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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独生子女照顾假文件

发布时间:2021-02-28 13:36:26

1. 福建劳动法陪产假规定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年第四次修正)
第三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内作人员晚婚的,婚假容为十五日;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七日至十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2年修订版)

第四十五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晚婚的,婚假为十五日;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七日至十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2.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6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出的上一年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二倍至三倍征收;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一半;一方属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工作人员一方所在单位发给全数;双方均属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费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支付。
第三十四条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不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发给不低于一千元的奖励费。奖励费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支付。
第三十五条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家庭,享受下列奖励与优惠:
(一)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时,增加一人份额;
(二)九年义务教育期间,给予减免杂费;
(三)培训、就业、就医、住房以及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给予优惠;
(四)在扶贫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照顾;
(五)实行退休金或者生活补助费制度的地方,增加退休金或者生活补助费;
(六)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三十六条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夫妻,除享受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奖励与优惠外,还享受下列奖励与照顾:
(一)发给不低于五百元的奖励费,奖励费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支付;
(二)符合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享受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十七条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的,从批准之日起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奖励费。
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优待与奖励后,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的,追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奖励费,停止执行有关优待。
第三十八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晚婚的,婚假为十五日;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七日至十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按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出的上一年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提前生育的,按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
(二)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二倍至三倍征收;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三)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婚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可以以个人年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照前款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行假节育手术,非法为他人放置或者摘除节育器,非法施行输精管、输卵管吻合、终止妊娠等计划生育手术,或者出具虚假的医学鉴定、诊断证明;
(二)出具假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避孕节育情况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
(三)未取得法定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未取得法定执业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隐瞒或者编造虚假的婚姻、生育或者避孕节育情况;
(二)通过骗取、行贿等非正常程序取得证明;
(三)与计划生育证明有关的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第四十二条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计划生育要求落实有效节育措施、补救措施或者参加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二)违反生育证的管理规定;
(三)骗取、提交虚假无效的计划生育证明,或者隐瞒、谎报本人生育情况。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或者有其他违反计划生育行为,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并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属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的单位或者组织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或者婚外生育的,不得招用、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选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经县级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确认,由村民会议依法予以罢免。
第四十六条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人员进行侮辱、诽谤、伤害,或者故意毁坏财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任期责任制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各种社会组织未执行本条例规定的,不得评为年度精神文明先进单位或者其他荣誉称号;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领导责任,给予行政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落实有关的奖励与优惠规定;(二)不履行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
(三)不履行法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公益性宣传义务;
(四)其他不履行协助管理计划生育义务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利;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三)截留、贪污、挪用、克扣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
(四)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
(五)索取、收受贿赂;(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发放计划生育证明;(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对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本条例所称的子女数,含收养、送养、遗弃的子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例所称农村人口生育调节的适用范围,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3. 几个省份落实独生子女带薪护理假

独生子女在父母患病住院期间请假到身边陪护不再是奢望。全国老龄办2017年全国“十大老龄新闻”发布会上传来消息:到2017年底,已有8个省份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了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护理假制度,包括河南、广西、福建等。比如,河南规定,独生子女护理假每年累计20日,陪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不断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包括增加休假福利,是社会进步的体现。保证好政策能够落地执行,除了靠用人单位的自觉性之外,还需以此为契机,推动企业结合自身行业特点制定细则,让好政策在执行中不跑调走样。同时,有关部门还应建立一个与社会整体相衔接、相互兼容的配套体系,进而让“带薪护理假”成为子女的真正权利,成为老年人的真正福利。

当然,出台独生子女护理假,也并非就能解决所有的养老问题。事实上,养老保障制度的完善、社会机构服务能力的提升等方面,才是更为关键的环节。

4. 独生子女可休“照料假”如何落为实际

近日,四川省公布了关于“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低于3天照料假”的征求意见稿,引发关注。记者发现,福建、湖北、广西也已公布相关内容。不少专家认为,类似新政是应对社会老龄化问题的一个积极探索,但落实“纸上假期”在实际操作上仍有待完善。

如何才能常回家看看?

