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从来没有领过独生子女费
你如果有独生子女证,
但是一直没有领过独生子女费用,
这样的话你要找妇联呀,
或者是相关的部门去咨询问问的。
B. 我是独生子女但没有领取过独身子女费 能补领取吗
独生子女本人是不能领取独生子女费的,独生子女费也不能补领。
独生子女费是由独生子女的父母领取的,独生子女费是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中国对独生子女实行的奖励政策。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部分地区为16周岁)止,每年发放独生子女奖励费。
独生子女费原则上应当按月发放,经发放单位同意,也可以每年领取一次,当年没有领取的,不予补发。
(2)独生子女费没有领取扩展阅读
独身子女费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
(1)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2)夫妻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3)夫妻原有两个计划内生育的孩子,其中一个意外死亡,另一个不满十六周岁的;
(4)夫妻丧偶后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5)夫妻离婚前生育过一个孩子,离婚时孩子判由本人抚养,并且该孩子不满十六周岁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孩子,现家庭只有这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孩子,其中一个由对方抚养,现家庭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8)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放弃生育,且现家庭孩子年龄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C. 2017年独生子女费怎么还没发放
1、新修订《奖励补助若干规定》与原规定相比做哪些调整
答:与原规定相比新修订《奖励补助若干规定》做调整:
提高独父母奖励费标准持《独父母光荣证》本市户籍公民其满16周岁前领取独父母奖励费由每每月2.5元提高每每月30元
二统并提高独父母性计划育奖励费标准凡持《独父母光荣证》本市户籍公民性计划育奖励标准提高每5000元
三统并提高婚员性计划育奖励费标准凡20044月15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未育未收养本市户籍公民性计划育奖励标准提高每10000元
2、新奖励标准候始实施
答:自20111月1起凡符合新修订《奖励补助若干规定》规定条件领取奖励费按照新奖励标准执行
3、哪些员按照新标准领取独父母奖励费
答:列员按照新标准领取独父母奖励费:
()20111月1前领取《独父母光荣证》且未满16周岁本市户籍公民自20111月1起执行新标准
(二)20111月1领取《独父母光荣证》本市户籍公民自领证起执行新标准 4、符合哪些条件员按照新标准领取独父母性计划育奖励费
答:持《独父母光荣证》本市户籍公民自20111月1起按照列规定领取性计划育奖励费:
()按照《海市城镇职工养保险办》规定参加社保险员办理退休手续按照《海市城镇职工养保险办》规定计发养待遇再给予性计划育奖励费(即原计划育性补充养金)5000元
(二)符合前项规定员满55周岁或者男满60周岁由其户籍所区、县政府给予5000元性计划育奖励费
5、符合哪些条件员按照新标准领取婚员性计划育奖励费
答:20044月15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未育未收养本市户籍公民自20111月1起按照列规定领取性计划育奖励费:
()按照《海市城镇职工养保险办》规定参加社保险员办理退休手续按照《海市城镇职工养保险办》规定计发养待遇再给予性计划育奖励费(即原计划育性补充养金)10000元
(二)符合前项规定员满55周岁或者男满60周岁由其户籍所区、县政府给予10000元性计划育奖励费
6、应该按新标准领取奖励费员已经按原标准领取否补发
答:自20111月1起凡符合新修订《奖励补助若干规定》规定条件领取奖励费按照新奖励标准执行已按照原标准领取奖励费关单位部门予补发
7、每每月30元独父母奖励费由谁发放
答:独父母奖励费按列办支付:
()用单位由用单位支付;
(二)用单位由其户籍所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
8、用单位应支付独父母奖励费
答:应支付根据《海市口与计划育条例》规定企业、事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公民都应协助民政府展口与计划育工作同新修订《奖励补助若干规定》明确规定用单位由用单位支付独父母奖励费用单位应按照规定落实独父母奖励费
D. 我是独生子女但没有领取过独身子女费 能补领取吗
这个不是你领取的,是家长领的,退休前一般子女未成年在单位领取,退休后直接加到退休金里
E. 独生子女费如何领取都需要带什么
向初审单位提出申请—递交材料—办理受理。需要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
以广州市为例,依据《广州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第十条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依申请办理。奖励对象行动不便的,可以向初审单位预约上门办理。奖励对象在到龄前2个月内可以向初审单位提出申请,也可以在市卫生计生委网站上预申报。
采用预申报的,应当在预申报后7个工作日内向初审单位递交材料,办理受理手续;逾期没有办理的,初审单位可以终止该申请。预申报被终止的,奖励对象应重新申报。奖励对象的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上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奖励对象提出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奖励对象本人市民卡,没有市民卡或者市民卡信息不全的,应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本人免冠证件照1张;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项情形的,应当提供子女死亡证明和死亡子女婚育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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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费的相关要求规定:
1、申请受理后需要变更姓名、证件号码、社保编号、户籍地址、奖励金发放渠道或者发放账号等信息的,由奖励对象向初审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变更相关信息应当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需变更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
2、奖励对象迁出市外的,凭迁出地的《计生奖励金发放关系转移通知》依迁入地的政策接续奖励待遇。迁入地没有奖励政策或奖励政策不衔接的,奖励金自动终止享受。
3、审核单位发现多发奖励金的应当及时通知奖励对象退回,经通知奖励对象逾期没有退回的,审核单位应当暂停其奖励金的发放直至其将多领的奖励金退回或者抵扣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