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离婚后又复婚申请独生子女证咋写
抬头就写:独生子女申请书,内容:由于年龄和经济条件所显,我们夫妻双方经过协商,决定终身只生一个孩子,望批准。然后落款写上你们夫妻两个人人的姓名,最后写上年月日。
B. 夫妻离婚前办的独生子女证,复婚后还有效吗
只要夫妻双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后,不论离异与否,只要双方不再生育和领养有子女,那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依然有效,仍然可以享受相关的独生子女优惠政策。
C. 离婚又复婚独生子女证怎么办
这个得赶紧去办了
据说国家很快就停止办理独生子女证了
去当地人民政府咨询一下。
D. 离婚后再婚以前的独生子女证还有效吗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离异或丧偶后,在育龄期内再婚,新组合家庭子女数累计超过一个的,持证人应当在当月到原发证机关缴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否则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仍然有效。
以山西省为例,根据《山西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
第四条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愿终身只生育或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包括虽然离异或丧偶,但其独生子女是在婚姻存续期间生育或收养的);
(二)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山西省境内户籍;
(三)女方年龄在20周岁至49周岁之间。
第五条具备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亦列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发放(或换发、补发)范围:
(一)未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男女双方按有关规定缴清社会抚养费,且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
(二)只有一个子女,该子女死亡之后,只生育或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另一方再婚前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再婚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四)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离异或丧偶又再婚,其现配偶未生育或收养过子女且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五)《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损毁的。
本条第(四)、第(五)项可不受年龄限制。
第十二条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离异或丧偶后,在育龄期内再婚,新组合家庭子女数累计超过一个的,持证人应当在当月到原发证机关缴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证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从当月起停止对原持证人的奖励优待。持证人不按规定交回的,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并书面通知原持证人所在单位或村(居、社区),追回原持证人不应享受的奖励费。
E. 我儿子有独生子女证,但是我和老公离婚一次后来又复婚了,孩子还能享受独生子女
从2016年起取消独生子女待遇了!以前享受的继续享受。
F. 离婚再复婚能办独生子女证吗
可以补办的,只要是在2016年1月1日以前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丢失了或者子女十八岁前未办理的,可以补办。
以吉林省为例,根据吉林日报资料,http://jlrbszb.chinajilin.com.cn/html/2016-06/17/content_198087.htm?div=-1
吉林省对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没有限定时间。对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仍执行生育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奖励政策。
如果《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丢失了或者子女十八岁前未办理的,可以补办。
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应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证明,由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审核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
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G. 离婚再婚又复婚独生子女证有效吗
有效的,国家有规定,夫妻离婚后再复婚原先领取的,《独生子女证》可以继续使用!望楼主采纳!谢谢…
H. 复婚的办独生子女证还要看离婚协议吗
办理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程序
夫妻双方及其子女都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或者城镇常住户口的领证程序:
(1)由女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
(2)经双方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送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原件)。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报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附户口簿复印件)。
(3)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在接到《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独生子女证》。
丧偶或离婚对象的领证程序
(1)由符合条件的一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
(2)经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送符合条件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明原件)。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报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附户口簿、离婚证明复印件)。
(3)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在接到《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证》。
其他情况的领证程序
(1)夫妻双方的常住户口在本市,而子女常住户口在外地的,经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后,按照“夫妻双方及其子女都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或者城镇常住户口的领证程序”办理。
(2)夫妻一方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城镇常住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