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继子女可以同时继承继父母和生父母的遗产吗
现实问题来
吕某(女)和施某自(男)经人介绍后结婚,施某是再婚,上小学的儿子小施随施某生活。婚后吕某对施某和小施照顾有加,尽心尽力地抚养小施。不料几年后,吕某在一次意外中丧生,在继承遗产的时候,吕某的父母认为小施不是吕某亲生,没有继承权。而就在此时,小施的亲生母亲张某也因病去世,张某的父母认为小施已经随施某和吕某生活,也不同意小施继承张某的遗产。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依据《继承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关键是看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形成了扶养关系。
在这则案例中,小施作为张某的亲生子女,作为吕某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两人的遗产均有权利进行继承。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1.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㈡ 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吗
不影响
有遗嘱按遗嘱分配遗产,没遗嘱按法定继承
继子女对继父专母尽赡养义务,就可以作为法属定继承人参与遗产继承
对生父母,本身就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法》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㈢ 继子女继承和亲生子女的继承
继子女与亲生子女法定继承权平等。
《继承法》
法定继承
内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容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㈣ 为什么继子女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而养子女不能
因为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而继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没有因为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而消除。
两者具体区别为:
1、养子女没有赡养生父母的义务,养子女可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2、继子女有赡养生父母的义务,继子女不能继承继父母的遗产,除非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
基于上述原因,继子女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而养子女不能。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1.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㈤ 继子女的有权继承其亲生父母的继承权吗
问题:10年前,我随母亲到继父家时刚9岁,继父还有一个儿子比我大6岁。一回家人快快乐乐生活了答9年。去年继父病故,留有住房5间,存款2万5千余元和很多生活用品。在分割遗产时,邹伟以我是继子女,且不姓邹,不能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为由,拒绝我继承继父的遗产。请问题:继子女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吗?
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父母都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互有继承权。你9岁时到继父家,与继父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扶养关系,因而你与你继父之间互有继承权,且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故你对你继父的遗产享有继承权。邹伟以你是继子女,且不姓邹为由,拒绝你继承继父的遗产的做法是于法无据的。
㈥ 继子女对亲生父母是否仍有继承权
法定继承下,子女对亲生父母有继承权
继子女是相对继父母而言的,对自己亲内生父母属于子女
《继承法》
第十容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㈦ 继子女对亲生父母和继父母的遗产都有继承权吗
继子女可以同时继承继父母与生父母的遗产。
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是因父母一方死亡,他方带子女再行结婚;或因父母离婚,抚养子女的一方再行结婚,在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形成的亲属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有两种:一种是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他们之间没有权利义务关系,他们之间只是姻亲关系。另一种则是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他们之间产生如同生父母子女间一样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中,继子女享有一定权利,同时也应当履行一定的义务。继子女在未成年时有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权利,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死亡,与继子女共同生活的继父或继母仍应继续抚养继子女,继子女的生父母一方要求将继子女领回抚养的除外。当继父母死亡留有遗产时,没有丧失继承权的继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继父母因对继子女的实际抚养,而形成拟制的血亲关系,从而具有了法律上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对父母遗产所具有继承权。《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由此可见,有无实际的抚养关系是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有无继承关系的前提。
在收养关系中,一旦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收养关系合法成立,则他们之间就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应的养子女与亲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消灭。继父母子女与养父母子女关系不同,继父母子女关系不适用这一规则。即使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产生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形成了拟制的血亲关系,继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并不因此而消除。因为父母与亲生子女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天然的血缘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并不会因父母的离婚而解除,也不会因父母离婚后一方的再婚而消除。不仅血缘关系不能够消灭,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能够消灭。除了在收养关系中形成的养父母子女关系之外,其他任何关系都不能解除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明确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㈧ 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与继承问题
继子女和继父母由于在法律上与亲父母、亲子女仍然存在相互的继承与被继承的关系、抚养与赡养的关系;继子女和继父母是否能相互继承,要看之间是否有抚养与赡养关系,形成关系的,相互作为第一法定继承人拥有继承权,没有形成关系的,没有继承权。与之相对的是养子女,纯粹说一下让题主了解一下,由于养子女与养父母经过法律的领养关系,养子女和亲生父母断开了抚养、赡养关系,养子女与养父母如自然而然的作为第一继承人拥有法定继承权。
㈨ 继子女可以同时继承继父母和生父母的遗产吗~~谢谢~~!!
继子女可以同时继承继父母与生父母的遗产。
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是因父母一方死亡,他方带子女再行结婚;或因父母离婚,抚养子女的一方再行结婚,在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形成的亲属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有两种:一种是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他们之间没有权利义务关系,他们之间只是姻亲关系。另一种则是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他们之间产生如同生父母子女间一样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中,继子女享有一定权利,同时也应当履行一定的义务。继子女在未成年时有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权利,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死亡,与继子女共同生活的继父或继母仍应继续抚养继子女,继子女的生父母一方要求将继子女领回抚养的除外。当继父母死亡留有遗产时,没有丧失继承权的继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继父母因对继子女的实际抚养,而形成拟制的血亲关系,从而具有了法律上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对父母遗产所具有继承权。《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由此可见,有无实际的抚养关系是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有无继承关系的前提。
在收养关系中,一旦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收养关系合法成立,则他们之间就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应的养子女与亲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消灭。继父母子女与养父母子女关系不同,继父母子女关系不适用这一规则。即使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产生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形成了拟制的血亲关系,继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并不因此而消除。因为父母与亲生子女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天然的血缘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并不会因父母的离婚而解除,也不会因父母离婚后一方的再婚而消除。不仅血缘关系不能够消灭,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能够消灭。除了在收养关系中形成的养父母子女关系之外,其他任何关系都不能解除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明确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