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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户口父母投靠北京子女医保

发布时间:2021-02-18 08:15:18

㈠ 外地户口老人65周岁才可以投靠子女,没有在北京缴纳保险,养老金怎么办,在哪领

在你原来户籍地可申请退休(到退休岁数)··退休前没交够养老和医保年限的补缴就内可当地申请养老和医保退容休了

但未来你户籍转北京可能养老金还是原来户籍地发··医保能不能转北京不清楚··具体咨询北京这方面相关部门

但你要等你65岁后来北京再申请退休那不太可能···就算能申请也是最低的那类街道社保所无业老人养老补助··钱很少的··就几百元··医保能申请无业老人城镇居民医保··待遇比较低

以上仅供参考··务必亲自咨询两地社保和管理退休的相关部门为准

㈡ 关于外地父母来京投靠子女的医保问题,谢谢!

医保是不能改到北京的。
实际操作是这样的:
已经退休的,享受退休医疗待遇,身边子女在北京定居的,回参保地的医保中心申请退休人员医保异地安置,办好后就可以在北京选择一到两家定点医院就医,如果看病,费用先自己垫付,然后再回参保地医保中心报销。

㈢ 外地老人户口随孩子落在北京以后可以享受北京医保吗

这是个很奇怪的问题,医保与户口无关,是看你是否参加了.如果未参加,何来享受.

㈣ 外地退休老人随子女迁户北京后,医疗保险是否可以迁入北京

建议你拨打12333查询具体情形!
北京市城镇医疗保险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以下简称“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7]11号),参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本市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的人员范围包括:
(一)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且年满60周岁的居民和女年满50周岁的居民;
(二)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老年人;
(三)享受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城镇老年人;
(四)参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
(五)参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
以上人员统称“参保人员”。
第三条 参保人员于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持本人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办理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次年的大病医疗保险费。
第四条 当年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自达到参保年龄之日起90日内持本人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当年的医疗保险费。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当年的12月31日。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参保人员,免缴个人应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费。上述参保人员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除持本人户口簿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下列相关证件:
(一)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提交《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二)享受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人员提交《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
(三)参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提交《北京市退养人员就医手册》;
(四)参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提交《北京市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就医证》。
第六条 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大病医疗保险年度。
第七条 参保人员可以现金或银行代扣形式缴纳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选择定点医疗机构,领取《北京市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手册》。参保人员超过办理参保缴费期限的,不再办理次年或当年的参保缴费手续。
第八条 参保人员已缴纳次年医疗保险费,在当年12月31日前死亡的,由其家属持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到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退费手续。
第九条 参保人员发生以下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一)住院的医疗费用;
(二)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后服抗排异药(以下简称“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
(三)急诊抢救留观并收住入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四)急诊抢救留观死亡的,其死亡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第十条 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一)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但急诊住院的除外;
(二)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三)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四)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五)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六)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
第十一条 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300元;第二次及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均为650元。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个人和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比例分担。其中: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60%,个人负担4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支付的最高限额为7万元。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以90天为一个结算期。不超过90天按实际住院天数结算;超过90天的,按每90天为一个结算期结算,结算后视为第二次住院。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按每个医疗保险年度为一个结算期。当年办理特殊病种审批的,自审批之日至本医疗保险年度截止日为一个结算期。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患精神病需长期住院治疗的,自因精神病住院之日至本医疗保险年度截止日为一个结算期。
第十六条 连续缴纳次年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跨医疗保险年度住院的,本次结算期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年度分别计算。12月31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与当年支付的医疗费累加计算;次年1月1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与次年支付的医疗费累加计算。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按当年和次年分别计算。
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一个起付标准。次年再次住院或进入下一个结算期的,按第一次住院支付起付标准。
第十七条 未连续缴纳次年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跨医疗保险年度住院的,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当年12月31日前的医疗费用,不再支付次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除在本人选择的3家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中的专科、中医医院就医外,还可直接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中的A类医院就医。
参保人员需要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于每年的9月1日至11月30日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患病时须持本人《北京市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手册》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参保人员所持的就医手册进行查验。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因急症不能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在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治疗,待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回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市内转院治疗的,需由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提出意见,经医疗保险办公室批准后,可办理转院手续。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与转院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计算。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或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就医时由个人先交付预交金,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帐。结算时,按规定应由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其余医疗费用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急诊抢救留观并收住入院治疗及急诊抢救留观死亡的,住院或死亡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或家属现金垫付,结算时持相关证明及医疗费用单据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报销。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应持诊断证明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特殊病种审批手续,在确定的本人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由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在外埠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发生符合本市大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报销。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在外埠居住一年以上的,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可选择居住地2家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和本市1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待遇按照本市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规定执行。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报销。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前已住院或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应将参保前的医疗费用结清,参保后的医疗费用由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二十八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享受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城镇老年人,在享受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后,符合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条件的,还可向民政部门继续申请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
参照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在享受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后,还可经原渠道继续按规定享受医疗待遇。
第二十九条 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帐户。
第三十条 2007年12月31日前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老年人,于2007年9月30日前办理参保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2008年的大病医疗保险费,自2007年10月1日起享受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待遇。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视同为一个医疗保险年度。
第三十一条 在外埠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当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且回京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的人员、按照本市征地农转非规定办理农转非手续并由民政部门管理的超转人员,不纳入本市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予明确事项,参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㈤ 老人投奔子女 北京医保

