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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独生子女特别扶助金

发布时间:2021-02-14 19:14:08

1. 农村户口领了独生子女证的父母该如何拿到奖励

农村户口的父母领了独生子女奖励办法:

1、夫妻双方均系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分担;

2、一方系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另一方系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农村居民的,全部由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所在单位发放;

3、夫妻双方均系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农村居民的,由其住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发放,所需资金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

4、独生子女奖励金专款专用,每年社区统计发放人数后,上报街道,街道审核后再上报给城关区政府,财政部门拨款后下发,年底没有发出去的也会上缴财政,一般不隔年发放。

(1)山西省独生子女特别扶助金扩展阅读:

有独生子女证的父母拿到奖励标准:

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后不久,为了奖励独生子女父母,凡申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独生子女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6周岁止,每月给予不低于10元的奖励费,并在其退休(职)时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独生子女父母在调动、迁移到其他地区、单位后,此证仍然有效,奖励和优待办法按本人所在地区和单位的规定执行。

2. 独生子女特别家挺扶住金都需要什么手续

申请人应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申请人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具有当地户籍;
2)女方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女方年满49周岁(丧偶或离婚的单亲父亲家庭,男方年满49周岁);
4)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5)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6)现无存活子女。

所需申请材料:
1)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
2)死亡特别扶助申请;
3)申请人本人户口本复印件(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
4)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申请人结婚证复印件;
6)申请人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子女状况证明;
7)《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
8)相关部门出具的子女死亡销户证明或《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有效死亡证明;
9)申请人本人自述的书面材料和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生育的子女未上户口即死亡的须提交。);
10)公安部门出具的入户及户籍关系证明(收养子女的须提交。);
11)《收养登记证》复印件(1992年4月1日之后依法收养子女的须提交。);
12)解除收养关系的有效证明复印件(与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须提交。);
13)相关部门出具的原配偶死亡销户证明或《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有效死亡证明复印件(原配偶死亡的提交。);

3. 独生子女因病离世后还能享受独生子女补贴金吗

具体应当咨询当地人民政府,以山西省为例,独生子女死亡或者被依法鉴定为二级以上残疾的,由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独生子女死亡或者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夫妻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从女方满49周岁起,由人民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的特别扶助金。独生子女康复或者扶助对象又生育、收养子女的,终止发放特别扶助金。

根据《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二十六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或者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
(一)农业人口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起到60周岁止,非农业人口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起到独生子女16周岁止,按月各给予夫妻双方不低于5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二)子女入园、接受教育、就医时,双方所在单位可以给予一定补贴;
(三)退休时所在单位可以按照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七条 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 规定享受奖励和优待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农业人口的,还享受下列优待:
(一)优先列为脱贫或者致富对象,在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扶持;
(二)农业、林业、水利、科技、供销等部门在技术服务、提供信息、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等方面予以优待;
(三)在劳务输出或者招工时,同等条 件下优先安排其家庭劳动力;
(四)在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时,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独生子女家庭个人筹资部分给予资助;
(五)优先批给宅基地;
(六)集体收益以人均分配的,增加1人份的份额,以户计发的应当高出户均标准20%以上的额度;
(七)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其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寄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寄宿和生活补助;
(八)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待。
第二十八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符合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子女满10周岁的,由人民政府给予1000元至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金;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的,由人民政府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金。
第二十九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或者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死亡或者被依法鉴定为二级以上残疾的,由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独生子女死亡或者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夫妻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从女方满49周岁起,由人民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的特别扶助金。独生子女康复或者扶助对象又生育、收养子女的,终止发放特别扶助金。
符合前款规定的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其独生子女死亡或者因伤(病)残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优先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并优先进入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第三十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之前,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之后没有生育或者收养子女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60周岁起由人民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奖励扶助金,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只有一个子女的;
(二)只有两个女孩的;
(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一次性奖励金、特别扶助金以及奖励扶助金的具体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4.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有哪些

