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父母有事、最担心的莫过于儿女们
是父母,最担心的莫过于儿女们,这是自然规律。失去了这规律,也就无父母之味,这就内是很多极容端人,离世之时带走儿女们的通病。表面看残忍,其实也是在为孩子找一个,没有纷争之地,牵挂而做出的选择,万事万物都有两个面,只争于一个人的选择?
Ⅱ 父母如何对待子女,到晚年时子女以同样的方式对待,这与道德有冲突吗
如果子女认为父母对自己不好,到晚年用同样的方式对待父母,与道德有冲突。
Ⅲ 关于父母财产纷争
你啰嗦这么多没有用,法律规定: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你如果不赡养老回人,老人可以委托答其他子女去法院起诉你,同理老人去世后你也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但是父母的财产父母活着有权处置,愿意给谁就给谁其他子女不能干涉,如果父母生前剥夺了你的继承权,你不能继承父母的财产。
Ⅳ 儿子先去世,老人后去世,老人房子,孙子有继承权吗
孙子可以代位继承。
按照《继承法》第十一条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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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父亲先于祖父母去世 子女代位继承引纷争
父亲先于祖父母死亡,其子女能否与叔叔一样,代位继承祖父母遗留下来的财产?邕宁区的小林未获得分配爷爷奶奶遗产权利提出了异议,叔侄之间起了纷争。日前,邕宁法院立案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叔叔起诉侄子的继承纠纷案。
邕宁区的老林夫妇共生育有5个儿子,其中的一个儿子林三于1992年因病过世。后来,老林夫妇相继去世,并留下房屋一套。对于老人留下的这套房屋,林老的4个儿子达成了遗产分割协议,约定将此套房屋分成4等份,他们4人各得一份,但这份协议却没有提及已经过世的林三的继承份额。
林三的儿子小林在得知叔叔的遗产分配方案后强烈反对,他觉得自己作为老人的亲孙子,有权代替早逝的父亲分得祖父母的遗产。对此,叔侄争执不下。最终,林老的4个儿子一纸诉状将侄子小林诉至法院。
邕宁区法院立案庭对案件进行分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林三的儿子作为被告,是被继承人林老夫妇的孙子,其父亲林三又先于被继承人林老夫妇死亡,所以他是享有代位继承权的。
而林老夫妇的4个儿子签订的《遗产分割协议》,没有保留代位继承人的份额,其内容违反了我国《继承法》第十一条之规定,侵害了小林的合法权益,故该协议无效。法院经审查认定,案件的4个原告与被告皆系合法的继承人,叔叔和侄子都有权利继承被继承人林老夫妇留下的遗产。
为了不让亲戚之间矛盾加剧,法官在调解中打出“亲情牌”,最终使得叔叔和侄子达成调解协议:老林夫妇留下的这套房屋由其4个儿子和1个孙子按5等份分割继承,这起叔叔和侄子间的继承纠纷终得圆满解决。
Ⅳ 请你列举生活中子女与父母发生冲突的表现
叛逆期因为学习或者玩手机游戏时会和父母发生冲突,还有就是处对象时意见不统一也可能和父母发生冲突。
Ⅵ 父亲去世子女不放弃继承权母亲可以单方处理房子吗
父亲去世,子女不放弃继承权,母亲不可以单方处理房子。父亲去世,子女和母亲是同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房子属于遗产,子女和母亲都有权利继承,母亲不能单方处理房子。
《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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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陈艳兰和王平1957年结婚,婚后生育了四个子女,分别是儿子王晓海、大女儿王红、二女儿王丽、三女儿王华。2010年3月,王平去世了。夫妻俩积蓄不多,唯一值钱的就是位于海口甸昆路的一处房产。
为了避免子女因遗产起纠纷,陈艳兰与大儿子达成协议:陈艳兰支付王晓海12万元,王晓海则放弃房产继承权和使用权。2015年10月3日,王晓海签署了《放弃房屋产权声明》,声明称,已收到陈艳兰12万元,愿意放弃房产的使用权和继承权。
