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何申领独生子女 父母计划生育奖励
国家卫计委明确表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提倡按政策生育。对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相关奖励优待政策。之前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
也就是说,如果你是在两孩生育政策正式实施前已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可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于各地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规定有所不同,因此你可直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街道计生办咨询。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B. 根据计划生育条例,独生子女父母发放的一次性养老补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要缴纳的,属于奖励性质的,领多少就多少。
C. 计生办对独生子女父母残疾有什么照顾吗
具体应当咨询当地计划生育部门。以山西省为例,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死亡或者被依法鉴定为二级以上残疾的,由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独生子女死亡或者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夫妻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从女方满49周岁起,由人民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的特别扶助金。独生子女康复或者扶助对象又生育、收养子女的,终止发放特别扶助金。
根据《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二十九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或者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死亡或者被依法鉴定为二级以上残疾的,由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独生子女死亡或者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夫妻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从女方满49周岁起,由人民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的特别扶助金。独生子女康复或者扶助对象又生育、收养子女的,终止发放特别扶助金。
符合前款规定的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其独生子女死亡或者因伤(病)残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优先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并优先进入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D.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是多少
你可查阅你省经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奖励和保障”部分,那上面应该明确你需要知道的政策。 当然,如果你想更方便,可直接向当地计生部门咨询。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E.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 独生子女的父母退休后,一次性3000元的独生子女奖励 是同一回事吗
咨询当地了。本人觉得不是一回事情。我以前领取了独生子女费,退休也领取了。
F. 四川省泸州市泸县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的父母在2015已满60岁的老人没有收到钱,不知有还是没有
首先不是到60周岁就发给你了,你得带手续去社区居委会申报,另外今年才到60周岁就是你申报了还在审批中,钱还没有下来,等等吧。
G. 我需要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我已离婚,该怎样办理
按照规定,针对离异、丧偶的情况,只要是在婚姻程序期间生育或者收养的一个子女,都可以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具体办理程序:
1、由符合条件的一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
2、经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送符合条件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明原件)。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报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附户口簿、离婚证明复印件)。
3、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在接到《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证》。
提醒注意:孩子户口未申报的,不予发证。未办理《生殖健康服务证》的,需补办后再办理此证。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育龄人员(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男方年龄在60周岁以内),单方可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没有结婚的公民依法收养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结婚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2、离婚或丧偶前合法生育一个子女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没有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离婚或丧偶后不再结婚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3、一方再婚前有一个子女,但没有直接抚养,另一方无子女的,依法再生育一个子女后,初育一方可申领;
4、再婚夫妻双方均有一个子女,只有一方直接抚养子女,且再婚前没有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直接抚养子女方可以单方申领。
H. 我的情况能领取 “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吗
大姐,你的问题没介绍完, 一次性奖励 一般是可以领的,但是这个是有前提,你以前有享受其他的内容吗,如果以前有领了其他奖励的是不可以的 。我这里 有以前领了个 生育养老保险的 现在就不能领这个一次性奖励了
I.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去哪办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人口发〔2011〕85号
各市(地)、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人口计生委:
为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工作,依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黑龙江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均应当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可以在我省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四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及优待的凭证,夫妻各持一证。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夫妻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二)夫妻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三)夫妻生育或依法收养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依法生育或收养多个子女,其子女死亡后,现存一个子女的,且现存子女未满18周岁或女方未满49周岁的;
(五)离婚或丧偶,符合上述(一)至(四)规定的。
第六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批。
第七条 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双方户籍都在我省的,可以选择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夫妻一方非我省居民,向我省居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同胞及华侨,一方为我省居民的,向我省居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奖励待遇只发放我省居民一方。夫妻一方为我省居民,另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其境外还有子女且不在国内定居的,该子女不计入夫妻现有子女数。
第八条 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到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网站领取或下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
个人填表后,由夫妻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予以确认。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提供代办服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批准,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审批时间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第九条 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需提供下列佐证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二)现有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身份证,收养子女的收养证明;
(三)本人现有一个子女的声明;
(四)夫妻与子女近期二寸免冠合影四张;
(五)《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一式三份;
(六)夫妻及子女三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七)户籍地和现住地不一致的,需提供现住地乡(镇)或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第十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内页照片和审批机关处加盖审批专用章和经办人章。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永久性存档,并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名单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规划与信息部门负责《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具体管理工作,《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相关信息纳入黑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检查监督制度。各市(地)、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年应对本辖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情况进行一至二次检查。
第十四条 奖励费的发放情况应记入《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换领、补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因婚姻关系变动的;
(二)公民姓名变更、《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严重损坏不能辨认或遗失的;
(三)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
(四)符合换领、补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它情形。
换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当提供、交还原证件;补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当提供领取过证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无效:
(一)申请再生育子女的,自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再生育申请之日起无效;
(二)违反规定多生育子女的,自生育行为发生之日起无效;
(三)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自始无效;
(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出现擅自涂改、失页、无编号、未加盖审批专用章、经办人章的;
(五)不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它情形。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无效或当事人自愿退回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免费发放。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制作、发放、审核《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八条 伪造、变造、买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照《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编号为十四位码,第一位为证件区别码D,第二至三位为年度码,第四至十位为市、县、乡级区划代码(与国家地址编码一致),第十一至十四位为顺序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所使用的未满、以上等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