律师告诉记者,不仅是独生子女的“照料假”,如带薪年假、探亲假等的具体实施,很多并未完全被劳动者所熟知。我国大部分家庭“四老两小”的养老模式带来了一些养老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同样需要通过法律,来规范社会各相关机构发挥其职能,保障子女更好地抚养老人。

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给予劳动者休假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对于由“照料假”等给用人单位带来的成本,可以从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方面给予用人单位补贴。

厦门大学社会学教授叶文振建议,有关部门应进一步了解大部分员工和其父母对“照料假”等对假期天数等的真实需求,这样制定政策、执行起来才会更有针对性,效果也会更好。另外,可以考虑进一步扩大“休假人员”的范围,如只要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在申请照料假时,配偶也能同时休假,以减轻家庭的压力。

田毅鹏表示,需建立一个与社会整体相衔接、相互兼容的配套体系,才能更好地将“纸上假期”落到实处,去应对和解决养老中面临的问题。

这是一个很实际的问题,各单位在执行力度上存在问题,也就造成独生子女很难做到回家照顾老人。

5. 哪些省份明确了独生子女护理假

据报道,日前黑龙江明确了本省的“独生子女护理假”天数,至此,全国至少已经有回6省份正式出台答了此类政策,多数省份规定,独生子女每年最多可享受的“护理假”天数在10到20天不等。

相关人士表示,“独生子女护理假”有法律依据,符合规定的人群有权依法申请,在制定该政策时,民政部门也征求了人社部门的意见,一旦独生子女在父母因病住院申请该假遭到用人单位拒绝时,可以依法申请人社及劳动部门介入协调。

希望独生子女假可以得到贯彻落实!

6. "独生子女护理假"为何发了文却没有下文

2018年8月2日报道,近日,四川、河南两省分别出台或修订了“独生子女护理假”,这项涉及独生子女及其家庭的政策目前已在全国9个省份推行。然而记者调查发现,该项假期的实施效果却并不尽如人意,不知道、不敢请、请不了的现象突出。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这项政策一直悬在空中?护理假落到实处还需迈过几道坎?

推动政策落地:既要激励也要惩罚

受访专家认为,要让更多独生子女依法依规享受到假期,还需要从政策细化、激励及执行层面予以更多保障。

首先,进一步细化政策,确保护理假落实有据。郭战平建议,应对独生子女身份确认、父母住院情况、外埠独生子女请假途中时间如何计算等问题作出统一的细化规定。刘俊海认为,可在地方性法规施行一段时间后,对其效果进行评估,并在国家层面进行立法。

其次,研究制定相关税收和补贴政策。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于丹丹认为,消除或减轻企业因执行护理假而造成的成本增加问题至关重要,相关部门可通过税收调节等方式,弥补企业额外增加的人力成本。

最后,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于丹丹说,促进政策的落实还应该明确具体的责任监管部门,可以由工会或民政等部门负责监督各企事业单位的落实情况;一旦发现有企业违反相关法规,由劳动监察部门出面进行惩处。

来源:新华视点

7. 福建省为保障独生子女照料假设置了什么法律责任

2017年3月1日,《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正式施行。其中规定: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60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独生子女“照料假”体现了各地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和民生关怀,无论对个人家庭还是对整个社会都有好处。“照料假”给独生子女提供了尽孝尽善的好机会,有利于密切家庭成员关系,构建温暖有爱的家庭氛围,也有利于形成尊老敬老的社会氛围。希望能够早日落到实处!

8. 哪些省区出台了"独生子女照料假"

上世纪70年代,我国开始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政策,期间产生了大量独生子女家庭,伴随而来的,是这些家庭日益增长的养老压力,在父母生病时,独生子女往往有些分身乏术。为了缓解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压力,今年以来,不少地方纷纷出台了贴心政策。

四川规定,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60周岁,患病住院医治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低于3天的照料假,照料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供养人省亲休假的权力。

河南规定,凡是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老年人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20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期待“独生子女照料假”政策的实施!

9. 福建陪产假国家规定2016年,福建陪产假新规定多少天

福建陪产假新规定为15天。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版)》中内明确规定符合本条容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9)福建省独生子女照顾假文件扩展阅读: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11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1月24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7年11月24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或者有其他违反计划生育行为,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属其他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文件全文

10. 福建新规“父母生病住院独生子女有10天带薪假”已经实施了吗

介绍:

福建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22日通过《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条例将从3月1日起施行。条例在老年人的基本权利、家庭保障、社会保障和社会优待、养老服务、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法律责任等方面都做了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在社区统筹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小型社区养老院,为老人提供日间照料,临时托养、康复以及近家集中养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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