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个税扣除赡养老人再婚是不是都不算独生子女
独生子女父母离异后再婚如何享受个税专扣?税务总局回应
华夏经纬网 2019-01-09
中新网1月9日电 独生子女父母离异后再婚,作为赡养人如何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针对这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今天上午进行了回应。他透露,在新组建的两个家庭中,如果纳税人对其亲生父母、继父母中的任何一人是唯一法定赡养人,则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每月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㈡ 我是独生子女但是填报个税的时候单位让填非独生子女这样行吗
不行。抄这是恶意隐瞒。是违法行为。
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在赡养老人方面扣除是不同的。
如果非独生子女,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税需要和其他兄弟姐妹分摊,否则监测系统查出来需要补缴税款,严重会进行罚款。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个人所得税说自己是独生子女是是不是扩展阅读: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㈢ 独生子女费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是不是扣除
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中,包括独生子女费,可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有关文件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法规,应严格按照法规进行征税。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
(一)条例第十三条法规,对按照国务院法规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法规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㈣ 新个人所得税对独生子女定义问题
新个人所得税对独生子女定义,基本上沿用《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修订)》的相关规定(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同时从明确了独生子女,必须是父母任何一方的唯一法定赡养人。
独生子女,是指一对夫妻生育的唯一孩子。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具有同样的身心发展规律。但兄弟姐妹关系会在儿童社会化过程中产生一定作用。独生子女除了与父母之间的亲子关系外,没有兄弟姐妹这层关系,因此其社会化带有自身的特点,但是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都能学会交朋友。独生子女政策是为了响应国家号召,而实施的控制人口增长过快的一项政策。
《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修订)》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项中的独生子女按下列标准确定:
(1)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所生育子女只有一个存活的;
(2)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
(3)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4)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一方依法与该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与无子女的人再婚但没有生育的。
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
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生育子女的一方可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未生育子女一方可享受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奖励。
㈤ 为什么个税申报系统赡养老人只能选一个
赡养老人抄申报不是按赡养袭老人的数量而是按照每月分摊标准额度分摊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被赡养人包括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除此以外的附加扣除还有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均。遵循公平合理、利于民生、简便易行的原则。
㈥ 个人所得税 怎么修改是否是独生子女一栏
这个不需要修改,有下拉菜单,是需要选择的。是或不是,没有其他选项。这是系统设置不能修改 ,如果你有极特殊情况,那要找税务局了。
㈦ 个人所得税对独生子女定义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表示,对于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内重新组建容家庭,在新组建的两个家庭中,如果纳税人对其亲生父母、继父母中的任何一人是唯一法定赡养人,则纳税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每月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除上述情形外,不能按照独生子女享受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你不是你母亲的唯一法定赡养人,因为你母亲离异前育有一女,也就是你姐姐,她同样有赡养你母亲的义务。因此,你不能享受独生子女扣除。
㈧ 独生子女补贴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独生子女补贴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版个人所得税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独生子女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㈨ 个人所得税 独生子女怎么填
《婚姻法》规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二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经去世,负有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所以,从婚姻法可以看出,继子女也是有赡养继父母义务的。那么你就不算是独生子女。同样的,对方也对你的母亲有赡养义务,也不能算作是独生子女。所以重组家庭中,有两孩的就不算是独生子女了。应当共同享受2000元的专项附加扣除,且个人不得超过1000元。
㈩ 个人所得税与独生子女费
自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16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修改为:“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二、第十八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1600元。”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四、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16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五、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税法第八条所说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同时,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