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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户口随子女进沪

发布时间:2021-02-09 09:06:43

『壹』 外地退休父母投靠子女能入沪户口吗

外地退休父来母投靠子女可自以入沪户口的,当事人已经退休的,可以投靠户口在上海市的子女入户,与其是否结婚是无关的。

『贰』 父母的户口可以跟随子女迁到上海吗

上海接收外地户籍的人通过结婚投靠和居住证积分办理落户,但是随迁的户口只能是结婚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父母的户籍不能跟随迁入上海。其实如果只是因为父母退休了身边没人照顾,想把父母接到上海生活以便照顾,也不必太在意上海户口。

『叁』 父母的户口可以跟随子女迁到上海吗

1、本区内迁拿薯入的,居民持相关手续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所需证明材料如下:
(1)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3)被申请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子女及其配偶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子女配偶为房主的同意入户证明及子女《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等)。
2、主城他区城镇居民到我区入户的,应先到迁入地派出所出具《同意入户证明》,再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开具《户口迁移证》,之后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所需证明材料如下:
(1)《户口迁移证》;
(2)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3)父母《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子女及其配偶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入户地《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子女配偶为房主的同意入户证明及子女《结婚证》等)。
3、主城区外城镇居民到我区入户的,应到锦江区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户口《准迁证》,再持《准迁证》二联及原籍户口簿回原籍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开具《户口迁移证》,之后持《迁移证》、行政服务中心档案袋、入户地户口簿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登记消斗者,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办理《准迁证》所需手续如下: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书面申请;
(2)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3)被申请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属丧偶的需出具派出所死亡注销户口证明;
(4)子女及其配偶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户口簿》及销指《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子女配偶为房主的同意入户证明及子女《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等)。

『肆』 上海有没有父母投靠子女的户口政策

有,

父母子女投靠入户需要准备的资料:被投靠人申请、身份证或户口簿;接收单位证明;投靠人户籍证明和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夫妻同时迁入的还应出具结婚证书;已达到法定婚龄的子女投靠父母,还应出具婚姻登记机关的未婚证明。

近亲属投靠需要准备的资料:出具法定监护(抚养)人丧失抚养能力或病故伤亡证明和与被投靠人确立监护(抚养)关系的公证书。

(4)父母户口随子女进沪扩展阅读

一、市外迁入外埠农业人口与本市农业人口初婚申请入农业户口应向其配偶户口的所在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被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书;

(4)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及村、乡(镇)证明;

(5)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及村乡(镇)证明。

办理外省市迁入本市的户口,应向迁入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证件:

(1)迁入人的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2)市局、分(县)局开具的入户证明;

(3)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4)18周岁以上人口交本人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

(5)毕业分配应持报到证和接收单位局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的报户口证明和接收单位证明。

二、老人投靠子女申请入户应向其子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入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4)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5)其他相关证明。

『伍』 外地退休父母投靠子女能入沪户口吗

外地退休父母投靠子女可以入沪户口的,当事人已经退休的,可以投靠户口在上海市的子女入户,与其是否结婚是无关的。

『陆』 老人投靠子女,子女是上海户口,如何申请老人的上海户口

这种情况初步判断符合目前上海老人投靠子女的落户政策,具体还要咨询当地公安分局。

关于老人投靠:

上海支内、知青,或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外迁人员”)及其配偶,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或者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老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回沪落户:

(一)夫妻双方均为上海外迁人员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2. 无子女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上海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3. 外省市无子女,其在上海的子女因应征入伍、出国(境)、死亡(失踪)或判刑等原因被注销上海户口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上海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二)夫妻一方为上海外迁人员,其外省市配偶婚姻登记满10年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2. 无子女的,夫妻一方为上海支内、知青的,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可以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上海的合法住所处落户;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在其本人拥有的上海合法住所处落户。其外省市配偶可以随迁,或待上海支内、知青回沪落户后再申请;

  3. 上海支内、知青已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4. 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有上海户口的人员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外省市无子女的,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上海外迁人员属单身老人,其未生育、未领养过子女的,可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上海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柒』 外地户口的父母可以投靠上海户口的子女落户上海吗

一定要满足是从上海出去的上山下乡知青这个条件。
如果是当年的知青就可以回上海。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事务中心办理投靠子女的上海居住证 (申领《上海市居住证》所需材料) :

1、《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

2、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3、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如自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由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或者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等;

4、18-49周岁的申领人须提供流动人口婚育状况证明;

5、本市街道、镇(乡)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投靠子女的,须提供公安部门认定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居住证的功能)。作为持有人在本市居住的证明,对退休人员来说,可以办理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个人相关事务。

