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关于赡养的一份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应,最好回答具体些
按实际情况,只要赡养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进行书面确定专的,赡养协议就具属有法律效力。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贰』 赡养父母的协议书
如果是多个来子女在赡自养老人的问题总是纠缠不清,确实可以通过协议的形式将各方的义务约定明确。这种协议最好找基层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因为最高院有规定,他们出具的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这样就省去了到时候有人违约诉讼的环节了,可以拿着那纷协议直接要求法院执行不履行义务的人。
『叁』 关于赡养老人儿女签订的协议有法律依据吗
要是具体情况
如果协议不违反道德及法律,不会影响老人正常的生活的,协议有效
公然违法法律法规以及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则无效
一个协议里要视情况而决定协议有效,无效还是部分有效
例如:三个子女签订协议,由其中一个子女赡养老人,并取得老人全部遗产,其他子女不再负担赡养义务
则这个协议必定无效:赡养义务是法定强制义务,不得因不取得遗产就不予赡养--子女可以放弃取得老人遗产,但必须承担赡养义务,则该协议无效
但如果改为:三个子女中,其中一个子女负责照顾老人,并承担主要赡养义务,未来取得遗产;其余子女每月负担老人生活费300元,医疗费用部分承担
则这个协议里,三方均承担了赡养义务,其中一方附带获取遗产为条件,多负担自身义务,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则这个协议是有效的
其实有相关案例连接:某地区一农村里,一老人有3个儿子和1个女儿,老人常年与小儿子生活,其主要赡养费用和医疗费用也是由小儿子承担
后来老人生病,医药费用庞大,小儿子无力负担,希望兄弟姐妹承担一些,但均遭到拒绝
长子辩称:自己的一砖一瓦都是自己挣来的,当年自己结婚,都没有拿家里一砖一瓦
次子辩称:当时和小儿子有协议,老人的房产归小儿子所有,老人也由小儿子赡养,自己不承担义务
女儿辩称:自己是嫁出去的女儿,按照农村习俗,自己不应承担母亲的赡养,养老人是儿子的事
在多方协调无果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判决:责令长子,次子和女儿按月支付老人生活费,同时平均分担医药费用
后次子与女儿依法履行判决,长子拒不执行,遭法院司法拘留,后经劝说,答应承担
从法律角度来说,老人的财产应当由老人自行处理,老人即便是偏心,执意把财产给予某个子女,其他子女无权干涉,而且也不能以未得到财产为由拒绝赡养老人
还有个更典型的案例,就是某演艺界人士,自幼和母亲一起被父亲抛弃,成年后挣了钱,其父亲又找上门要求赡养
虽然父亲当年对子女不闻不问,在道德角度来说已经严重违背道德,但由于法定的亲子关系,其女儿依然有义务赡养老人,这件事以和解收场
『肆』 求父母赡养协议书,
这件事不能混在一起
一、财产,父母的财产他们可以自行做出处理。
二、赡养,任何子女都有赡养责任,和他们从父母亲处获得的财产无关。即使是协议了,也是违法的,最终是不能受到法律支持的。也就是说,父母一旦有需要照顾时,这个协议就是最无力的。
三、法律之外,当一个子女获得的比其它子女更多的财产时,应当清楚自己要承担更多的责任,要考虑亲人间的关系。
『伍』 子女间对赡养父母达成的协议是否有效
对赡养义务进行量化,只要能保证老人的合法权益,和基本生活标准就是有效的。
『陆』 分别赡养父母协议有效吗
不违反法律规定就是有效的。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可以通过协议版免除、转让,将老人分别权赡养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柒』 子女对父母赡养问题找证人签一份协议这样起法律效益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