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子女父母 > 闵行区集体土地安置独生子女

闵行区集体土地安置独生子女

发布时间:2021-02-11 05:58:43

⑴ 我想知道02年上海市闵行区私房拆迁政策,能否告知

一、动迁安置
(一)闵行区动迁安置的3种类型及执行政策情况
1.老镇改造动迁安置
老镇改造包括老闵行的城区、各镇的镇区范围内的地块改造,这些地块大部分为国有土地。我区自1997年启动“一线四点”老镇动迁改造规划以来,老闵行区地区和颛桥、北桥、马桥、莘庄、七宝、梅陇等镇的老镇改造速度很快,城区、镇区面貌大为改善。老镇改造执行的拆迁政策,各镇、各开发单位有所不同,主要有两种:一是老闵行区地区及北桥、马桥等镇严格执行市政府的城市房屋拆迁政策,即市政府1991年4号令、1993年38号令和2001年11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及区政府同步配套的城镇房屋拆迁政策等;二有七宝、梅陇、莘庄、颛桥等镇及莘庄工业区执行区政府(1993)40号文,这一政策比市政府的城市房屋拆迁政策略宽。
2.征地动迁安置
闵行区由于地处城郊结合部,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农村城市化速度非常快。1987年以来,全区房地产开发、工业园区建设、市政建设中共征用集体土地累计超过17万亩,其中市属项目征地约2.5万亩、区属项目征地约14.5万亩。大量征地必然涉及农民私房动迁。由于市政府在2001年以前没有制定专门针对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拆迁政策,而市政府有关城市房屋拆迁政策对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农民私房拆迁又不适用,因此,为维护老百姓切身利益,区政府于1993年制定40号文《关于印发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其中包括《闵行区房地产开发中农村私房拆迁的实施办法》,征地拆迁基本上按这一政策操作。
3.旧村宅改造动迁安置
旧村宅改造动迁安置不同于上述两种类型,所涉及的土地是建设单位在办理征地手续后,成块好用且建设成本低的土地成片开发后,留下的难以开发或开发成本较高的农村宅基地。这些农村宅基地部分是已带征成为国有性质的土地,部分是难以征用的包含农民住宅的企业在内的集体土地,部分是外环线等骨干道路两侧的绿化用地,全区涉及100多个农村村宅。根据上年市政府郊区工作会议精神,为进一步推进农村城市化,闵行区实施以虹桥、莘庄、七宝、梅陇等4镇和龙柏街道共73平方公里集中城市化地区的旧村宅改造计划,计划4年时间消除“城中村”。今年是实施旧村宅改造的第二年。全区列入集中城市化地区旧村宅改造的宅基地共191块,涉及11438户家庭、9950亩土地、230万平方米建筑。其中扣除房产公司已征未拆的宅基地和外环线绿带内的宅基地外,全区实际列入改造的宅基地120块,动迁6446户家庭、宅基地面积6012.2亩、房屋总建筑面积134.32万平方米。改造范围内有30%的宅基地属于绿化、市政控制及工业用地,改造难度非常大。区政府成立村宅改造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由区房地局牵头负责,四镇一街道和区有关部门配合。经过调研,上年完成“三表一图”制作,即宅基地改造地块情况表、宅基地改造工作现状图。区政府同时配套有关旧村宅改造的优惠政策,即对旧村宅改造涉及由区收取的所有的土地出让金、房产开发税费全部返回到镇、街道。2002年,经区政府审定、市房地局批准列入开发的共有38块宅基地,涉及71个生产队、3801户人家、旧房面积78.2万平方米,均占应改造计划的30%以上。38幅地块中有7幅为国有土地、31幅为集体土地,集体土地以13批次全部经市房地局批转为国有土地。
2002年初,市政府出台《关于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根据这一政策以及前年出台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区政府出台闵府发(2002)8号文《关于闵行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实施办法》、9号文《关于闵行区城市居住房屋拆迁市场价补偿安置中区域划分及价格补贴标准实施办法》。各镇、街道分别拟定或正在拟定旧村宅改造实施办法。
(二)动迁安置政策的主要内容
1.《关于闵行区房地产开发中农村私房拆迁的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有:
(1) 拆迁补偿采取拆私还私、拆私还公两种方式。
(2) 拆私还私的计算:一是住房面积,按政策规定应安置人口在3人以下(含3人),原建筑面积人均40平方米以上的,人均可安排建筑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4人以上的(含4人),人均可安排建筑面积不超过35平方米。独生子女可照顾20平方米。二是互换房屋的差价,人均建筑面积在24平方米以内,且不超过被拆旧房建筑面积的,由安置户承担新房成本价1/3;人均24平方米以上且在被拆旧房建筑面积以内的,承担新房成本价。三是旧房面积多于新房面积的,由征地单位对安置户给予多余面积的奖励。奖励标准规定一个乡镇一个标准,按当时当地商品房售价规定了300元/平方米、500元/平方米、700元/平方米三个标准。
