩展阅读:
法定继承是依照法律的规定,由继承人按继承顺序、继承份额进行继承。
《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顺序是指上述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顺序。《继承法》将继承人分成两个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及虽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份额是指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份额一般均等。对于有特殊困难的人、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该予以照顾,适当多分配一些遗产。对于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继承人经过协商一致,可以平均分配遗产,也可以不平均分配遗产,这一点在房产的继承上尤为重要。
4. 女儿是否能继承父亲的土地、房产和生前其他的财产
答:
1、如果我朋友的女儿户口落到华侨农场名下,是不是法律上我朋友的女儿就可以继承版她权父亲生前的土地、房产和其他财产了
朋友的丈夫去世,丈夫妻子、孩子及其父母继承其生前的财产,包括您所指的土地、房产或其他财产。如果土地、房产或其他财产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部分财产的一半归您朋友所有。另一半才有丈夫的妻子、孩子及其父母继承。
2、如果我朋友以及其女儿要得到合法的继承,要从她公公婆婆手里拿到该得的东西,应该怎么做?
该问题属于遗产分两步:一是继承公证;二是办理过户。
3、哪些东西是我朋友和她女儿应该继承的,具体要怎么合法的做?
首先区分财产是共有财产还是丈夫个人财产(这需要进一步确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财产的一半归妻子所有,另一半由丈夫的妻子、孩子及其父母继承。属于丈夫个人财产的部分,由丈夫的妻子、孩子及其父母继承。具体做法:一是继承公证;二是办理过户。
4、如果我朋友以后改嫁了,女儿所继承的财产是否还继续继承?
女儿所继承的财产归其所有,不因母亲改嫁而有任何改变。
5. 子女对父母的遗留田亩有继承权吗
抄子女继承的是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而非土地的所有权。在中国,土地是国有的。农村土地的所有制,属于集体所有制。
子女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依据是《继承法》第四条: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6. 地基是父母的一个子女自己出钱盖房子房产证是一子女的算不算父母的遗产其他姊妹能分吗
地基是父母的一个子女,自己出钱盖房子,房产证事也资你的这种情况下,应当是共有的
7. 农村人的子女,是否能继承父母宅基地的使用权
1、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宅基地本身不可以继承。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2、但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继承。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继承及变更登记的方法:参照《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依法改变土地使用权的,在合同生效后30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3、农村的房屋可以继承。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七十六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
继承及变更登记的方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5、对于规划新农村的楼房,从法律上讲儿女享有同等的分配权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产继承的法定顺序如下: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6、但楼房的产权不可以直接写为子女名字。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7、父母公正或遗嘱继承人为儿女中的一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8、国家或村中需要收回宅基地,需给予适当的补偿,但具体补偿的标取决于各地实际情况。参照《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者实施城市、集镇和村庄规划进行旧城、旧镇、旧村改造,经依法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地上建筑物,可根据其实际情况予以合理补偿。
8. 子女能否继承父母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问题,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承包的,对此该法第十五条作了明确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的问题,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例如,在一个三口之家中,妻子因病去世,妻子生前分到的承包地并不产生继承问题,而应当由丈夫和孩子继续承包,妻子的父母不能要求继承,因为土地是以户为单位承包的,只是在分配土地时按照人口计算土地的数量。因此,只有在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情况下,才存在是否允许继承的问题。
关于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问题,有一种意见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承包方的一种财产权利,应当允许继承,这样做,既符合法理,也有利于稳定承包关系。这种意见有一定的道理,但对继承的问题应当考虑我国土地承包的性质和实际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权利,具有成员权的性质和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的功能,如果承包方的继承人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城镇落户,例如承包方的子女大学毕业后在城市就业,也就没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如果承包方的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例如承包方的子女结婚后在本村单独立户,由于其一般已经依法承包了一份土地,再允许继承,将因继承而获得两份承包地,在我国目前农村人多地少,人地矛盾比较突出的情况下,有失公平。因此,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为解决无地人口的土地问题,缓解人地矛盾,体现社会公平,对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地不允许继承,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严格用于解决人地矛盾。当然,如果承包方的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又没有分到承包地的,可以优先承包被继承人的承包地。
承包地虽然不允许继承,但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如已收获的粮食、未收割的农作物等,作为承包人的个人财产,则应当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对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法定继承的,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人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自承包人死亡时开始继承,而不必等到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时才开始继承。
前面所讲继承的问题,主要指耕地和草地,关于林地能否继承的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允许林地继续承包,与规定林地不得收回和调整的原因一致,主要是考虑到林地的承包经营与耕地、草地的承包经营相比有其特殊性。林业生产经营周期和承包期长,投资大,收益慢,风险大,如果不允许继承,不利于调动承包人的积极性,还可能出现乱砍滥伐,破坏生态环境的情况。而且,承包人可能对林地作了长年、大量的投入,在刚刚开始获得收益时去世,不允许其继承人继续承包,是不合理的。因此,林地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林地的继续承包可以参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无论继承人另有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是在另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还是取得城市户口、在城市就业,在承包期内,都有权承包。应当注意的是,同耕地和草地一样,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林地承包也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也不发生继承的问题,应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当然,此时林地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应当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9. 请问过世老人的土地算遗产么孩子可以要求合法分配么
来土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自体,你的老人只有承包使用权,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而且用益物权也不是遗产。
如果承包合同期内,作为子女(户口在本村的)可以继承使用权至合同到期。如果人去逝了,即民事能力丧失,村里收回也不无不当。
10. 父母的土地是儿子赡养的女儿有权利分割吗
正确的说法是:父母是儿子赡养的土地女儿有权利分割吗?
土地也属父母的财产,完内全遵从父母的意容愿,父母不在根据医嘱来分遗产,没有遗嘱可协商
财产和义务不能抵消.父母把子女养大了就算尽到了养育的义务.父母的财产给谁不给谁全凭父母的意愿.没有得到财产的子女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尽赡养的义务.这是从法理上讲的.
在实际生活中要看具体情况.譬如有的子女很穷,虽然父母给了他一些支持,他仍无力尽赡养义务.而没有得到父母资助的儿女有经济实力,有力量尽义务.那就要根据情况解决父母的赡养问题.不要互相推诿.
即使大家情况差不多,既然父母是私下将财产给了其中的一个,那就无法举证.即使能够举证也只能说明父母愿意这样.
也就是说没有得到财产的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
.如果不尽赡养义务,在诉讼中就会失败.因为继承和赡养没有因果关系.地方风俗习惯只能作参考.适当调整应尽义务的分量.不会因地方风俗而置国家法律不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