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收到申领《居住证》的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凭证,同时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定。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定和制证工作。

居住证满3年后,父母户口就可以落户迁回上海。届时,你将原来上海户口迁出证明(原派出所)、外地退休证明、儿子独生子女证明、本次外地派出所户口迁移证、户口迁移申请书、上海迁入地派出所的同意迁入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7)父母户口随子女进沪扩展阅读

办理外省市迁入本市的户口,应向迁入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证件:

1、迁入人的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2、市局、分(县)局开具的入户证明;

3、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4、18周岁以上人口交本人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

5、毕业分配应持报到证和接收单位局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的报户口证明和接收单位证明。

老人投靠子女申请入户应向其子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入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4、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5、其他相关证明。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户口迁移

『捌』 父母户口怎样随子女迁入上海

上海接收外地户籍的人通过结婚投靠和居住证积分办理落户上,但是随迁的户口只能是结婚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父母的户籍不能跟随迁入上海。
为了积极稳妥地解决历史遗留户口问题,现就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提出若干实施意见如下
1.关于子女投靠,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指在本市具有登记常住户口满5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后,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或普通高中就读学生,下同),已随外省市父(母)办理出生登记,现要求投靠本市父(母)户口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家庭户,且不因投靠落户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下同)落户。
2.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现已被批准回沪落户的人员,其生育的子女从未就业、未婚未育、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年龄不超过25周岁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3.经市教委批准已在本市落户的高校毕业生,其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沪居住生活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4.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收养外省市小孩,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后随父(母)在沪共同居住生活满5年以上且未成年的,可准予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玖』 父母户口怎样随子女迁入上海

上海接收外地户籍的人通过结婚投靠和居住证积分办理落户上,但是随迁的户口只能是结婚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父母的户籍不能跟随迁入上海。

『拾』 父母随子女迁上海户籍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公安部门为了方便居民办理户口手续,公布了《办理户口须知》,具体内容如下:

办理户口须知

居民、职工家属城镇户口申报落户:
由本人持(1)落户申请书;(2)被投靠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3)投靠人原籍户籍证明;(4)结婚证原件、复印件;(5)双方身份证复印件;(6)投靠人原籍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业证明;(7)投靠人户口是兵团的,由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无业证明,到所在派出所申报,由户籍警核实后填写“申请入户审批表”的签署意见,并由户籍警给申报人填写《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责任书》交申报人,申报材料经所长审核后,上报分(县)公安局审批并打印准迁证下发各派出所,申报人凭《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责任书》回执领取准迁证。
居民、职工家属申报“农转非”落户须知:
由本人持(1)落户申请书;(2)被投靠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3)投靠人原籍户籍证明:(4)结婚证原件、复印件;(5)双方身份证复印件;(6)投靠人户口是兵团的,由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无业证明,到所在派出所申报,由户籍警核实后填写“申请入户审批表”的签署意见,并由户籍警给申报人填写《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责任书》交申报人,申报材料经所长审核后,上报分(县)公安局审批并打印准迁证下发各派出所,申报人凭《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责任书》回执领取准迁证。
成建制单位搬迁落户:
由申请单位向人民政府写出报告,市公安局根据政府批准文件和落户花名册审核提出意见,报政府批准,由市公安局会同有关单位批准后,到派出所落户。
征用土地落户:
由单位持(1)人民政府批文、人民政府的征地公告;(2)征地协议;(3)安置协议;(4)落户人员花名册,由市公安局根据人民政府的批文,计委下过的计划,由市公安局批准后,到派出所落户。
复员转业军人异地落户:
由本人持退伍军人落户介绍信、退伍证、接受单位证明、配偶户口薄、结婚证上述证明到市公安局审批,由市公安局户口接待室批准后,到派出所落户。
兵团系统调动及家属、子女的落户:
在自治区人事劳动部门下达的控制指标数内,由本人凭兵团人事、劳动部门出具落户证明、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接受单位证明到公安局审批,市局批准后,到派出所落户。
有固定住所、稳定收入人员落户:
由本人持(1)本人申请;(2)住宅产权证、购房合同及发票、购房公证书或自建房手续;(3)工商营业执照。经公证的劳动合同书或单位证明及工作证(退休证);(4)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证明,到现住地派出所申报,由户籍警核实填写“申请入户审批表”签署意见,经主管所长审批后,报分(县)局主管局长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公安局审批。
入学前非本市常住户口的高校毕业生分配落户:
1、指分配到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由本人持(1)报到证;(2)户口迁移证;(3)接受单位证明;(4)分到兵团驻乌单位,由兵团分办出具证明,到市公安局户口接待室审核批准后,到派出所落户。
2、分配到民营科技企业大中专毕业生:由本人持(1)就业合同书(公证书);(2)报到证;(3)科委民营科技办出具的证明(兵团分配的,由兵团工商联出具证明);(4)接受单位证明;(5)户口迁移证;(6)分配到市属非国有企业单位的凭市分办及就业指导报务中心出具的落户证明。到市公安局户口接待室批准后,到派出所落户。
大学毕业来我市工作,根据本人意愿可申请在乌市落户:
来乌市工作满二年,交纳了二年社会养老金的大学本科毕业生;来我市工作满五年,交纳了五年社会养老保险金的大学专科毕业生,可免交城市增容费办理落户。凭本人申请、大学毕业证、户口迁移证(或户籍证明,和各级人民政府人事、劳动、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或用人单位的相关证明及交纳社会养老保险金凭证),到市公安局户口接待室核准登记后,再到派出所办理居民身份证手续.
技校毕业生落户:
由单位持 (1) 计委、劳动部门下达的计划或劳动部门调分计划、花名册; (2) 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劳动合同; (3) 接受单位劳动人事部门证明, 到市公安局户口接待室审批, 市局批准后,到派出所落集体户口。
投资、兴办实业及西部开发建设所需人才落户:
1、凡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凭本人申请、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的投资、兴办实业证明、户籍证明到市公安局户口接待室核准登记后,再到派出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手续。按规定减免城市增容费。
2、凡是我市引进的各类人才申请在乌市落户的,凭本人申请、户籍证明、市人事局的证明到市公安局户口接待室核准登记后,再到派出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手续。按规定减免城市增容费。
离休干部安置和随迁家属落户:
由本人或单位持(1)各级党委老干局批准文件;(2)离休干部安置单位证明、本人离休证;(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4)随离休干部当地安置的配偶及待业子女、未成年子女证明,到安置单位所在地分局审批,由分(县)局主管局长批准后,到派出所落户。
各地驻乌办事处工作人员落户:
由申请落户单位持自治区、市政府的批文和落户人员花名册到现住地分局审批,由分局主管局长批准后,到派出所落户。
科技人员家属落户:
由本人或单位持(1)从事厅(局)证明;(2)被投靠人单位证明;(3)结婚证;(4)投靠人原籍户籍证明,到现住地(县)局审批,由分(县)局主管局长批准后,到派出所落户。
部队随军家属落户:
由本人或所在部队持(1)师以上政治部门批准随军证明;(2)干部家属随军审批报告表两份;(3)本人任职命令原件、入伍登记表复印件、军官证、结婚证;(4)投靠人原籍证明,到现住宅区地派出所申报,审核后报分(县)局审批,由分(县)局主管局长批准后,到派出所落户。
部队干部调动家属随迁落户:
由本人或单位持(1)军队干部调动行政介绍信;(2)调入部队证明及任职命令;(3)军官证、结婚证;(4)随迁人员原籍户籍证明;(5)原随军“干部家属随军审批报告表”复印件,到分(县)局审批,分局批准后到派出所落户。
落实政策人员落户
由单位或本人持(1)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平反决定;(2)接受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的证明,由分(县)局主管局长批准后,到派出所落户。
转业干部及随迁家属落户:
由本人持(1)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出具的“军队转业干部户介绍信”;(2)本人“转业证”、接受单位证明;(3)结婚证、户口迁移证;(4)安置部门出具军队转业干部家属随迁落户证明到分(县)局审批,分(县)局批准后,到派出所落户。
干部、工人调动人员落户:
由本人或单位持(1)人事、劳动部门的调令;(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3)接受单位证明到分(县)局审批准后,到派出所落户。
招工、招干人员落户:
由本人或单位持(1)录用通知书(5联单);(2)劳动、人事部门招干、招工文件;(3)接受单位证明;(4)招工、招干登记表;(5)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到分(县)局审批,分(县)局审批后,到派出所落单位集体户。
收养小孩落户:
由收养人持(1)收养证原件及复印件;(2)收养人申请,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派出所审核后,报分(县)局审批,由分(县)局主管局长批准后,到派出所落户。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异地落户:
由本人持(1)释放证、解除劳教或少管证明书;(2)在乌市直系亲属的户口簿;(3)在乌市直系亲属的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证明,到现住地派出所申报审核后报分(县)局审批,经分(县)局主管局长批准后,到派出所落户。
华侨港澳台胞落户:
(1)凭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华侨回国定居证》并加盖全国统一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印章,凭此证办理落户手续;(2)港澳台胞回内地定居凭《回乡证》由本人持上述证明到现住地派出所申请,经审核报分(县)局审批,由分(县)局主管局长批准后,到派出所落户。
出国、留学、探亲返回人员:
由本人或单位持(1)本人护照、出境卡、单位证明;(2)因公出国、出境工作的,凭县以上政府外事办恢复户口证明;(3)因私出国出境、留学、进修的凭市公安局外事处出具恢复户口三联单,到现住地派出所申请,经审核后报分(县)局审批,由分(县)局主管局长批准后,到派出所恢复户口。
补录:
凭(1)本人申请;(2)本人户口簿或迁移证;(3)户籍调查报告(包括户口档案资料和原居地调查)由户籍警调查核实后,填《补漏登记表》,经所长审核签字,到分(县)局审批,由分(县)局主管局长批准后,到派出所补录。
出生日期、族别变更、更正:
由本人持(1)本人申请;(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区、县两劳动部门职工出生年月认定表或区、市民委族别认定证明,到现住地派出所申报,由户籍警查户籍档案,确属工作失误填错的,填写变更审批表,经派出所审核后报分(县)局审批,由分(县)局主管局长批准后,到派出所变更、更正。
本市入伍的复员军人(包括退回、开除)人员落户:
由本人持1、本人退伍证;2、户口簿到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口内勤查核注销记录,打印户籍证明报所长,由派出所主管所长批准后,恢复户口。
入学前系本市常住户口的高校毕业生落户:
1、毕业证;2、户口迁移证;3、户口簿到派出所申报,户口内勤民警查核确有迁移登记,打印户籍证明报所长审批后,应当场恢复户口。住址跨所变动的,先落户口后迁出。
大中专院校、技校招生落户:
1、入学时选择户口迁入乌市的,由学校派专人(1)大中专院校招生计划或技校招生计划;(2)迁移证;(3)花名册;(4)录取通知书到派出所办理集体户口,户口内勤直接办理落户。
2、入学时不愿意将户口迁入乌市的外地生源学生,凭居民身份证、招生花名册由学校派专人持上述材料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
大、中专学生转学、退学落户:
自治区范围内办理转学的凭自治区教委主管部门批准文件,跨区办理转学的凭转出地和转入地省级高教部门批准文件办理,学生因故退学的,凭学校批准文件,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由当地派出所民警审核后,所长批准办理落户。
劳改、劳教注销:
自2003年8月7日起,取消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以往已注销户口的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人员、需要恢复户口的,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参军注销:
1、入伍通知书;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持上述证明到派出所由户口内勤直接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收缴居民身份证。
出国、(境)人员户口:
取消出国、出境一年以上人员(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户口的规定。
自2003年8月7日起,取消出国、出境一年以上人员(对于以往已注销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注销的规定。对于以往已注销户口的人员,若要恢复户口的,仍按原有政策。对于已在国外,境外定居的人员,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注销其户口。
死亡注销:
由家属持1、死亡医学证明书;2、户口簿、身份证,到派出所由户口内勤直接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高校录取学生迁出:
由本人持1、户口簿;2、入学录取通知书到派出所由户口内勤直接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解除劳教本市人员落户:
由本人持1、释放证、解除劳教或少管证明书;2、户口簿到原注销户口派出所申报,经户口内勤查核注销记录,由主管所长批准后,恢复户口。

新出生婴儿落户须知

凡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1、随父母自愿选择。
2、出生证、准生证各复印件一份(落户时必须带上原件)两证章子必须盖全。
出生证(盖章处指妇幼保健站)准生证(盖章处指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
3、三个月内新出生的婴儿直接落户,超过三个月经所长审批方可落户。
4、结婚证复印件。

父母投靠子女条件及申请落户材料

1、投靠人女性满55岁,男性60岁
2、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出具身边无子女照顾证明。
3、个人落户申请。
4、投靠人原籍出具户籍证明。
5、被投靠人单位证明或办事处证明。
6、被投靠人身份证复印件。
7、离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子女投靠父母条件及申请落户材料

1、子女不得超过十八周岁。
2、个人落户申请。
3、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出具户籍证明。
4、被投靠人单位证明及办事处证明。
5、被投靠人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证明。
6、父母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夫妻投靠条件及申请落户材料

1、结婚满四年。
2、个人落户申请。
3、投靠人原籍出具户籍证明。
4、非农业户口(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出具无业证明,兵团户口出具兵团社会保障局无业证明)。
5、被投靠人单位证明或办事处证明。
6、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7、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现在制度正在改革,以后就没有什么非农业户口了,实行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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