2014失独家庭补助标准最新政策
国家卫计委、民政部、财政部、人社部、住建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将城镇“失独”家庭的特别扶助金提到了每人每月340元,并享受一系列关怀政策。
国家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为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从2008年起,国家全面实施计生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自女方年满49周岁后,夫妻双方分别领取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伤残)或100元(死亡)的特别扶助金。2012年,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10元(伤残)、135元(死亡)。2013年,全中国领取特别扶助金的特扶对象共67.1万人,其中独生子女死亡的特扶对象40.7万人。
2014年起,中国加大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经济扶助力度,城镇特扶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270元(伤残)、340元(死亡),农村每人每月150元(伤残)、170元(死亡),建立动态增长机制。中央财政按照不同比例对东、中、西部地区予以补助。
同时,对符合条件的特扶对象,参保给补贴,医疗享救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救助支付范围;申请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优先安排。
2014失独家庭补助标准最新政策
一、经济扶助
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五部委发出《通知》提出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要加大经济扶助力度,做好养老保障工作,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广泛开展社会关怀活动。
自2014年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伤残)、340元(死亡),农村每人每月150元(伤残)、170元(死亡),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中央财政按照不同比例对东、中、西部地区予以补助。
二、保障房优先安排
开展社会关怀活动,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要优先给予安排;对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要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三、城乡医疗
《通知》提出,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并帮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参加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要将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支付范围;免费向农村居民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并给予住院分娩补助;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要做好咨询指导工作,并给予必要的帮助。鼓励和支持各级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建立社区医疗服务巡诊制度,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提供便利的就医条件。
四、养老保障
优先入住养老机构
《通知》要求,做好养老保障工作。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参保缴费补贴。对60周岁及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特别是其中失能或部分失能的,要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中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

5. 山西省对夫妻双方都是农业人口的计划生育奖励和扶助有哪几项

个以上子女的除外。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 (一)农业人口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起到60周岁止,非农业人口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起到独生子女16周岁止,按月各给予夫妻双方不低于5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二)子女入园、接受教育、就医时,双方所在单位可以给予一定补贴; (三)退休时所在单位可以按照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农业人口,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奖励和优待外,还享受下列优待: (一)优先列为脱贫或者致富对象,在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扶持; (二)农业、林业、水利、科技、供销等部门在技术服务、提供信息、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等方面予以优待; (三)在劳务输出或者招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家庭劳动力; (四)在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时,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独生子女家庭个人筹资部分给予资助; (五)优先批给宅基地; (六)集体收益以人均分配的,增加1人份的份额,以户计发的应当高出户均标准20%以上的额度; (七)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其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寄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寄宿和生活补助; (八)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待。 第三十一条夫妻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自愿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生育,且子女满10周岁的,由人民政府给予1000元至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金;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的,由人民政府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金。但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十四条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独生子女死亡或者被依法鉴定为二级以上残疾的,由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5000元的标准给予其父母一次性补助。独生子女死亡或者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从女方满49周岁起,由人民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特别扶助金。独生子女康复或者扶助对象再生育、收养子女的,终止发放特别扶助金。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其独生子女死亡或者因伤(病)残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优先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并优先进入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第三十三条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60周岁起由人民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奖励扶助金: (一)只有一个子女的; (二)只有两个女孩的; (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一次性奖励金、特别扶助金以及奖励扶助金的具体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五条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各项优待和奖励后生育或者收养第二个子女的,收回证件,并追回全部优待和奖励所得。 第三十六条夫妻一方接受绝育手术的,术后享受休假2至3周;需要另一方护理的,经施术机构证明,给予护理假2周。休假和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已有两个女孩,一方接受绝育手术的,参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优待,并由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节育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和发放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6. 今年山西6O岁独生子女父母一年多少补助

独生子女增发养抄老金政策在退休时就计入养老金计算中,
或者领取了一次性补贴,所以说,
目前流传的满60周岁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每年还会给予每人960元的奖励是不可信的,
是低成本的谣言,起于微信,不要相信。或者你明天就到居委会去询问,保准碰一鼻子灰。

7. 山西省独生子女补贴退休相关政策

退休时由夫妇所在单位分别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具体情况如下:

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到独生子女10周岁,按月各发给夫妻双方不低于10元的奖励费;从独生子女11岁起,城市按月各发给夫妻双方不低于15元的奖励费,农村一次性奖励1000-3000元;符合《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自愿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独生子女满10周岁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一次性奖励3000-5000元,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2007年7月,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作了《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情况的报告。之后,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意见,省政府实施了彻底整改,制度、政策纷纷出台。其中要求,各级各部门和基层组织要落实《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的规定;对夫妻双方及子女都是农业户口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在报考本县(市、区)高中学校和职高录取时,给予10分的加分优待;集体收益人均分配的,独生子女和双女绝育户增加一人份的份额,以户计发的要高出户均标准20%以上额度。

另外,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从10元增加到50元,奖励时限延长到从领证开始至60周岁;提高双女绝育户、退二孩指标奖励标准,退二孩指标一次性给予不少于5000元的奖励金;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除给予一次性补助外,增加父母扶助金,即其父母不再生育时,从50周岁起每人每月发给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非农业人口已经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父母,奖励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0元。

同时,建立计划生育家庭社会公益救助制度,建立计划生育关爱基金,解决部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生产和生活困难,特别是对独生子女伤残和大病医疗给予特殊资助。

制定14项配套措施

省人口计生委还提出了14项配套措施,具体包括关于财政投入逐年增加的具体办法、关于城市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扶助的具体办法、关于施行计生家庭社会公益救助的办法、关于城市社区计生专职人员聘用管理办法、关于在实施城乡低保中优先优惠计生家庭的办法、关于加强避孕药具市场监管的办法、关于落实城乡部分计生家庭保险保障待遇的办法、山西人口奖评选表彰办法等

8. 国家最近出台的关于独生子女残疾对其满49周岁的父母给予补助的政策

各地政策不同,以湖北为例: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一、加大经济扶助力度

(一)统一城乡特别扶助金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提标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承担部分外,其余由省和市县财政各承担50%。

(二)实施一次性抚慰金制度。对女方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每户发放1万元一次性抚慰金,所需资金由省和市县财政各承担50%。

(8)山西省独生子女特别扶助金扩展阅读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二、做好养老保障工作

(一)落实养老保险补贴。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的标准给予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

(二)实施养老特别扶助。对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符合条件的应按规定及时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对符合条件自愿集中供养的,应优先安排集中供养;

对年满60周岁及以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义务人无赡养能力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经个人申请和审批,实行政府供养;

对其他年满60周岁及以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对象,特别是其中失能或部分失能的,个人申请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的,养老机构应优先安排。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主要成员中,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

9. 山西省独生子女光荣证补贴费怎样领取

退休时由夫妇所在单位分别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具体情况如下:

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到独生子女10周岁,按月各发给夫妻双方不低于10元的奖励费;从独生子女11岁起,城市按月各发给夫妻双方不低于15元的奖励费,农村一次性奖励1000-3000元;符合《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自愿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独生子女满10周岁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一次性奖励3000-5000元,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2007年7月,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作了《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情况的报告。之后,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意见,省政府实施了彻底整改,制度、政策纷纷出台。其中要求,各级各部门和基层组织要落实《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的规定;对夫妻双方及子女都是农业户口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在报考本县(市、区)高中学校和职高录取时,给予10分的加分优待;集体收益人均分配的,独生子女和双女绝育户增加一人份的份额,以户计发的要高出户均标准20%以上额度。

另外,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从10元增加到50元,奖励时限延长到从领证开始至60周岁;提高双女绝育户、退二孩指标奖励标准,退二孩指标一次性给予不少于5000元的奖励金;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除给予一次性补助外,增加父母扶助金,即其父母不再生育时,从50周岁起每人每月发给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非农业人口已经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父母,奖励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0元。

同时,建立计划生育家庭社会公益救助制度,建立计划生育关爱基金,解决部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生产和生活困难,特别是对独生子女伤残和大病医疗给予特殊资助。

制定14项配套措施

省人口计生委还提出了14项配套措施,具体包括关于财政投入逐年增加的具体办法、关于城市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扶助的具体办法、关于施行计生家庭社会公益救助的办法、关于城市社区计生专职人员聘用管理办法、关于在实施城乡低保中优先优惠计生家庭的办法、关于加强避孕药具市场监管的办法、关于落实城乡部分计生家庭保险保障待遇的办法、山西人口奖评选表彰办法等

10. 请问山西省农村独生子女户有什么政策优待

每月100元到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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