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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独生子女奖励扶助通知

发布时间:2021-02-27 03:06:37

❶ 2019年独生子女奖励扶助金为什么没有

独生子女奖励扶助金已经没有了。

❷ 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享受奖励扶助政策国家有规定吗

在全国已实行独生子女奖励扶助制度的省份,是有奖励扶助的,城市和农村奖励标准各不相同。

以在重庆为例: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当年年满60周岁。扶助标准为农村独生子和双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080元,农村独生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560元。

(2)镇海独生子女奖励扶助通知扩展阅读: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章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是对农村居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年老后,对其生产、生活、就医等给予照顾的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集体经济组织对其生产、生活、就医等给予照顾方式主要有:提供必须的生产生活资料、办理养老保险、发给奖励扶助等。

一、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实行的是奖励扶助制度。

二、对参加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开始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金后,每月增发10元基本养老金。

❸ 浙江省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奖扶政策有哪些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领取每年20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至子女14周岁止,夫妻不在同一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夫妻一方是农村居民或夫妻一方亡故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数发给。夫妻双方都为城市下岗失业人员且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没有发放的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市财政给予解决。女方产假期满3个月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哺乳假,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第三十一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在审批宅基地、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分配时,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应一次性发给200元奖金。有条件的村(居)委员会按照村规民约给予奖励。
(3)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独生子女户除列入政府最低生活保障外,有条件的村(居)可给予其他优惠。

❹ 计生奖励扶助独生女父母每月可领取多少钱

1、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可以领多少年?可以领多少?答: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从领证之年起至孩子十四周岁止,每年各领取二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或者在领证时按照上述标准一次性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2、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如何领取?答:按照《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支付;农村居民由乡(镇)财政支付,县(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其他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在校研究生等)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支付。3、我市独生子女在入托、入园、入学、医疗等方面有哪些优惠政策?答:持有市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其独生子女在入托、入园、入学、医疗等方面可享受以下优惠待遇:(1)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入学可按经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报销保育费和杂费,杂费报销至初中毕业;(2)独生子女医疗费由其父母双方工作单位每年分别给予不低于二百元的报销,独生子女医疗费用报销至十八周岁。夫妻所在工作单位实行子女统筹医疗的,按统筹办法执行。有条件的企业还可建立工资总额4%补充医疗保险,列入成本;(3)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独生子女户,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学的学费,有关学校应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公费生标准减免50%以上或酌情全免。