(3) 拆私还公不论原私房面积大小,原则上按人均住房面积12平方米分配,独生子女可照顾4~6平方米。
(4) 被拆农民私房的估价,统一按市建委、物价局颁发的沪建研(1992)1281号文《关于同意调整上海市房屋估价暂行标准的批复》执行。私房拆迁中涉及的过渡费等也按照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2.《关于闵行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标准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1) 计算办法:被拆房屋补偿标准=(被拆房屋建筑安置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补拆房屋建筑面积。
其中:价格补贴=(补拆房屋建筑安置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补贴系数。
(2) 补贴标准:同区城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根据不同地段确定,全区共分6个档次,最高的为外环线以内的虹桥、梅陇、龙柏部分地区1944元/平方米,最低的为浦江镇638元/平方米。补贴系数为25%。
3.《关于闵行区城市居住房屋拆迁市场价补偿安置中区域划分及价格补贴标准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1) 计算办法:被拆迁房屋补偿标准=同区域最低补偿单价标准+价格补贴。
价格补贴的计算:如被拆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低于或等于最低补偿单价标准,价格补贴为最低补偿单价的25%(25%为本区补贴系数);如被拆房屋的市场评估价高于最低补偿单价标准,价格补贴为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的2倍减去被拆房屋市场评估单价后的25%。
(2) 最低补偿单价标准:全区共分为6个档次,最高的为外环线以内的虹桥、梅陇、龙柏部分地区2400元/平方米,最低的为浦江镇1100元/平方米。价格补贴每平方米低于200元的按200元计算。
(三)四镇一街道旧村宅改造中实际执行的政策
由于市、区两级政府新颁布的动迁安置政策与原来的动迁安置政策有根本的区别,即新政策是按实际有证建筑面积计算动迁补贴的(俗称砖头),而老政策是按人均标准建筑面积计算动迁补贴的(俗称人头),而我区列入村宅改造的四镇一街道的农民私房建造早已冻结,有许多农民实际私房面积少于规定的面积。为体现公平性,四镇一街道将普遍采取新老拆迁政策相结合的办法。
1.补偿办法,有两种模式:
一是“人头、砖头”相结合安置的模式。即根据区政府8号文,结合原实行的人均安置面积,实行实际有证面积和按人均安置的标准面积相结合的办法,即实际有证建筑面积超过认定面积的,按实际有证面积进行计算;实际有证建筑面积不足认定面积有,按认定面积计算,不足认定面积的私房重置价格补贴相应扣除。认定面积以3口之家为例,七宝、梅陇、龙柏等为40平方米/人,独生子女增加20平方米;虹桥为135平方米/户。
二是以“人头”为主的安置模式。主要是莘庄镇,即结合原实施的拆迁安置政策(原规定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内的,个人出资570元/平方米,超过规定面积的不作为安置面积,按低于市场价200元/平方米的价格由动迁户结算),按人均40平方米、独生子女增加20平方米作为标准安置面积,在标准面积以内的,动迁户按成本价1/3出资,超过标准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动迁户按成本价出资,超过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按市场价结算。由于政策尚处于酝酿阶段,故动迁户具体出资多少尚未确定。
2.安置方式
一是以房换房安置方式,在改造地块上直接建造动迁安置公寓,让动迁户直接搬入安置公寓内,以减少直接的货币支出。二是现金安置方式,对动迁户不需要以动迁房安置的,或镇、街道不规划建设动迁安置房的,直接以现金方式安置。
3.动迁成本
根据不同地段、不同补贴标准、不同安置面积,以及不同附着物和其他补贴,农民动迁房安置成本是不同的。根据各镇、街道拟采取的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测算,平均每户补偿总额最高的为梅陇镇环线以内的动迁户,近70万元;最低的为虹桥镇和梅陇镇环线以外的动迁户,50多万元。
二、征地劳动力安置
(一)征地工基本情况
1.征地工管理情况
全区自1987年以来共涉及征地17万亩多,安置征地工12万人。其中市属项目征地应安置近3万人、区属项目征地应安置约9万人,实际安置约8万多人。剔除十几年中因区划调整划至外区和已办理退休及死亡的,目前,纳入区里管理的有6.06万人,其中吸劳人员3.37万人、养老人员2.33万人。在征地吸劳人员中,由区各有关公司吸劳的有4300多人,占12.1%,共余2.93万人由各镇安置,占88%以上。征地养老人员中有12741人由区征地养老所养老,其余养老人员由各镇及金城房产公司、春申房产公司等单位养老。
2.征地工就业及福利情况