父母随子女迁到北京的户口,医保可以正常办理,不知道是否迁移完·一般这类迁移是不版太容易办理权的要有思想准备,如父母还没退休那转户籍后可在北京申请养老和医保退休待遇·不足缴费年限的补足,也就是你北京户籍有北京医保,外地医保北京一般不能用。
北京65岁以上老人和外地在京居住的65岁以上老人(需要办暂住证一定年限)可办老年证,市区公交免费(地铁不免费)市属管理的部分公园免门票费,北京户籍80岁以上老人每个月有100元养老券·可购物买东西买养老服务··到岁数跟户籍地居委会申请其他的也没啥了。
先迁户口,再办退休,退休后就不能转了,转过来就和当地一样了。如果没转成户口的话就只回家报销,按家那边报销比例报。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㈥ 投靠子女落户北京户口的外地人医保社保怎么办

既然投靠子女了,户口都在北京了。医保社保当然是迁过来了,你去当地社保局可以把这些档案转过北京来的。

㈦ 请教父母随子女迁到北京的户口和医保问题!

父母随子女迁到北京的户口,医保可以正常办理,一般这类迁移是不太容易办理的,如父母还没退休那转户籍后可在北京申请养老和医保退休待遇·不足缴费年限的补足,也就是你北京户籍有北京医保,外地医保北京一般不能用。

北京65岁以上老人和外地在京居住的65岁以上老人(需要办暂住证一定年限)可办老年证,市区公交免费(地铁不免费)市属管理的部分公园免门票费,北京户籍80岁以上老人每个月有100元养老券·可购物买东西买养老服务··到岁数跟户籍地居委会申请其他的也没啥了。

先迁户口,再办退休,退休后就不能转了,转过来就和当地一样了。如果没转成户口的话就只回家报销,按家那边报销比例报。

(7)外地户口父母投靠北京子女医保扩展阅读:

退休老人投靠子女办理在京入非农业户口应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转入后,医保标准参照户口转入地为准。

一、入户条件:干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工人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身边无子女且其他城市的市区也无子女;

二、应向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

2、投靠人的(离)退休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人事部门查档证明或街道办事处的证明;

4、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㈧ 进京投靠子女 医保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可以享受
只要是当地城镇户口,就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医保
你可以去当地社保网查询城镇居民医保的规定
看到网络上有几种回答:
A、关于户口的年龄限制
说法一:干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工人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身边无子女且其他城市的市区也无子女。
说法二:现在父母投靠子女的户籍迁移手续在北京市还是比较困难的,如果你的父母亲年龄超过七十,而且在原籍无人赡养,可以向你户口所在的派出所申请,以投靠为由办理父母亲的户口准迁证。
B、关于是否能享受北京社会保障待遇
说法一:一是如果您父母在当地退休,并已有医疗保险,那么只能在参保地享受待遇。不能转入北京。因为缴费在哪里就在哪里享受,可以在北京看病回参保地报销。选择几家北京定点医疗看病,每年回老家报销。
说法二:保险在外地上了没有?如果满了15年,户口牵过来了的话,社保医疗都可以迁过来,在北京也可以享受退休金和医疗费用比例报销,但是如果在外地从未上过三险的话恐怕就不行了,不过可以到户口迁入的所在地居委会申请社会最低生活保障,大概一个月有800元左右吧,每个区不一样,还要看你户口迁到哪里了
说法二:如果能够将你父母亲的户口迁入北京市,就可以参加北京市的居民医保,享受北京市的医保待遇。
我的疑问:1、年龄的问题:到底是父60,母55?还是父母都得满70?
2、关于社保,哪种说法正确?如果说法一正确,每年回老家报销在北京看病的医药费用,请问报销比例是多少?
1-父60,母55要父母一起办理进京
2-在原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社保无法转移
在原籍没有参加社保的可以在北京参加社保
报销比例好像50%吧还要分具体情况
总之医疗这方面是很不方便的
希望能够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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