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子女父母 > 继子女继承权父母结婚

继子女继承权父母结婚

发布时间:2021-02-17 00:50:04

『壹』 关于继子女的继承权问题

继子女和亲生子女一样拥有继承权和继承份额。
死者死亡,内先看死者有无遗嘱指定继承容人,有遗嘱就要按照遗嘱办理继承。
无遗嘱前提,属于死者合法拥有的财产作为遗产,按照继承法规定第一序列继承人,死者配偶(再婚合法配偶),死者子女(死者所有亲生子女和继子女),死者爹妈,三方平分继承属于死者所有遗产。

『贰』 再婚配偶和继子女有继承权吗

有继承权。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继子女继承权父母结婚扩展阅读:

老张在连城县新泉镇建造有房屋六间,共计面积139.4平方米。前妻过世后,老张带着婚生子小瑞(化名)与同样丧偶的老江结婚,老江与前夫生有一子小桂(化名)。

老张与老江结婚后,一直居住在老宅内,共同将小瑞、小桂抚养成人。时光荏苒,老张与老江已相继过世,小瑞成人后娶妻生子举家共同生活在老宅内,小桂成人后则定居泉州。

2014年政府欲拓宽河道,加固堤坝,防灾减涝,拟对河岸部分老房进行拆迁,老张的百年古宅很可能就在拆迁规划的范围之内。小桂得知后,诉请法院将古宅产权进行分割,要求下厅3间房屋由其所有并管理,余厅、天井、门及过道等由双方共有并使用。

小瑞则认为古宅不能分割,因为该古宅是父亲老张和母亲老杨生前所建,小桂并非老张所生,因此不应享有继承权。

该房屋一直由小瑞及其子女一家人使用居住,如果对该房屋进行分割,其子女将无处居住;如果分割古宅,通行出入将大为不便,严重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且小桂事实上并不需要使用该房屋。

连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日前判决古宅房屋下厅3间房间由原告小桂所有并管理,上厅3间由被告小瑞所有并管理,其余厅、天井、门、过道等由双方共有并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依法对继父母遗产享有第一顺序继承权。根据法理精神和伦理规范,《继承法》中的扶养关系应指的是广义上的家庭成员相互之间的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顾,精神上的关爱。

法官审理认为,该案中,原告小桂虽非老张所生,但系由老张一手抚养长大,小桂成人后也对老张尽到了赡养义务。俩人已常年在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照顾,精神上相互关爱。因此原告小桂已成为老张有扶养关系的继子,依法对古宅属老张遗产部分享有继承权。

『叁』 继子女可以同时继承继父母和生父母的遗产吗

现实问题来

吕某(女)和施某自(男)经人介绍后结婚,施某是再婚,上小学的儿子小施随施某生活。婚后吕某对施某和小施照顾有加,尽心尽力地抚养小施。不料几年后,吕某在一次意外中丧生,在继承遗产的时候,吕某的父母认为小施不是吕某亲生,没有继承权。而就在此时,小施的亲生母亲张某也因病去世,张某的父母认为小施已经随施某和吕某生活,也不同意小施继承张某的遗产。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依据《继承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关键是看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形成了扶养关系。

在这则案例中,小施作为张某的亲生子女,作为吕某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两人的遗产均有权利进行继承。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1.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肆』 继子女对再婚父母继承权

依据法律明确回答你的问题:
1、因为继母的女儿还未成年,你父亲与其已形成扶专养关系;
2、16岁的孩属子和继母都拥有你父亲的财产继承权;当然,你父亲婚前的财产,由你父亲所有。
3、因为你已经成人,所以没有你继母的财产继承权;
4、若你父亲立遗嘱由你继续其全部财产,那么这份遗嘱是有效的。但是属于你父亲和继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要分出一半给你继母享有。其余的遵照遗嘱由你继承。
5、若你继母先死亡,立的遗嘱只能是属于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由其女儿继承,不涉及你父亲的那一部分。
6、你的亲生姐姐和你享有同样的权利。当然如果你父亲写遗嘱时只写由你一人继承也没有你姐姐的份。

『伍』 继子女对亲生父母和继父母的遗产都有继承权吗

继子女可以同时继承继父母与生父母的遗产。
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是因父母一方死亡,他方带子女再行结婚;或因父母离婚,抚养子女的一方再行结婚,在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形成的亲属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有两种:一种是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他们之间没有权利义务关系,他们之间只是姻亲关系。另一种则是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他们之间产生如同生父母子女间一样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中,继子女享有一定权利,同时也应当履行一定的义务。继子女在未成年时有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权利,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死亡,与继子女共同生活的继父或继母仍应继续抚养继子女,继子女的生父母一方要求将继子女领回抚养的除外。当继父母死亡留有遗产时,没有丧失继承权的继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继父母因对继子女的实际抚养,而形成拟制的血亲关系,从而具有了法律上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对父母遗产所具有继承权。《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由此可见,有无实际的抚养关系是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有无继承关系的前提。
在收养关系中,一旦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收养关系合法成立,则他们之间就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应的养子女与亲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消灭。继父母子女与养父母子女关系不同,继父母子女关系不适用这一规则。即使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产生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形成了拟制的血亲关系,继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并不因此而消除。因为父母与亲生子女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天然的血缘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并不会因父母的离婚而解除,也不会因父母离婚后一方的再婚而消除。不仅血缘关系不能够消灭,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能够消灭。除了在收养关系中形成的养父母子女关系之外,其他任何关系都不能解除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明确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陆』 继子女继承权问题