以上(1)(2)项报销费用,有工作单位的,上半年男方单位支付,下半年女方单位支付;丧偶或者离婚后,没有再婚的,由抚养孩子一方所在单位支付。4、哪些对象可以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答:(1)年满60周岁、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只生育(或依法收养)一个孩子的农村居民,可享受奖励扶助金。(2)年满50周岁、只生育一个孩子且孩子已死亡而又未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农村居民,可享受奖励扶助金。(3)农村居民中“享受国家规定退休待遇”的以及2003年1月1日后按户籍制度改革关于准入制度规定条件由农村迁入城镇的,不能享受农村奖励扶助政策。5、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为多少?答: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6、哪些对象可以享受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政策?答:扶助对象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苏人口计生委(2007)110号文件规定)①女方年满49周岁。②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③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④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⑤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7、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的标准是多少?答:扶助金按月计算,每年12月发放,独生子女死亡的,每月领取100元,独生子女三级(含三级)以上伤残的,每月领取80元。 1、已按2002年9月1日施行的《省条例》第三十九条领取(或部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奖励的职工后,其所生育(收养)的独生子女因故死亡,现能否按无子女人员的政策兑现或补差生活补助? 答:不能。按照政策规定是退休时给予奖励补助,因此应以退休时的婚育状况予以界定,退休时是独生子女父母的就按独生子女父母的政策执行,退休时是无子女的就按无子女的政策执行。
2、某职工2000年退休,所在单位以社会养老保险无奖励政策为由没有为其兑现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现市政府出台的文件规定,对没有领取退休时奖励的人员,单位按职工退休时上年职工年收入的30%兑现奖励,即按1999年的年职工收入为基数兑现奖励,该职工认为不合理,要求兑现奖励时把奖励金这几年增值的利息部分计算在内才合理? 答:1998年9月公布施行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25条规定: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干部、职工,退休金加发百分之五(按工资百分之百发给的除外)。无子女的干部、职工退休金按本人工资百分之百发给。领取养老金的,按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可见,该职工退休时,所在单位按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违反政策规定。但考虑到这条政策的推行对实行了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有失公平,市政府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新出台的政策中规定,参照2002年9月1日施行的《省条例》39条,给予一次性的奖励。因《省条例》39条只规定了由所在单位给予奖励或生活补助的政策,对不按规定兑现奖励或补助政策的,没有制定处罚条款,所以市政府新出台的政策如果要求单位超额支付奖励或补助金的利息部分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政府的所有行政行为都不能超越法律法规的授权。
3、因历史遗留问题的时间跨度大,企业对已移交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如何核实其独生子女父母身份和是否加发了5%的退休金? 答:如无法核实其独生子女父母身份的,可要求退休职工回户籍所在地居委会、街(镇)计生机构予以核实;因职工档案移交无法掌握其退休时是否加发了5%退休奖励金情况的,企业可指导职工回其档案的保管机构请求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4、对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单位应如何处理? 答、按照《贯彻〈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问题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第一条(六)项规定,对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计划生育奖励金的单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具体操作是由职工本人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人口计生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级市)按相关程序办理。
5、有职工咨询,退休时间是2008年12月,但办理退休手续是在2009年1月,应享受何种奖励? 答:退休时间的界定以职工的退休证作为依据,退休证填写的时间是2008年12月的,就享受退休时的一次性奖励,退休证填写的时间是2009年1月的,就按照政策规定的年龄享受每月150元的奖励。
6、有单位咨询,对于历史遗留问题,职工是单位的合同工,不是单位的正式职工,是否由单位支付奖励金? 答:按照省条例的规定是由职工退休时的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因此职工退休时由该单位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且发放退休证的,就由该单位支付其奖励金。

