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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哪些地方开始独生子女登工作

发布时间:2021-02-09 11:21:28

Ⅰ 有谁知道安徽蚌埠五河县。对于独生子女有没有什么优惠政策

没有。
现在已经没有独生子女的优惠政策。国家已经不提倡独生子女,国家提倡的是二胎政策,提高人口数量,以后也不会有针对独生子女的政策了。
望采纳

Ⅱ 父母到独生子女工作的城市看病可以报销吗

这种情况要挂急诊,然后把看病的名种收据,拿好,回原户口所在地医保部门,凭急诊,及外地居住证明,可以报销,报销比例不大

Ⅲ 有独生子女证,但是没有工作单位,在街道社区登记过,但从未领取过,请问应该去哪里查询

街道专属计生办,这个“没有执行开”的借口不成立,你可以好好问哈

Ⅳ 蚌埠市农村独生子女享受哪些政策

在农村地区的独生子女家庭享受的状态什么样的政策?

国家有关规定,农村唯一的儿子/女儿能拿到补贴,在1000元/年。建议你详细的建议,当地村计划生育办公室,肯定会超过几十元/年。

Ⅳ 独生子女费去哪登记

一般有单位的话就在单位女工哪里去咨询,你们这种情况比较特殊,按照我的理解,你们双方都有孩子,组成了一个新家,孩子应该就不属于独生子女了。

Ⅵ 关于安徽省蚌埠市农村户口计划生育及婚姻登记问题

现在都什么年代了,你丈夫家里还这么封建? 如果你不办理结婚登记,你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护。 如果你们都是农村户口,是可以合法生育二胎的。 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 (五)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六)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七)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五级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十)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十 一)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 二)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其居民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可以继续适用本条例中有关农民的规定;已经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三年内可以继续适用本条例中有关农民的规定;但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Ⅶ 蚌埠市现在可以办独生子女证吗

没有这样的规定,我独生子女去年都办好了。办理时,只要提供材料(户口本、身份证、单位证明等各种证件)就行了,连钱都不交,还给发一个红本很光荣的事情。

Ⅷ 蚌埠市夫妻一方单位不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怎么办

投诉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请他们帮助协商解决。

关于印发蚌埠市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更新时间: 2011-12-27

关于印发蚌埠市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蚌埠市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独生子女保健费管理,规范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程序,确保独生子女保健费及时、足额发放,维护计划生育户的合法权益,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夫妻双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职工、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含下岗失业人员)。

第三条 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独生子女保健费的管理、申报、审批和各类信息的收集整理等工作,并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备案。

第四条 凡子女年满16周岁之前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

(一)夫妻双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

(二)再婚家庭的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其原领证的子女可继续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待遇;

(三)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五条 市辖各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自领证当月起至子女16周岁止,凭证领取每月20元标准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市辖三县,可以参照市区标准执行,也可以根据本县具体情况,由县政府自定标准,但不得低于每月20元的标准。

第六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独生子女保健费,在本单位企业福利基金或者福利费中开支,按月发放到个人。具体为:

(一)夫妻双方在不同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各自所在单位分别发放50%。

(二)夫妻双方在同一个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该单位全额发放。

(三)夫妻只有一方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该单位全额发放。

第七条 其他所有制企业职工、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户籍所在地县、区财政列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预算,由本级财政承担,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行政区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县、区财政各承担一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季度或年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组织发放。9月30日前完成当年发放。

第八条 独生子女保健费一年申报一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的计生机构,要于每年12月底前做好当年新增独生子女领证人员的登记增补及因年龄到龄或死亡、或父母又生育等原因退出人员的核减工作,并按时报县区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或单位主管部门,以便汇总预算下年度独生子女保健费支出,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部门要建立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档案。

第九条 独生子女年满16周岁的,从次月起停发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死亡的,从死亡的次月起停发独生子女保健费。

第十条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因婚姻或生育发生变动而不符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条件的,由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的计生机构负责收回并注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中已生育的,由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的计生机构负责收回此前已享受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第十一条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实行公示制,所有对象都必须在所在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和社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和管理接受财政、人口计生、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相关部门应定期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在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的过程中,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由市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5日起施行。

Ⅸ 父母享受独生子女待遇登记表须带哪些证件

(1)夫妻双方及子女都是本地常住户口的需要:1.女方到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单位到所在地居民委员会)领取《独生子女申请审批表》。2.经双方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单位到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送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需携带:户口本、结婚证原件)。3.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材料齐全的申请在十五内审核完毕,报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4.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在接到审批材料后从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夫妻双方常住户口在本地,而子女在外地的需要:1.子女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独生证明。2.办理证明后按第一种情况办理(全程需携带:子女户口本、独生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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