近两年,我区重视征地工就业,仅上年全区就解决近4000个征地工的就业。由于征地工私房出租比较多,征地工生活相对较富,许多征地工存在不愿就业或不愿从事低档次、低收入的工作,加上征地工文化技能素质普遍较低,许多征地工高不成低不就,处于待岗状态。包括部分新办“农转非”手续的征地工在内,目前全区还有9243名征地工待岗,占管理在册征地工总数的27%。其中,由区属单位安置的有2968人(仅施达公司就占2300人)待岗、镇安置的有6275人待岗。对待岗征地工,我区规定安置单位发放生活费补贴,标准按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即每月290元发放,对自主就业的停发或少发生活费补贴。由于各镇、各单位经济实力有差异,故待岗征地工的生活费发放有高有低,最高的每月达350元(上房公司),最低的仅100元,一般为290元。
征地工的社会保障由安置单位解决。目前,全区管理在册的征地工中,有88%以上的征地工已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其余12%不到的征地工参加农保。而1997年底,我区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征地工仅占20%左右。说明区、镇两级为解决征地工社会保障投入了大量资金,按每一征地工15年的投保期合计2万元计算,累计投入的资金超过4亿元。
3.征地养老人员的福利情况
我区征地养老人员的退休补贴根据上海市统一标准,上年为386元,今年4月1日起调整为408元。征地养老人员的医药费在2001年之前采取实报实销的办法,由于制度上的缺陷,造成征地养老人员的医药费报销失控,有的征地工每月报销的医药费超过养老补贴。上年实行新的医药费报销办法后,各安置单位负担的征地养老人员医药费大为减少,2002年第四季平均每人每月负担的医药费为168.31元,比原来减少一半多。新的医药费报销办法参照城镇职工医保办法,同样实行账户基数、自负段报销标准,只是在相应标准和负担比例上有所减少。
(二)征地吸劳、养老安置政策
1993年出台40号文关于《闵行区房地产开发中农村劳动力安置的实施办法》,这一办法与1994年市政府62号令基本一致,因此,自62号令出台后,闵行区严格按照这一政策规范操作。由于前几年闵行区开发速度较快、经济发展水平较高,老百姓的生活水平与其他区县相比较高,62号令规定的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标准已很难适应我区实际,因此,在市政府新的征地安置办法出台之前(目前市政府仅在浦东新区试点),近两年我区根据实际需要,由征地双方协商,适当提高吸劳、养老安置补偿标准。具体为,按上年全市月社会平均工资的60%×每一征地工集体与个人合计缴费率×12月×15年,如上年全市月社会平均工资为1480元,集体与个人缴费率为46.5%,征地安置补偿标准至少需6.7万元,如再加上征地工自谋出路应给予的2年生活费(标准由各区自定,本区为每月800元,两年合计2万元),各征地单位安置补偿标准至少达8.7万元。鉴于此,我区目前征地安置基本参照62号令,标准比62号令翻了一番,其中,沪闵路以北如大古美地区7万~8万元,沪闵路以南约6万元。征地养老人员的补偿标准根据全市统一标准,即男9万多元、女11万多元。
(三)当前征地安置中存在的问题
征地劳动力安置历来是我区征地开发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前几年,由于补偿标准偏低和安置工作的不到位,征地工上访现象比较多,近两年,我区加大征地工安置工作力度,切实解决征地工就业和社会保障,维护征地工切身利益,因而征地工上访现象比过去明显减少。但是,从全区征地安置工作看,还存在一些问题:
1.部分项目征而未用影响老百姓利益的问题
我区在90年代初土地被大量征用,之后几年征而未用的土地很多,有的土地至今未用。土地征而未用将直接影响征地工社会保障,如部分征地工由于“农转非”手续办得晚,15年的养老金补缴不上,因而享受不到上海市城镇职工最低退休金标准。
2.部分自谋出路征地工的后顾之忧难以解决的问题
按62号令之前的安置政策,征地工自谋出路补偿费为1万元,按62号令规定,征地工自谋出路补偿费为1.5万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由于自谋出路人员的社会保险由自己缴纳,因而部分自谋出路人员根本没有缴社会保险,特别是1994年之前上海市还没有实行养老制度,大部分1994年之前自谋出路人员没有缴纳养老金。目前,全区未缴纳养老金的自谋出路征地工超过1000人。
三、集体用地安置
1.集体用地及集体用地后的农民安置情况
我区在开发建设中除征地外,还存在大量集体使用土地情况。1987年以来,我区集体使用土地累计超过5万亩,集体用地中应安置劳动力约2.5万人,其中95%的劳动力基本上由各镇安置在各类企业就业。集体用地涉及的养老人员近8000人,目前已全部养老。由于各镇经济实力不同,集体用地养老农民的退休补贴标准有高有低,最高的比照征地养老人员标准,最低的每月150元左右。
2.集体用地安置政策
为解决因集体用地而失去土地农民的后顾之忧,我区于1999年制定《关于集体土地使用及其管理的暂行办法》,规定集体用地后由各用地单位实行劳动力安置、养老保险和经济补偿等方式。其中,一是劳动力安置,按被用地单位的土劳比例协商安置,也可采取经济补偿加劳动力安置的办法,其中自谋出路的安置费用为2万元。二是养老保险,参照当地镇、村企业养老标准办理用地农业人员养老手续。三是经济补偿,采用一次性经济补偿的,按市有关征地补偿标准的50%执行,采用每年经济补偿的,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不低于600元。目前,我区集体用地的实际补偿水平每亩在1500元左右,也有许多集体用地项目的补偿金额每亩超过2000元。
2003年9月19日

