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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死亡被扶养人生活费

发布时间:2021-02-12 01:14:07

① 扶养人与被扶养人户口不一致,扶养人遭伤害死亡后,被扶养人生活费按何标准赔偿

按照就高不就低的一般原则处理。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规定。
如果死者是独生子女且妻子去世了,那么对方就应当赔偿其父亲的抚养费15年,其母亲20年,其小孩子10年.如果其不是独生子女且妻子也没去世,那么其父母的抚养费金额要除以子女数,小孩子的抚养费金额除以2.理由是:每个子女都有抚养父母的义务,小孩子的母亲也有抚养义务.
因被抚养人中有二人是非农业户口,一人是农村户口.按照就高不就低的一般原则,在实际判案中,这些人的每年抚养费累计数,会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支付。

② 父母为中年人,成年子女死亡,有没有被抚养人生活费法律依据是什么

你的意思我完全能够理解,但是法律就是法律,法律规定就是规定。比如交通法规定,版路边停权车的机动车开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由开车门者负全责。那大家完全可以说:后面的车应该注意到这俩车里有人呀,他可能会开车门呀。如果这样,那罗罗缸的事情就扯不明白了,所以法律规定就是规定,开车门者自己小心。
你说的这个问题也很有道理,但是执行起来那罗罗缸的问题就全来了,你说父母年龄不应该设限,那我说好,子女年龄也不能设限。因为现在的夫妻生孩子都比较高龄了,如果一对40岁的夫妇生了孩子,孩子10岁被人害了,你让50岁的父母将来如何?是不是也应该赔偿抚养的责任?!那你想想,中国这么大,什么事情没有呀,必然我们想象不到的问题都会随之而来。所以,法律规定就是规定,只能照着执行,尽管有它的不理性。

③ 交通事故中当事人死亡。被扶养人生活费怎样赔偿

因交通事赦死亡复或致残而丧失制劳动能力者,如果其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前负有扶养他人义务的,对其除了要赔偿其他项目的损失外,还应承担其被扶养人生活费一项的损失。

使其被扶养人不致因扶养者的死亡或致残而无所依靠,以保证其生活的起码费用需要。对被扶养人生活费一项的赔偿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是这样规定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人扶养到16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5年。”根据这一规定,被扶养人只限于死者或残者实际扶养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除此之外的人不能取得被扶养人生活费;扶养费的计算以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给付生活费的年限最高为20年,最低为5年。

④ 最高院司法解释对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如何规定的

您好,根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8条第1款的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由此可见,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包括:
1、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
扶养人(受害人)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应以死亡或者伤残等级评定或者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作为依据。劳动能力的丧失或者受害人死亡等因素导致的是抽象评价的未来收入损失的减少。根据伤残等级评定1—10级确定相应的赔偿基数,一级伤残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4级也视为丧失劳动能力。5—10级伤残程度所反映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依次减弱,便是一种抽象损失标准。出现这种情况的,是要确定赔偿义务人赔偿受害人劳动能力丧失造成的损失,但不是绝对地、机械地套用公式进行乘除。举例说,受害人的伤残等级评定为10级,为最轻的一个等级,这并不意味着以此为据确定赔偿义务人一律要承担受害人10%的劳动能力丧失基数,而是综合考虑受害人是否因伤残导致实际收入减少等情况,来确定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可以说,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官要根据自由裁量权,参照受害人5级—10级伤残等级,确定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
2、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
这里,所谓上一年度,根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5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所谓“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根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5条第1款的规定,应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述两个方面的因素结合起来综合计算的结果,便是据以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标准。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⑤ 最高院司法解释对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如何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5)独生子女死亡被扶养人生活费扩展阅读

文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原告主体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受害人前“婆婆”主张因受害人死亡应获得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就未获得支持。

受害人窦某的前夫于1984年过世,窦某带着三个子女于次年与现任丈夫谢某结婚并共同生育了子女。后因其前夫的母亲王某(1936年生)年老体弱难以独自生活,便将王某接到身边与家人共同生活。2017年10月,窦某与谢某不幸在交通事故中双亡。

2018年3月,窦某与谢某的子女(包括窦某与前夫的子女)、谢某的母亲以及王某一起作为原告将肇事司机、保险公司等相关当事人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其中王某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4.6万余元。

经审理,文山市法院认为,王某系窦某前夫的母亲,两人之间并无血缘上的亲属关系或法律上的扶养义务。窦某将王某接至家中扶养系基于道德和孝道,其行为值得肯定,但窦某并非王某的法定扶养义务人,故法院没有支持王某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⑥ 死亡赔偿金与被抚养人生活费并存时该如何计算

”这里的“计入”可能有两种含义,一种含义是并列关系,即将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计算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与计算出的死亡赔偿金数额相加计算,相加之和最终确定为死亡赔偿金数额。另一种含义是涵盖关系,即不将计算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与计算出的死亡赔偿金相加,而是按照已计算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在死亡赔偿金原有确定的数额不变的前提下,从死亡赔偿金中析出。 笔者认为在处理被抚养生活费和死亡赔偿金关系时,应该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数额,累计计入死亡赔偿金,而不是从死亡赔偿金中析出,理由如下: 首先,原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是为了保持与已有法律的统一,才将受害人的收入损失,在技术上拆分为被扶养人生活费与残疾或死亡赔偿金赔偿项目的,二者之和才能充分赔偿受害人的收入损失。在最高院出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时,对被扶养人生活费采用的是“继承丧失说”,即认为,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的是受害人的收入损失,与死亡赔偿金赔偿受害人收入损失的赔偿目的是一致的,且被扶养人生活费本应被死亡赔偿金吸收,不应再单独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项目,但当时考虑到该司法解释要与已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中的赔偿项目相一致的立法原则,才通过分别设定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项目的方法,将受害人的收入损失进行了拆分。即《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确定的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数额,与其确定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数额,相加之和才是受害人的收入损失。 其次,若不累加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数额,只简单从死亡赔偿金中析出,无疑使有被扶养人的受害人得到的赔偿数额与无被扶养人的受害人得到的赔偿数额不一致,被扶养人生活费与死亡赔偿金无论在性质上还是在救济功能上都不同,二者并不排斥。广义上的死亡赔偿金可以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但被扶养人生活费并不能代替死亡赔偿金。

⑦ 被抚养人生活费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规定:
如果死者是独生子女且妻子去世了,那么对方就应当赔偿其父亲的抚养费15年,其母亲20年,其小孩子10年.如果其不是独生子女且妻子也没去世,那么其父母的抚养费金额要除以子女数,小孩子的抚养费金额除以2.理由是:每个子女都有抚养父母的义务,小孩子的母亲也有抚养义务.
因被抚养人中有二人是非农业户口,一人是农村户口.按照就高不就低的一般原则,在实际判案中,这些人的每年抚养费累计数,会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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