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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独生子女上学政策2015年

发布时间:2021-02-18 23:15:32

⑴ 浙江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是多少

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夫妻双方申请,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核实,由生育管理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享受下列一项待遇:
(一)领取每年不低于一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女方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哺乳假,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二)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给予女方产后一年假期(含法定产假),工资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夫妻一方是农村居民或夫妻一方亡故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数发给。
注意事项: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取消其他优惠措施。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
(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三)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四)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五)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
(六)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加倍征收;
(七)民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收养子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在五个月内改正;当事人未在五个月内改正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按照其超过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

⑵ 2015年独生子女高考是否有优惠政策

有。有的地方有,有的地方没有。具体咨询班主任。
2015高考改革方案,值得期待的亮点不少。方案提出,提高中西部地区和人口大省高考录取率,并明确指出,“部属高校要公开招生名额分配原则和办法,合理确定分省招生计划,严格控制属地招生比例。”这对于像湖北、山东这样的高考大省而言,无疑是利好。每年高考,湖北、山东、河南等地的考生都需要削尖脑袋,考出奇高无比的分数,才能上一所像样的大学,甚至不乏高分掉档的现象。而在某些地区,上线率、录取率就高出很多。这种考生人数和录取比例上的矛盾如果不能得到解决,分数竞争上的残酷只会再次推高应试教育。保证人口大省高考录取率,考验着一些高校招生能否突破属地观念,一些地方能否摒弃地方保护主义,实施起来并不简单。
此外,“增加农村学生上重点高校人数”写入改革方案,恰恰是从制度层面来缩小因地区差异造成的教育机会不公,一定程度上缓解“寒门难出贵子”,以及社会阶层固化的担忧。在特长加分上,方案提出,“减少和规范考试加分,2015年起取消体育、艺术等特长生加分项目。”这无疑是击中加分乱象的软肋,让花钱买分、找关系加分失去土壤。

参考网络:http://ke..com/link?url=-b235sm8HNlNynKTLn_

⑶ 浙江省农村户口独生子女2015年是否有加分政策

没有。
浙江省农村户口独生子女2015年高考没有加分政策。
在这之前也从未出台过农村户口独生子女高考加分政策。
2015年浙江省高考加分政策:
保留和规范的加分项目

1. 烈士子女,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分值为20分。
2. 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乡(镇)、民族村的少数民族考生(以户籍为准),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考生,加分值为5分。

3. 少数民族自治县、民族乡(镇)、民族村以外的少数民族考生保留加分政策到2016年,加分值为5分,只适用於本省所属高校在本省招生。2017年起取消这一政策。
4. 根据省人大通过的《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自治县考生享有降分录取照顾”的规定,户籍在景宁畲族自治县,且在当地完整完成高中阶段教育的非少数民族考生,加分值为3分,只适用於本省所属高校在本省招生。
外省籍随迁子女在浙江省参加高考按浙江省规定执行。

⑷ 2015年国家对独生子女户有什么新政策

2015年,国家对独生子女户没什么新的政策。
但你们当地政府是否会出什么新政策那就不得而知回了。
因此答,你最好还是向当地县级计生局咨询。只有他们为你提供的信息才是最准确的,对吗?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⑸ 浙江省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奖扶政策有哪些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领取每年20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至子女14周岁止,夫妻不在同一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夫妻一方是农村居民或夫妻一方亡故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数发给。夫妻双方都为城市下岗失业人员且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没有发放的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市财政给予解决。女方产假期满3个月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哺乳假,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第三十一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在审批宅基地、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分配时,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应一次性发给200元奖金。有条件的村(居)委员会按照村规民约给予奖励。
(3)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独生子女户除列入政府最低生活保障外,有条件的村(居)可给予其他优惠。

⑹ 浙江有没有限制7.1停办独生子女证

目前国家卫计委对于办理独生子女证的最后期限,全国并没有统一的要求,不会这么早取消,具体请咨询当地计生部门。
1、2016新政后,国家明确取消独生子女证的办理,对于2016年政策出台之前办理的独生子女证还是可以根据当地政策正常享受补贴。
2、按照规定,该证在子女18周岁之内皆可办理。只要是2015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的孩子,尚未办理独生子女证的,仍然可以办理。而2016年1月1日后出生的孩子,按照新政,将不再给予办证。
3、办理须准备如下资料: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原件(一式三份);本市办理的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双方当事人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以及第一个子女的入户证明;双方单位(无业人员及农民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4、独生子女证办理流程
1)、符合条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需双方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村、居)核实后到女方户口所在地村、居填写《申请书》。《申请书》需本人填写,不得代替。
2)、《申请书》一式三份,由夫妻双方单位(户口所在地村、居)分别盖章后,送女方户籍街乡计生办,符合条件的,为其填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将申请书交双方单位、街乡计生办各保存一份。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街乡统一编号并加盖街、乡计生办的公章。

⑺ 浙江省城镇独生子女有哪些政策

计划生育条例上好像讲的也不是很清楚,这是条例第五章关于奖励与保障部分,摘下来供你参考: 第五章奖励与保障

第三十六条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奖励和照顾。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第三十七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夫妻双方申请,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核实,由生育管理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三十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享受下列一项待遇:

(一)领取每年不低于一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女方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哺乳假,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二)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给予女方产后一年假期(含法定产假),工资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第三十九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夫妻一方是农村居民或夫妻一方亡故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数发给。

第四十条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的,不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待遇。

第四十一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改为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障金。

第四十二条农村居民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审批宅基地、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分配时,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农村承包土地和山林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家庭。农村扶贫应当把贫困的独生子女户和女儿户作为重点对象。

第四十三条农村居民、失业人员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应当给予奖励和照顾。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计划生育公益金由社会资助、财政投入等方面组成。计划生育公益金主要用于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夫妻不再生育等对象和对其他特殊情况进行扶持。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五条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取消其他优惠措施。

第四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给予其他奖励。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除享受本条例有关优惠待遇外,并可给予必要的奖励。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⑻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残疾人独生子女父母生活补助2015年是多少

首先告诉你独生子女奖励金和残疾没有任何关系。和别的正常的独生子女奖励金一样,另外一个月多少钱去当地计生办咨询,因为浙江省各地执行标准不统一。

⑼ 浙江省计生最新政策

应该不能,以下是浙江省人口条例关于再生育的条件,请参照以下条款,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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