(区委区政府研究室)

⑵ 上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如何认定被安置人口

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已经失效,现在适用的政策是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核定对象。
上海市房屋征收中居住困难户认定标准各区规定有所区别,具体看各区各项目制定的《居住困难户认定和补贴办法》。
静安区某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核定对象条件如下:
符合下列情况的,可核定为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人员:
(一)截止“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公告”作出之日(2018年9月30日),在被征收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在本市无他处住房,或虽有他处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的人员。
(二)截止“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公告”作出之日(2018年9月30日),不具有被征收房屋处常住户口,在本市无他处住房,或虽有他处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的人员,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1、原户口从被征收房屋内迁出的军人、海员、船员、野外筑路、勘探、就学等人员,现户口在部队、单位或学校的;
2、原户口在被征收房屋内,因正在服刑、劳动教养而户口被注销的人员;
3、非本市常住户口(不含外籍、港澳台人士),其配偶被核定为本地块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人员,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结婚证开具的日期至本地块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满一年的;
(2)结婚证开具的日期至本地块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不满一年,且与配偶所生子女户口已报入被征收房屋内的。
4、有本市户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含外籍、港澳台人士),其生父母一方被核定为本地块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人员的(离婚家庭按照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离婚协议书明确的未成年人抚养权归属认定)。
5、原户口在被征收房屋内,因支边、支内、支疆及上山下乡迁出且现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并提供在征收决定之日前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正在办理入户被征收房屋的相关凭证的,且之后报入该处户籍。
(三)“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公告”作出之日(2018年9月30日)前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可核定为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人员。若公有房屋承租人已死亡的,依法确定新的公有房屋承租人(签约主体)可核定为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人员。
(四)截止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后的一年内,签约期内签约的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人员中有报本市户籍的新出生婴儿的:
1、在签约前被征收户已提出居困申请并经审核认定符合居住困难户的,认定的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人员中有已怀孕的,且新生婴儿在本市报出生的,可追加认定为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人员,并以结算单形式增加居住困难保障补贴。
2、在签约前被征收户已提出居困申请但不符合居住困难户的,但增加新生婴儿后,经审核认定符合居住困难户的,可以调整房屋征收协议形式增加居住困难保障补贴。
3、在签约前被征收户未提出居困申请,该户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怀孕后及时提出居困申请,若房屋征收协议尚未开始履行可以受理居困申请,增加新生婴儿后,经审核认定符合居住困难户的,可以调整房屋征收协议形式增加居住困难保障补贴。若房屋征收协议已开始履行则不再受理居困申请。
4、符合上述规定调整房屋征收协议的,按照新的时间签订协议。但按照原房屋征收协议的奖励补贴进行计算有损失的,损失部分可以以结算单形式结算。

⑶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独生子女分钱是否享受双份

农村集体土地被政府征收,独生子女得到的补偿费,不会是双份的,而是有相关明文文件规定来进行补偿的。

一、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补偿费用分为三种,分别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土地征收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分为青苗补偿标准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①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②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