❺ 镇海区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受户口迁移影响怎么办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应该享受国家对独生子女父母退休的一次性补贴,这个与户口迁移没有什么影响。享受独生子女补贴的退休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后,由工作退休的所在地卫计部门发放独生子女生活补贴,一般卫计部门会委托退休待遇发放的社保部门进行代发一次性补贴。与当时户口所在地没有什么关联。

❻ 有关辽宁省城镇独生子女老人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政策

每个省份的独生子女奖励政策基本都一样,没有太大的出入。你上网能都到的政策基本都可以参考。主要的政策就是领取金额5-10元每月;领取年龄从原来可以领到14周岁改到可以领到18周岁;新政策放开后取消独生子女奖励政策,自愿终身要一个孩子,并且到计生部门申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仍可以享受奖励扶助。

❼ 怎样写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通知

四川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 政策解释 一、基本条件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是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已婚农民: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二)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58-59岁女性由省按照国家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予以奖励,年满60周岁后纳入国家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 二、确认条件的政策解释 (一)关于户口界定的问题 1、界定农村居民户口仅适用于实行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地区。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必须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土地或具有承包土地资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民。城镇化建设中成建制农转非但暂未征用土地、未领取征地补偿金、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土地或具有承包土地资格的,可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夫妻(含再婚)双方有一方为非农业户口或城镇居民户口的,夫妻双方不予奖励。 3、一方曾有工作单位、现领取退休金、养老金或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户口返迁为农业户口的,其本人和配偶不予奖励。 4、口袋户、户口待定待落、没有户口的人员不予奖励。 5、丧偶或离异尚无配偶的人,以本人户口状况界定。但离异后双方仍长期共同生活的,仍按夫妻关系界定。 (二)关于生育行为合法性问题 1、1979年8月31日以前生育的,视为合法生育。 2、1979年9月1日以后生育的,以申请人本人持有的批准生育证明材料或行政机关档案资料中记载的批准生育证明材料为据判定。无批准生育证明材料的,按以下规定判定。但因子女病残照顾再生育的,只能以批准生育证明材料判定。 (1)1979年9月1日-1980年8月31日期间生育的,生育子女数量应符合《四川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川革发〔1979〕14号)的规定,即不超过两个或同时存活子女数不超过两个。 (2)1980年9月1日-1984年12月期间生育的,生育子女数量应符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川府发〔1980〕177号)及其配套文件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对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的意见》(川委办〔1982〕39号)的规定。 (3)1985年1月以后生育的,生育子女数量应符合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转发四川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四川省山区计划生育政策座谈会情况报告〉的通知》(川委办〔1984〕71号)和《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3、有无生育行为判定标准以计划生育出生人口统计口径为据。活产(出生时有生命体征)的,可判定为有生育行为或者计算为曾生育子女。 (三)关于“现存子女”计算的问题 1、本人及配偶现存的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含送养、寄养、判随前夫或前妻)和收养子女。 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后生育和收养的子女合并计算。但再婚夫妻再婚前均为独生子女父母、再婚后未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可按各自生育情况判定。夫妻婚姻关系多次变化的,因婚姻关系产生的继子女,如产生继子女关系的婚姻关系解除,该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 3、生育双胞胎、多胞胎的,以子女个数计算子女数量。 4、子女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的,不计算子女数。 (四)关于收养子女的问题 1、未曾生育仅有收养子女的夫妻不列入奖励扶助对象。 2、夫妻依法生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依法收养子女,其中依法生育或者收养的子女死亡,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对依法收养的认定 (1)1992年3月31日以前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被收养人与收养人长期共同生活,且2003年12月31日前其户口登记为收养人子女的; (2)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向民政部门登记;其他收养,由收养人和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且2003年12月31日前其户口登记为收养人子女的; (3)1999年4月1日起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后收养的,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五)年龄认定 年龄以个人为单位认定,夫妻双方一方符合规定即一方为奖励扶助对象。“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是指按身份证登记的出生时间(无身份证的,由公安部门提供其出生年月或按照户口簿上记载的身份证号码判定),以年份计算男性年满60、女性年满58周岁。 (六)其它问题 1、1994年2月1日前,没有配偶的男女,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 2、符合奖励扶助条件,但因本人原因未能及时享受奖励扶助的,从本人申报并被批准之年起享受,之前的奖励扶助金不予补发。 3、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村民委员会的,分别向其户口所在村民委员会申报。

❽ 辽宁省的计划生育奖励政策都有哪些规定,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 的城镇户口居民有何奖励规定

以下是《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奖励与社会保障的规定,我只摘抄了关于独生子女奖励的部分!供你参考!!! 第三十二条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0元或者一次性奖励1500元; (二)子女托幼费、医疗费,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当地规定予以补贴; (三)职工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每月发给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2000元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村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0元或者一次性奖励1500元,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二)在子女入学、就医、入托、招工、参军等方面给予照顾; (三)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照顾; (四)年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后,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照顾。 第三十四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支付,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支付50%,仅一方有工作单位或者一方亡故的,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额支付; (二)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由当地财政支付。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再发放,已领取的部分全部退回。 第三十五条 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当其独生子女在未生育下一代之前死亡或者因发生意外而丧失劳动能力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享受下列待遇: (一)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本人标准工资的全额发给退休费,已按其他规定享受全额退休费待遇的,每月增加5元; (二)属于企业职工的,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不低于3000元补助费; (三)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不属于本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城镇居民,由当地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3000元补助费; (四)农村村民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发给一定数量的生活费,符合国家规定的五保户条件的,依法享受五保户待遇。

❾ 全面实施二胎政策后镇海炼化的独生子女费还有没有

国家卫计委明确表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提倡按政策生育。对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相关奖励优待政策。之前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要求再生育的,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享受的不退还。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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