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中国第一批独生子女证发放是哪一年
1970年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1973年明确了“晚、稀、少”的方针,经过逐步发展,政内策明确要求,一对夫妇生容育子女数最好一个。最多两个,生育间隔3年以上。1980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要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在此情况下,计划生育政策一度抽紧。地方政府最终把“提倡”当作“政治任务”来抓。基本只准生一个孩子。1982年把计划生育作为基本国策。
第一批独生子女证各地发放有差别,农村和城市不同。我老家大约在1978年前后开始发放的。
『贰』 中国第一代独生子从哪一年开始
计划生育我国在20世纪70年代以来全面推行,1982年定为基本国策.
『叁』 中国是从哪一年开始推行独生子女政策的
您好!中国是从1979年开始推行独生子女政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1978年年12月29日颁布,并于1979年9月1日起施行。谢谢阅读!
『肆』 中国从哪一年开始发放独生子女证
1980年开始
享受: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奖励。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四)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六)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伍』 从几几年开始实施独生子女政策
1979年,中国开始实行独生子女政策,第一批610万孩子领取了独生子女证。
『陆』 独生子女从哪年开始实施
1979年,中国开始实行独生子女政策,第一批610万孩子领取了独生子女证。
对于多生,各省各地的处理办法都不尽相同。
对于与外国人结婚的生育政策,国家和各省都有相关规定,如
大陆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结婚的生育政策如何规定的?
(1)在中国内地定居的执行内地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有关的生育政策;
(2)在执行中国内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时,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与大陆公民结婚前已生育的子女以及与内地居民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算该子女数。
(3)大陆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结婚后,符合规定生育条件,但未办理有关生育手续的,补办生育手续后免予处理。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补办结婚登记后,免予处理。
『柒』 计划生育到底是哪年开始的,第一批独生子女是哪
计划生育到底是哪年开始的,第一批独生子女是哪一年出生?
1976年开始计划生育工作就严格了
看以上两位文章,认同所说的计划生育开始的时间。其实在十二大以前,各级党委,政府就抓的比较严格了,举俩例子。
认识的xxx,政府工作人员。他有两个女儿,别人一提到儿子,心里就难过,坚决要生。1976年初,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发现其老婆肚子大了。那时要求有两个孩子就可以,他这是三胎了。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天天堵门做工作,没有成功。生下一男孩,高兴的天天合不拢嘴。以后,党内警告处分,另外工资少提一级,晋升停止。
在农村有一个亲属,已经有了四个女孩,但农村非常封建,没有儿子还受人奚落。比如一旦与别人发生矛盾,被骂“绝户头”。在八十年代底,计划生育部门到农村对超过三个孩子的坚决结扎。百无聊赖之际,发现认识做手术的医生。于是“做工作”,医生高抬贵手,手术时留了一根输卵管。天不负有些人,第二年,妻子怀孕。理直气壮的生了一个男孩。
计划生育的趣事很多。唉,现在人怎么不喜欢生了!?
『捌』 中国的独生子女政策是那一年开始实施的
1979年,中国开始实行独生子女政策,第一批610万孩子领取了独生子女证。
对于多回生,各省各地答的处理办法都不尽相同。
对于与外国人结婚的生育政策,国家和各省都有相关规定,如
大陆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结婚的生育政策如何规定的?
(1)在中国内地定居的执行内地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有关的生育政策;
(2)在执行中国内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时,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与大陆公民结婚前已生育的子女以及与内地居民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算该子女数。
(3)大陆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结婚后,符合规定生育条件,但未办理有关生育手续的,补办生育手续后免予处理。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补办结婚登记后,免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