然而,儿子拿了钱后,迟迟不从房子里搬出去。陈艳兰担心自己百年之后,子女依旧会因房产起纷争。今年2月16日,她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确认被告王晓海于2015年10月3日签订的《放弃房屋产权声明》合法有效;确认被告不享有海口市甸昆路房产的继承权和使用权。
王晓海在法庭上承认,他确实和母亲协商签署了《放弃房屋产权声明》。但此外,他还签了一份《关于本人继承父母财产及赡养协议》,“之前做公证时,母亲没有拿出这份赡养协议,双方才没有进行公证。”王晓海表示,认可母亲的诉求也同意履行,但诉讼费应由母亲出,因为自己下岗多年至今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而母亲“有退休金”。
法院审理查明,海口市甸昆路房产属于原告与王平夫妻共同财产,现仍登记在王平名下。
2015年10月3日,被告王晓海签署《放弃房屋产权声明》,内容为“本人就父母购有位于海口市甸昆路房产,经与家人协商,由母亲给予现金人民币12万元,本人愿意放弃该房产的继承权及使用权,日后绝不反悔,若有反悔之举,本人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并追究法律责任。”
同日,王晓海、王红、王丽、王华签订《关于本人继承父母财产及赡养协议》:
主要约定:陈艳兰健在期间,房屋产权归其所有;王晓海同意放弃该房屋的继承权和使用权,并积极配合办理一切变更事宜;如遇政府拆迁或房屋增值、降值等其他因素,王晓海没有任何权益;现该房产的继承权归王红、王丽、王华共同享有;等等。
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诉讼中,被告承认收到原告给予的12万元,并称已搬出该房屋,所出具的《放弃房屋产权声明》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晓海于2015年10月3日出具的《放弃房屋产权声明》合法有效;被告王晓海不享有海口市甸昆路房产的继承权和使用权。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6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Ⅶ 为何很多家庭老人过世后兄弟之间就很少走动
父母兄弟姐妹在血缘上都是很亲的人,所以彼此的来往是很亲密的,特别是在小时候,大部分兄弟姐妹年龄相差不是很大,可以说是从小一起长大,从小玩到大。
除了血缘关系让彼此非常亲近以外,一起长大的感情也是比较深,所以一般人都会非常珍惜这样的感情。不过也有很多人发现,当一个家庭中老人过世以后,兄弟之间的走动就会变少。今天就跟小编来了解一下为何在家庭中老人过世后,兄弟之间就很少走动。
很多的兄弟之间还有一些利益纷争,特别是在农村,虽然不是一些什么大事,但往往会伤害彼此的感情,父母健在的时候,他们还能够对彼此包容一点,当父母离世后,他们就少了很多的顾忌,走动也就会变得越来越少,与自己无关的事也会不太在意,让兄弟之间的感情也变得生疏了很多。
Ⅷ 父母都有遗嘱但是冲突怎么办
父母去世后,遗嘱冲突的,应当根据各自的遗嘱处分各自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Ⅸ 子女与父母发生家庭矛盾和冲突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子女与父母所处的时代不同,生活阅历不同,思维方式不同。子女在生活时期属于,,断乳期,,逆反心理较为频繁。
Ⅹ 父母和子女为什么会发生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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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哥成龙名满天下,也是慈善事业的代表者,给人和蔼可亲的形象。成龙有个女儿叫吴卓林,从小由母亲吴绮莉抚养长大,母女相依,给人感觉更多的是融洽,然而最近几年媒体多次曝出,母女关系频繁出冲突,吴卓林因为母亲殴打自己,两次报警,母亲吴绮莉和女儿的冲突连续出现在公众视野,让人不知所以。
生存和繁衍是人的本性,子女是延续父母生命的载体,按理说,父母和子女应该是一致的和谐关系,现实中身边经常可以看到,父母和子女各种冲突,为什么人类会出现这种奇怪的冲突机制?