没有继承权。来根据法律规定,自继子女有继承权。但本案,李四的儿子什么时候和张三形成继父母和继子的关系?没有法律作出直接的规定。但可以结合其他的相关规定,可以认为,是否形成继子女和继父母,得看是否形成抚养、赡养关系。本人认为,形成抚养、赡养关系需要一定的时间,即继子女和继父母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共同生活经历方可认定。因此,本案,尚未形成继子和继父的关系,因此该儿子无继承权。即便某些法官以婚姻登记为限,认为形成继子和继父关系,那在继承分配上,也应该显著地少分方能彰显法律的公正。

『柒』 离婚后继子女还有继承权吗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父母去世后,由子女来继承父母的遗产是人们所接受的,但是关于养子女、继子女是否可以继承养父母、继父母的遗产的问题则一直被人们所怀疑。很多人认为,养子女、继子女不是自己亲生的,并没有资格继承自己的遗产,尤其是在自己还有其他子女的情况下,往往不想把自己的遗产留给养子女,尤其是继子女。其实这样的想法是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的。根据《继承法》,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都是应当与亲生子女一样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但是,这并不是说只要有养子女或继子女名义的人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法律明确规定,只有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才可以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而对那种自己已独立生活而父母老年再婚的人,由于没有事实上的抚养关系,是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继父母的遗产的。同时,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并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捌』 继子女的继承权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专继子女。父母属,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父母去世后,由子女来继承父母的遗产是人们所接受的,但是关于养子女、继子女是否可以继承养父母、继父母的遗产的问题则一直被人们所怀疑。很多人认为,养子女、继子女不是自己亲生的,并没有资格继承自己的遗产,尤其是在自己还有其他子女的情况下,往往不想把自己的遗产留给养子女,尤其是继子女。其实这样的想法是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的。根据《继承法》,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都是应当与亲生子女一样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但是,这并不是说只要有养子女或继子女名义的人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法律明确规定,只有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才可以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而对那种自己已独立生活而父母老年再婚的人,由于没有事实上的抚养关系,是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继父母的遗产的。同时,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并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玖』 继子女可以同时继承继父母和生父母的遗产吗~~谢谢~~!!

继子女可以同时继承继父母与生父母的遗产。

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是因父母一方死亡,他方带子女再行结婚;或因父母离婚,抚养子女的一方再行结婚,在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形成的亲属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有两种:一种是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他们之间没有权利义务关系,他们之间只是姻亲关系。另一种则是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他们之间产生如同生父母子女间一样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中,继子女享有一定权利,同时也应当履行一定的义务。继子女在未成年时有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权利,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死亡,与继子女共同生活的继父或继母仍应继续抚养继子女,继子女的生父母一方要求将继子女领回抚养的除外。当继父母死亡留有遗产时,没有丧失继承权的继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继父母因对继子女的实际抚养,而形成拟制的血亲关系,从而具有了法律上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对父母遗产所具有继承权。《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由此可见,有无实际的抚养关系是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有无继承关系的前提。

在收养关系中,一旦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收养关系合法成立,则他们之间就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应的养子女与亲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消灭。继父母子女与养父母子女关系不同,继父母子女关系不适用这一规则。即使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产生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形成了拟制的血亲关系,继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并不因此而消除。因为父母与亲生子女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天然的血缘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并不会因父母的离婚而解除,也不会因父母离婚后一方的再婚而消除。不仅血缘关系不能够消灭,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能够消灭。除了在收养关系中形成的养父母子女关系之外,其他任何关系都不能解除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明确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拾』 关于再婚继子女的继承问题

1、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投资成本应该按公司的性质或约定划分。没有约定的应该按比例分。
2、张女士的大女儿是张女士的法定继承人。
《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如果张女士先于李先生死亡,张的遗产是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财产的1/2,张的法定继承人有李先生、大女儿、小女儿、张的父母。张的遗产由以上人平均分配。

3。张的个人财产,可以自由处置,不必经他人同意。

夫妻的收益是二人的共同财产,公司为共同投资经营,虽然张女士为主要经营者,有决策权,但李先生都有参与共同财产的处分的权利,(除非张可以不顾及婚姻的感情因素)。
对于这种情况张女士应该对李先生采取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策略。
毕竟是自己的女儿,怎么可能不管不顾呢。

阅读全文

与继子女继承权父母结婚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养生堂珍珠莱是什么菜 浏览:423
合肥市养老保险比例 浏览:929
老年大学精心设置教学课程 浏览:89
深圳大型工厂体检有哪些 浏览:735
北京老年大学教师招聘 浏览:293
中国移动女退休年龄 浏览:356
上海银行长寿路支行 浏览:131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相关政策 浏览:885
山西省养老金计算 浏览:112
名人50岁以后 浏览:169
小区申请成立老年大学的请示 浏览:481
长寿香蕉英文 浏览:581
省里的养老金 浏览:742
2016开封退休金涨 浏览:686
广州老年大学2016招生 浏览:267
47到60岁养老保险怎么买 浏览:379
老人需要补充的叶酸含量多少 浏览:747
退休人员涨工资何时发放 浏览:901
泰安居民养老保险查询 浏览:837
武汉市对中人退休养老金的方案 浏览: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