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浙江省城镇独生子女有哪些政策
计划生育条例上好像讲的也不是很清楚,这是条例第五章关于奖励与保障部分,摘下来供你参考: 第五章奖励与保障
第三十六条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奖励和照顾。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第三十七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夫妻双方申请,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核实,由生育管理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三十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享受下列一项待遇:
(一)领取每年不低于一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女方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哺乳假,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二)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给予女方产后一年假期(含法定产假),工资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第三十九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夫妻一方是农村居民或夫妻一方亡故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数发给。
第四十条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的,不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待遇。
第四十一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改为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障金。
第四十二条农村居民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审批宅基地、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分配时,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农村承包土地和山林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家庭。农村扶贫应当把贫困的独生子女户和女儿户作为重点对象。
第四十三条农村居民、失业人员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应当给予奖励和照顾。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计划生育公益金由社会资助、财政投入等方面组成。计划生育公益金主要用于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夫妻不再生育等对象和对其他特殊情况进行扶持。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五条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取消其他优惠措施。
第四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给予其他奖励。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除享受本条例有关优惠待遇外,并可给予必要的奖励。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贰』 2019年杭州陪产假是多少天
杭州陪产假是15天。
杭州执行的是浙江省的计划生育条例,而浙江省的政策基本与国家的新版规趋同,具体权为:原12天晚婚假取消,婚假统一为3天;产假增加了30天,由98天变为128天。
陪产假期间工资如下计发:凡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休陪产假期间的工资都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工资标准按照配偶生育时间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计算。假如所在的企业或者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则假期期间的基本工资由企业支付。
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陪产假做出明确的规定,具体要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规定,基本都见于各地的计划生育条例中,法律地位也不高。当然,还存在有的地方有陪产假,有的地方没有陪产假的情况。
『叁』 浙江什么时候实施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为什么迟迟不实施
浙江省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什么时候实施?为什么迟迟不实施?
这位知友,到目前为止,浙江省还未有相关办法出台,请您看近期浙江媒体报道:(节选)
虽然全面二孩时代已经到来,但独生子女及家庭在我国仍然是一个庞大的群体。权威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我国独生子女总量约1.5亿,生活在独生子女家庭的人口有将近4.5亿。最早一批独生子女父母目前已年逾六旬,独生子女家庭面临的看护压力与日俱增。
记者查阅《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发现,我省并未对独生子女护理假有相关规定。其中仅第十一条规定提及:“赡养人及其配偶和家庭其他成员应当在生活上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老年人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赡养人应当承担护理的责任;赡养人本人护理有困难的,应当请人代为护理。”
记者也向相关部门询问独生子女护理假问题。省人社厅回复时表示,目前,我省现行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政策文件中,尚未有关于“独生子女带薪护理假”的规定,并且目前也未打算设立独生子女护理假。省卫计委表示,“目前并不清楚独生子女护理假问题。”
记者注意到,在今年杭州两会上,杭州市人大代表、杭州市余杭第二高级中学教师应健提交了一份《关于杭州市出台独生子女护理假政策的建议》,呼吁让独生子女安心尽孝,放个护理假。
无独有偶,在2017年省两会上,时任台州市政协副主席张正煜早就提交过一份《关于设立独生子女护理假的建议》。《建议》提到,“中国约有1.5亿独生子女家庭,面临着很现实的‘四个老人一对夫妻’的压力,而且很多问题不是靠钱可以解决的,比如老人生病需要照顾,能不能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20日的父母年老住院护理假?”
张正煜认为,独生子女政策从1980年开始实施,到2016年退场,已经有整整一代人是独生子女,他们没有兄弟姐妹帮衬,而且很多人的父母都已经迈入老年。怎样才能让这些独生子女兼顾事业与亲情?这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也是一个无法回避的沉重话题。
『肆』 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男士陪产假多少天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7天 第三十七条婚晚婚育的,应当给予奖励和照顾。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伍』 哪个省出台了独生子女护理假
在11月28日举行的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自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大会审议。其中第二十四条提出,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的,患病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7天的护理照料时间,护理照料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而在今年8月举行的《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上,社会各界对独生子女护理假的时长问题再一次进行讨论,提出:“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65周岁,患病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低于5天的照料假,照料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陆』 请问浙江省的产假天数规定
法定产假是98天,浙江省可以额外奖励30天,具体如下: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条 2016年 1月 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
(一)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6)独生子女护理假国家规定2019浙江扩展阅读:
除了产假外,女性还可以依法享受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已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享受下列一项待遇:
(一)领取每年不低于一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
女方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哺乳假,工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柒』 哪些省份明确了独生子女护理假
据报道,日前黑龙江明确了本省的“独生子女护理假”天数,至此,全国至少已经有回6省份正式出台答了此类政策,多数省份规定,独生子女每年最多可享受的“护理假”天数在10到20天不等。
相关人士表示,“独生子女护理假”有法律依据,符合规定的人群有权依法申请,在制定该政策时,民政部门也征求了人社部门的意见,一旦独生子女在父母因病住院申请该假遭到用人单位拒绝时,可以依法申请人社及劳动部门介入协调。
希望独生子女假可以得到贯彻落实!
『捌』 产假国家规定多少天,浙江省产假及二胎产假国家新规定
国家规定产假是98天,浙江省额外奖励30天的产假,在二胎政策开放后,生育二胎产假也是128天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依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 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
(一)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二)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8)独生子女护理假国家规定2019浙江扩展阅读
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七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四)已合法生育的子女中,有经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或者确诊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夫妻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
(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
前款第五项具体情形,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因子女死亡无子女或者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自主安排生育。
第三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已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享受下列一项待遇:
(一)领取每年不低于一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女方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哺乳假,工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二)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给予女方产后一年假期(含法定产假),工资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玖』 独生子女护理假
现在二胎放开后,只要在政策范围内的都有护理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