胎儿是精子和卵子的结合产物,一个精子是100%来源于父亲的遗传基因,一个卵子同样100%来自母亲的基因,二者结合,成为一个独立的孩子,这个孩子拥有父母各50%的基因,预示着,孩子的基因和父母中任一个,都有50%的遗传相关度。
因为这50%的遗传相关度,人类进化出了亲代抚育机制,父母会养育子女,促使子女继续繁衍后代,人类一直延续下去。
父母和子女有50%的遗传相关度,这就意味着,父母和子女会有50%的基因差异。这个差异就会形成父母和子女之间的行为无法达成一致,具体体现在资源的争夺上,作为独立个体的孩子会想要更多的资源,而父母往往达不到孩子的需求,因为父母除了将资源用在自己身上外,还需要将一些资源分配到其他地方,比如父亲会将资源运用在找更多的女性为自己繁衍生子,比如母亲在有几个孩子后,会将资源进行分配,这样,每个孩子得到的资源就会减少。等等。
这些冲突天生存在,其实,在孩子还是胎儿状态,在母亲的子宫时,已经开始和母亲产生冲突。母亲100%可以确定胎儿是自己的,而父亲就存在不确定性,当一个女性和几个男性发生关系后,只有女性可以确定孩子100%是自己的,而父亲就存在不确定性。所以,在所有的关系中,母亲和子女的遗传利益是最一致的,这一点要超过父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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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胎儿都拥有母亲50%的基因,作为母亲,会进化出自己的选择机制,她们会倾向将资源投给那些能给自己带来更多繁衍收益的孩子。但是胎儿是个独立的个体,生命只有一次,生存机制会促使它争取一切母亲的营养来供给自己,这会超出母亲的最佳供应水平。这样,冲突就显现了。
关于胎儿和母亲的冲突,有一个极端的表现就是自发性流产。当坯胎有不良症状时,母亲的身体机制已经进化出体察功能,会促使胎儿流产,避免资源浪费,将资源留给更健康的胎儿。但是作为胎儿,会拼命着床子宫,努力存活,这也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很多染色体异常的不良胎儿,其实还没存活几周,已经被母亲自发流产,因此有相当一个部分女性在下个月例假来临时,根本不知道自己已经有过怀孕,并且流产的事实。
当然也会有不良坯胎战胜母亲的案例,胎儿为了存活,会进化出一种适应器,暗中破坏母亲自发流产的企图,胎儿会向母亲释放一种激素,干扰母亲的身体判断机制,让其误以为自己是健康的,从而存活下来。
正常的坯胎在子宫着床成功后,也会和母亲产生冲突,主要是对于食物供给的冲突。胎儿是通过母亲血液来吸收营养,为了吸收更多的营养,它会向母体释放一种物质,可以让母亲其它血液动脉收缩,将更多的营养运输给婴儿吸收。这就是为什么怀孕后的母亲,血压总会升高的原因所在。整个过程,母亲身体会受损,胎儿却获得了更多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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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孩子出生后,一个家庭若有两个以上孩子,这会加剧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冲突。
子女多了,母亲必须将资源进行分配,但是几个孩子都是独立的个体,他们会希望将更多的资源分给自己。
父母和孩子,以及孩子与孩子之间都存在50%的基因相似度,如果是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那么孩子之间的基因相似度平均只有25%,差异就变成了75%。所以,那些不是同一个父母的孩子家庭,冲突往往会比同一个父母的家庭更激烈。
母亲和孩子在遗传收益上的相似程度,决定了母子冲突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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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孩子长大后,关于孩子的择偶问题,父母和孩子之间同样会有分歧,这一点很常见。
关于择偶发生争端的原因有几种,比如,父母对子女选择的配偶收益不同。子女会选择那些更优秀基因的对象生子繁衍,因为子女和自己孩子存在50%的遗传相似度,而孙子孙女和子女父母的基因相似度只有25%,这种差异会导致他们产生分歧。
还有,有些父母会左右子女的婚姻大事。父母这么做也是为了自己获得更多的收益,比如为了事业上的利益,会和其他企业家族联姻,这些是没考虑子女的感受。
还有一种原因是,子女为了获得一些资源,选择了短期择偶行为,这往往会另父母感到羞愧,破坏家族形象。
父母和子女的择偶策略不同,就会产生冲突。但是毕竟父母和子女有50%相似遗传收益,很多时候,父母的意见往往可以和子女达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