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关于父母出钱给儿女买房是赠与还是借款。
余某莎、黄某婚后打算购房,2013年3月,余某莎的母亲毛某在开发商处刷卡8万元作为购房定金。随后毛某又给了女婿黄某62万元用于购房。购房后,房屋登记在黄某名下。
成都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借贷关系成立,判决被告黄某、余某莎偿还原告余某、毛某借款本金70万元。 法院认为,考虑到被告余某莎与二原告之间的亲属关系及二被告处于处理离婚纠纷过程中,仅凭被告余莉莎个人出具的《借条》及其陈述显然不足以得出涉案款项系借款的结论。但二原告出示的被告黄某父亲黄某康出具的《证明》经核实确系黄某康本人书写,能够证明款项发生之时及之后,二原告并没有向二被告表示其支付的70万元系赠与。
其实这个事情,在乎起来的时候学问就是很多,但是如果大家都没有在意,那么这个就是一个小事情,但是凡事,提前说清楚总是没错。
以上内容来源:成都商报(成都)
Ⅱ 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是赠与还是借款,如何判
面今居高房价少轻夫妻买房父母都给予定支持比较见:首付款由轻夫妻或双父母资助银行按揭由夫妻自行归房屋产权登记夫妻或双名 几夫妻离婚资助房款父母否权要房款呢 根据《高民院关于适用〈华民共婚姻〉若干问题解释(二)》(简称高院解释)第22条第二款:事婚父母双购置房屋资该资应认定夫妻双赠与父母明确透露表现赠与除外 海市高级民院发布《关于适用高民院婚姻司解释(二)若干问题解答()》(简称海高院解答)该解释作更具体详尽解答: 我认条文应认定父母实际资其具体意思透露表现明情形社理发推定赠与若事证据证明其与资间构借贷关系则能适用该条规定该证据应事离婚诉讼前构离婚诉讼父母作赠与意思透露表现陈述或证明尚足排除赠与推定实践于夫妻婚父母资购买房屋产证登记资者自名社理发认定明确向自赠与该部资应认定所…… 根据我《合同》第185条:赠与合同赠与自财产偿给予受赠受赠透露表现接受赠与合同 知我审理婚姻案件司实践婚购房父母资认定赠与普遍原则(需要特别证据)认定借贷例外(由主张借贷关系举证且证据形应离婚诉讼前非离婚诉讼); 认定及其配偶双赠与普遍原则认定赠与例外(需要房屋产权登记资者自名或其明确意思透露表现)笔者认虽海高院解答比高院解释更加具体具操作性其仍脱离没其证据认定赠与原则该处理原则显与我《合同》关于赠与规定相致利于珍合权益众所周知我非注重情面亲间经济往即使家都知肚明借贷关系定写借条 现房价言购房资助往往都万甚至几十万能辈血辈婚姻解体由于拿写借条些要承受精神痛苦能承受经济巨损失鉴于目前司解释规定劝告善良拿巨资帮助辈除非已经确定自该款项赠与给或及其配偶否则请务必要求及其配偶具借条父母帮助买房数轻购房主要资金源父母资借款赠与赠与自赠与双父母钱帮取产权仅资离婚争议焦点父母资购买房产究竟认定呢需要具体情形具体析情形:婚前父母资产权登记自名离婚房产何处理若婚前购房父母全额资且产权登记自名则该房屋属于登记婚前财产没其相反约定离婚另自权主张割;若婚前购房父母购房款部剩余购房款其按揭贷款式支付婚内夫妻双共同贷则离婚般房判归登记所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于婚内共同贷部(包括本金利息)及其产增值则由房另做补偿 情形二:婚前父母资产权登记另名离婚房何处理婚前父母结婚购房资即使产权登记另名般认定夫妻共同财产非登记财产非登记权要求割房屋若其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或者双间其相反约定除外情形三:婚前父母资产权登记双名离婚房产何处理婚前父母结婚购房资产权登记双名应认定双共同财产双约定共式共同共或按份共并约定按份共情况进步约定各自份额则按约定享产权双共式没进行约定则视等份共情形四:婚前双父母均资产权登记双名离婚房何割婚前购房双父母均资应认定各自赠与能产权登记双名理解双赠与双尚婚姻关系即使双结婚目购房毕竟能否结婚仍变数双父母都资情况难推定明确赠与双同依据《物权》第103条规定共共产或者产没约定按份共或者共同共或者约定明确除共具家庭关系等外视按份共
Ⅲ 父母为子女买房付首付 是无偿赠与还是借款
按照惯例,是无偿赠与。但不排除有些父母和子女之间有约定,这主要是防患于未然。
Ⅳ 今日话题:父母为子女买房出的首付是借款还是赠与款
父母为抄子女买房出的首付,一般没有出据借据或是其它说明,基本就是属是赠与款了::
因为这种就是属默认赠与,不需要回报的。
如果是父母提出需要写借据,就是属借钱,这可以是需要还的,最起码也是一种约束吧。
如果说是父母出的首付款,并顺带有其它条件,那子女就需要满足按付带条件了。否则也是需要还钱的。
Ⅳ 父母为儿子买房拿出9万元首付款 是赠与还是借贷
你好
可能你是父母出资的一方
如果,房产证只有你的名字
那房子就是对你个回人的赠与
但,现在已答经加上对方的名字
那就是你父母对你们双方的赠与
是你们的共同财产
你一个人还贷
不影响,产权性质
你们只要,没有订立婚内财产协议
那你们的收入就是共同财产
你们为什么要离呀
没和好的可能吗
结婚需谨慎
离婚更要谨慎
有需要,可以咨询我
看看你们的婚姻情况
有没必要挽回
或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