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继父母和继子女共同生活多长时间可以认定形成抚养关系
目前,法律暂无明确规定需要生活多长时间,抚养关系判定标准的主要理论观点有三种:
我们认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还不能因抚养事实持续时间短而否认形成抚养关系。但是,如果抚养事实持续时间少于2年,要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应特别慎重。因为是否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涉及到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互有继承权,也涉及到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负有赡养义务,进而关系到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否对等。
(1)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
(2)除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外,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对继子女形成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即使未负担抚养费用,也应认为形成了抚养关系。
(3)认为只要继父母与继子女在一起共同生活,就可以认定他们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 就 “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的理论而言,在我国一般的家庭中,都采夫妻财产共同共有的财产制,采约定财产制的比较少。在大多数的再婚 家庭中,只要亲生父或母承担了子女的生活费用或者教育费用,则继母(夫)也应当认为是承担了继子女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因此可以说,只要是再婚一方有未成年子女,另一方一定会与其建立抚养关系。
如此解释,法律就等于丝毫不考虑当事人的意思。就“继父母与继子女在一起共同生活,就可以认定他们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而言,也没有考虑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扶养意思,而是将共同生活等同于抚养照料。在现实生活中,即使有些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但是相互之间并没有照料,反而可能是吵得不可开交,故很难用共同生活的标准来认定抚养关系的形成。
Ⅱ 怎么认定形成赡养关系
您好,
我们认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还不能因抚养事实持续时间短而否认形成抚养关系。但是,如果抚养事实持续时间少于2年,要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应特别慎重。因为是否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涉及到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互有继承权,也涉及到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负有赡养义务,进而关系到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否对等。
(1)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
(2)除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外,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对继子女形成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即使未负担抚养费用,也应认为形成了抚养关系。
(3)认为只要继父母与继子女在一起共同生活,就可以认定他们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 就 “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的理论而言,在我国一般的家庭中,都采夫妻财产共同共有的财产制,采约定财产制的比较少。在大多数的再婚 家庭中,只要亲生父或母承担了子女的生活费用或者教育费用,则继母(夫)也应当认为是承担了继子女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因此可以说,只要是再婚一方有未成年子女,另一方一定会与其建立抚养关系。
如此解释,法律就等于丝毫不考虑当事人的意思。就“继父母与继子女在一起共同生活,就可以认定他们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而言,也没有考虑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扶养意思,而是将共同生活等同于抚养照料。在现实生活中,即使有些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但是相互之间并没有照料,反而可能是吵得不可开交,故很难用共同生活的标准来认定抚养关系的形成。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还不能因抚养事实持续时间短而否认形成抚养关系。但是,如果抚养事实持续时间少于2年,要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应特别慎重。
Ⅲ 我国《婚姻法》对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如何认定的
我国《婚姻法》对于继父母与继子女权利认定是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三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3)赡养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认定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Ⅳ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赡养权力与义务
继父母对未成来年的继子女有抚养教自育的义务;继子女对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由赡养扶助的义务。”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其中包括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这是法定父母、子女的各自义务,是无条件必须履行的。至于抚养关系的认定,一般以继父母对未成年的继子女承担了全部或部分教育和抚养费用为标准来认定的。
Ⅳ 继子女的抚养关系怎么认定
这子女的抚养关系就是在离婚的时候,根据离婚的协议进行认定的,假如说没有进行离婚协议的制定,可以说,按照夫妻双方的口头协议进行判定也是可以的
Ⅵ 法律如何规定继父母子女关系
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是由于生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带子女再婚后形成的。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①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继父母不仅要保证继子女的生活所需,而且要保证继子女能接受正常的教育。对于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继父母,未成年的继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继子女,有要求给付抚养费的权利;②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和扶助的义务。在通常情况下,受继父母抚养成人并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应当承担赡养继父母的义务。继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有要求继子女支付赡养费的权利;③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财产的权利。根据继承法规定,继父母和继子女可按照继承顺序继承相互遗产。同时根据1985年《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父母继承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或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4)继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继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继子女对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损害时,继父母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不能相互虐待和歧视,不能使继子女因为父母婚姻状况的改变而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同时也保障继父母能老有所养。
Ⅶ 继父母与继子女如何认定抚养教育关系
推荐阅读:变更抚养权协议书离婚时的子女抚养权问题 彼此身份是否认可 亲生父母与继父母结婚后,有些继子女不称呼继父母为父亲、母亲,继父母也不将继子女作子女看待。这种情况下,即使继父母对继子女有一定的付出,也不能认定为抚养行为。 抚养教育时间长短 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女抚养教育的时间短,则继父母的付出与将来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付出要小得多,对继子女来说显失公平。所以,在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抚养教育因子女成年而自然终止的情况下,抚养教育的时间可以考虑得短些,但不应少于3年。低于3年的,如果继子女成年后,双方的身份依然持续,应认定他们之间存在抚养教育关系。如果双方的身份解除了,抚养教育关系就没有形成。如果继子女尚未成年,但由于继父母与亲生父母之间婚姻关系解除,而继父母又不愿继续抚养继子女,则继父母对继子女抚养教育的时间应考虑长些,在5年以上。 健康成长有无积极作用 有些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物质抚养,但也经常打骂、虐待继子女。在这种环境长大的孩子往往存在心理疾病,甚至作出反社会或犯罪行为。笔者认为,只抚养,不教育,不能认定双方形成抚养教育关系。 给财物行为是抚养还是赠与 抚养教育关系一般在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中形成,但当双方不在一起生活时,要认定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就要注意抚养行为和赠与行为之间的区别。抚养是一种长期的、持续的负担子女生活和教育费用的行为,费用的数额相对稳定。而赠与则是偶尔的给付行为,给付标的的价值不确定,一般每次给付都含有特定用意。对于赠与行为,即使继父母赠与继子女的财物较多,可能超出继子女所需的抚养教育费用,也不能认定双方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王启军
Ⅷ 继子女和继父母如何形成赡养关系
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一种亲属,属于姻亲。现实中,常版见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权关系有以下两种:
1、名分型:即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独立生活,或虽未成年但仍由其生父母提供生活教育费,没有受其继父或母的抚养教育,所以仅仅是名分上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
2、共同生活型:即生父或母与继母或父再婚时,继父或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的生活教育费,继父或母与继子女已形成了抚养教育的关系。
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二、继子女对继父母有义务赡养吗?
谁有义务赡养老人?继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吗?回答这个问题一定要分情况:
1、对于名分型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由于继父母没有抚养教育继子女,因此继子女也就没有对继父或母尽赡养的义务。
2、对于共同生活型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由于继父母已经与继子女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因此继子女就有义务对继父或母尽赡养义务。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Ⅸ 如何确定继父母子女关系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专,适用本属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可见,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直接关系到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
但是,对于如何确定他们之间是否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婚姻法》并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所以,实践中对此认识也不尽一致。而根据1995年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诠释》一书中所提出的观点,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可认定为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
(1)继父或继母有愿意抚养继子女的意思表示,并长期共同生活,负担继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
(2)继子女对继父母承担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3)继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虽由生父或生母供给,但继父或继母对子女生活上进行了照顾和教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