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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独生子女一次性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1-02-21 05:48:10

1. 如何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根据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登记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登记发放范围
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或符合《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登记发放程序
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应提供身份证、户籍登记卡、结婚证、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等有效证件和近期二寸夫妻合照三张,并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见附件1),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经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审核无误后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登记表》由乡镇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男女双方所在单位各保存一份。
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登记发放管理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乡镇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政法员负责发放,政法员要及时对发放情况进行登记,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见附件2),其中一份作为档案资料长期保存,另一份上报县级计生局。
县级计生局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情况及时进行统计,并于每年11月底前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情况统计表》上报市级人口计生委,市级人口计生委每年12月底前,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情况统计表》上报省人口计生委(见附件3)。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省人口计生委统一制定式样(见附件4),由市级人口计生委负责印制,免费向群众发放。
四、几点要求
1、独生子女父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发生独生子女死亡的,应及时缴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因其他原因又生育子女的,按《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缴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相关的资料应长期保存。《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情况应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公开。
3、过去有关《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登记发放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因此,可根据以上规定申请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 独生子女证办理流程

三、办事对象须知 凡女方具有本辖区常住户口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 1、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2、夫妻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3、夫妻原有两个孩子,其中一个意外死亡,另一个不满十六周岁的。 4、夫妻丧偶后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的孩子。 5、夫妻离婚前生育过一个孩子,离婚时孩子判给本人抚养,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孩子,现家庭只有这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孩子,其中一个由对方抚养,现家庭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8、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放弃生育,且现家庭孩子年龄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四、办事程序 申请领取《独身子女证》,请携带户口簿、结婚证原件 1、 由女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所在地居民委员会)领取《独子女证申请审批表》。 2、经双方单位(无单位的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至本机关审核。 3、对于材料齐全的申请,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报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 4、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接到本机关审核申请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证》。

3. 北京地区关于领取独生子女一次性费用

没单位的
到当地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

关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的通知
朝计生发〔2004〕1号
各街乡(地区办事处)计生办: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京计生委字〔2003〕112号《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将我区关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取一次性奖励的人员范围及材料:
1、 领取一次性奖励的人员为:截止到当年12月31日前,女满55周年、男满60周岁,户口在本街乡(地区办事处),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1979年11月实行计划生育奖励政策以来,孩子在1965年11月以后出生)的无业及个人档案存放在街乡社保所(劳动科)、职介、人才的独生子女父母。
2、当事人提供证明材料:
(1)个人档案存放在街乡(地区办事处)社保所(劳动科)职介、人才的,由街乡(地区办事处)社保所(劳动科)、职介、人才出具当年的无业或个人存档证明。
(2)对领取人因变换多家工作单位后,现工作单位又破产倒闭将档案存放在街乡(地区办事处)劳动科,不能提供婚姻生育证明材料的,可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其现居住地和户籍地核实后,有户籍地出具独生子女家庭证明并加盖街乡(地区办事处)计生办章。
(3)《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丢失的,可用申请表领取,申请表丢失的,由原单位出具曾经发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证明,比加盖人事(劳资)公章(视同有光荣证)。
(4)无业人员,由夫妻双方社区、村(居)委会开具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5)《结婚证》或《离婚证》和户口簿。
二、领取程序:
1 、当事人到社区、村(居)委会申请,由社区、村(居)委会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并上报到街乡(地区办事处)计生办。
2 、街乡(地区办事处)计生办核实后,填写“朝阳区无业人员领取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明细表”一式三份,盖章后上交区计生委财务和法规科各一份,经核实后下拨款。
3 、街乡(地区办事处)将一次性奖励发给当事人,须填写“领取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证明”经当事人签字后,把有关证明材料装订存档以备检查(长期保存)。
4 、区计生委已抽查的形式,对领取一次性奖励费的当事人进行电话随访。
三、注意事项
1 、《光荣证》丢失的,如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的,按照《光荣证》办理程序可重新申请办理,但应在所有材料上注明原件丢失重新办理字样。
2 、未办理过《光荣证》,子女超过18周岁的人员,不享受奖励。
3 、凡户口在于2003年9月1日后从外区迁入本辖区,要求领取一次性奖励的独生子女父母,应持原户籍地街乡计生办出示的未领取过一次性奖励费的证明。
4 、证明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发放。
5 、农村居民,由乡(地区办事处)政府发放。
6 、有工作人员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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