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土地征收遵循原则:

1、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

2、保证国家建设用地的原则;

3、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原则;

⑷ 闵行区己实行独生子女父母住院子女陪夜给予每晚30元的补贴

你在胡编乱造

⑸ 上海闵行区幸庄镇独生子女费在那里办理

带你们夫妇的身份证、结婚证和孩子的出生证到当地“计生办”办理。7009

⑹ 村里安置房我是村里为以的独生子女是女孩的算特殊情况嘛可以享受照顾嘛

不可以,村里安置房指村里的孤寡老人、孤儿和特别困难户等人分配享受的房子

⑺ 农村被政府征收的集体土地补偿费,独生子女是否应该享受双份利益

我国在征地补偿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是否给予优惠补偿,在有关征地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面都没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从该法可以看出对独生子女家庭的优惠政策由各地自行制定。 例如《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照顾。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就学、就医、就业以及就业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待。
(四)各级人民政府和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 又如《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家庭,享受下列奖励与优惠: 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时,增加一人份额; 可见,对独生子女家庭在征地时是否增加补偿费是由各地自己制定的。

⑻ 上海闵行区独生子女奖励费30元是2011年几月份开始发放

按最新公布的消息,
上海独生子女费
调正为每月30元,
失业人员
在街道(镇)
计生办
领取,在职人员在单位领取。

⑼ 上海市闵行区拆迁赔偿规定,急!!!

上海市闵行区最新征地补偿标准:

上海市闵行区土地共有二个片区:

一区片范围:莘庄镇/华漕镇/ 新虹街道/虹桥镇 /梅陇镇/七宝镇,区片补偿标准:65600元/亩。

二区片范围:颛桥镇/吴泾镇/ 浦江镇/浦锦街道 /马桥镇 ,区片补偿标准:59200元/亩。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调整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

(9)闵行区集体土地安置独生子女扩展阅读:

拆迁居民的私有房屋

第十一条 凡拆迁市区和郊县城镇居民的私有房屋,在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的前提下,建设单位与被拆迁户应按等价交换的原则协商办理。

第十二条 拆除私有房屋,建设单位应事先书面通知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征求私房所有人是否保留房屋产权的意见。

私房所有人应在接到书面通知的两个月内,提交房屋产权的有关证件,并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房源和本人的经济能力,提出是否保留房屋产权的意见。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作答复的,作放弃保留房屋产权办理。

第十三条 私房所有人要求用公房安置的,建设单位对私房所有人的被拆迁房屋,应按《上海市房屋估价暂行标准》(以下简称《估价标准》)予以估价补偿,并按照《拆迁办法》第十条第(一)、(二)、(三)项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安置。

建设单位应将被拆迁私房的有关产权证件,移送房管部门予以注销。

第十四条 私房所有人要求保留房屋产权安置的,建设单位可参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用新建房屋或其他住房互换产权。并按照互换房屋面积、质量的差异补偿差额价款。互换房屋的差额价款应一次付清。

私房所有人一时难以筹全房款,可由本人或家属向工作单位商借,并签订借款协议,分期归还给本单位。

私房所有人须付清互换房屋差额价款,并向区、县房管部门办理房产登记手续,领取房屋产权证后,方能交付使用。

⑽ 土地征收独生子女证享受政策补贴吗

目前的土地征收政策法规中,独生子女证没有单独的补贴。建议向当地内市、县人民政府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咨询。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阅读全文

与闵行区集体土地安置独生子女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秀孝顺的赞同结尾 浏览:128
给90岁的老人按摩 浏览:955
现阶段有什么养老金保险 浏览:50
社保养老金交多少一年 浏览:986
中国现在最长寿的寿星在哪里 浏览:712
老人脚趾骨折多久能走路 浏览:33
基本养老待遇差的意思是什么 浏览:949
老年人卧床酸痛用什么药 浏览:802
老年痴呆的人数 浏览:44
重庆长寿旅游攻略 浏览:811
染色体检查多久出结果试管婴儿 浏览:929
蚌埠电力公司退休能拿多少养老金 浏览:684
乐清养老金 浏览:837
重阳节知识竞赛的策划方案 浏览:181
体检科又叫什么科室 浏览:722
我的长寿花夏天怎么不长 浏览:236
80岁老公爱爱 浏览:200
儿子和父母一起生活不和怎么办 浏览:679
孝敬父母从我做起的作文600 浏览:904
老年人发困 浏览: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