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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发布时间:2021-02-05 13:40:06

『壹』 黑龙江省独生子女有优惠政策吗

黑龙江省独生子女有优惠政策。这在该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就已经明确 。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以下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十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二)在社会救济、扶贫、以工代赈、生产资料供应、技术培训等方面优先照顾;
(三)农村安排宅基地优先照顾。
该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符合再生育条件而自愿不生育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经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除享受独生子女家庭优待外,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三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该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规定退休时享受以下优待:
(一)未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各加发退休费标准百分之五的退休金;
(二)企业和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2000年2月1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本条例实施后退休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补助;2000年2月1日及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所在单位在领证时为其一次性办理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额的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除享受前款规定的奖励外,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五千元的一次性补助;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帮助。
同时,该条例还明确委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农村逐步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及其他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

『贰』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去哪办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人口发〔2011〕85号
各市(地)、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人口计生委:
为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工作,依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黑龙江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均应当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可以在我省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四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及优待的凭证,夫妻各持一证。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夫妻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二)夫妻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三)夫妻生育或依法收养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依法生育或收养多个子女,其子女死亡后,现存一个子女的,且现存子女未满18周岁或女方未满49周岁的;
(五)离婚或丧偶,符合上述(一)至(四)规定的。
第六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批。
第七条 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双方户籍都在我省的,可以选择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夫妻一方非我省居民,向我省居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同胞及华侨,一方为我省居民的,向我省居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奖励待遇只发放我省居民一方。夫妻一方为我省居民,另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其境外还有子女且不在国内定居的,该子女不计入夫妻现有子女数。
第八条 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到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网站领取或下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
个人填表后,由夫妻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予以确认。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提供代办服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批准,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审批时间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第九条 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需提供下列佐证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二)现有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身份证,收养子女的收养证明;
(三)本人现有一个子女的声明;
(四)夫妻与子女近期二寸免冠合影四张;
(五)《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一式三份;
(六)夫妻及子女三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七)户籍地和现住地不一致的,需提供现住地乡(镇)或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第十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内页照片和审批机关处加盖审批专用章和经办人章。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永久性存档,并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名单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规划与信息部门负责《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具体管理工作,《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相关信息纳入黑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检查监督制度。各市(地)、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年应对本辖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情况进行一至二次检查。
第十四条 奖励费的发放情况应记入《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换领、补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因婚姻关系变动的;
(二)公民姓名变更、《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严重损坏不能辨认或遗失的;
(三)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
(四)符合换领、补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它情形。
换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当提供、交还原证件;补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当提供领取过证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无效:
(一)申请再生育子女的,自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再生育申请之日起无效;
(二)违反规定多生育子女的,自生育行为发生之日起无效;
(三)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自始无效;
(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出现擅自涂改、失页、无编号、未加盖审批专用章、经办人章的;
(五)不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它情形。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无效或当事人自愿退回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免费发放。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制作、发放、审核《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八条 伪造、变造、买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照《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编号为十四位码,第一位为证件区别码D,第二至三位为年度码,第四至十位为市、县、乡级区划代码(与国家地址编码一致),第十一至十四位为顺序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所使用的未满、以上等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叁』 我是黑龙江省户口我老婆是辽宁省户口如何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这个真不懂,按理说在户主那里办理,我的独生证是我爸这里的,我妈是内外地的,我爸是户主。情况容就这样。方便的话问下公安局,要是你在的城市支持114就打114问公安局电话。不支持的话打110,这个是属于求助,能帮你。

『肆』 黑龙江省企业职工退休时领取独生子女补偿金的规定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 (文件附参考资料内)

第四十三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退休时享受以下优待:
(一)国家机关和未实行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年龄退休后,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各加发退休费标准5%的退休金;
(二)企业和实行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职工,在本《条例》实施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退休时按本人工资总额的3%分别增加养老金(或退休费);在本《条例》实施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分别由所在单位为其一次性办理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额的独生子女
父母补充养老保险;
(三)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民夫妻,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和生活上的照顾。
第四十四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夫妻双方为城镇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50%;
(二)一方为职工,另一方为城镇无工作单位、无经济收入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全部承担;
(三)城镇夫妻双方均无经济收入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承担;
(四)个体工商业者,由当地个体劳动者协会承担;
(五)离开原工作单位但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有聘用单位的由聘用单位承担,没有聘用单位的由原单位承担;
(六)农民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伍』 黑龙江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上面有钢印吗 没有盖钢印有效吗

每个省的都应该有,没有的话最好去教有关部门盖一个,如果没有钢印可能不被认可

『陆』 黑龙江哈尔滨独生子女优待政策有那些

哈尔滨市,目前依然按照《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每月10元,至子女满18周岁止。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应当交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对独生子女父母的优待和奖励。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享受以下优待:

1、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18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2、在社会救济、扶贫、以工代赈、生产资料供应、技术培训等方面优先照顾;

3、农村安排宅基地优先照顾。

4、符合再生育条件而自愿不生育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经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除享受独生子女家庭优待外,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三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5、《条例》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退休时享受相应的补助。未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各加发退休费标准百分之五的退休金。

6、企业和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2000年2月1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本条例实施后退休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补助;

7、2000年2月1日及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所在单位在领证时为其一次性办理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额的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

8、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除享受前款规定的奖励外,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柒』 黑龙江省独生子女每个月补贴费多少

『捌』 黑龙江独生子女证怎么办

你好,现在办理的是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49岁以前可以办理,需要填写申请表并由于单位或者社区签字盖章,需要父母各一寸照片一张,不需要小孩的照片。希望帮到你,有什么不清楚可以追问或Q

『玖』 黑龙江省办独生子女证需要什么证件

办理独生子女证
一、应该提交的资料:
1、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版》原件和复印件(权本人页须和首页复印在一张)1张。
2、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1张
3、《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1张
4、第一个子女身份证明,即《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本人页须和首页复印在一张)1张
5、夫妻双方近期1寸免冠相片各两张。
6、夫妻双方填写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一式两份,并经单位、户籍地村(社区)委员会核实并签注意见。
7、夫妻双方已经落实节育措施证明。

二、办理的主要程序:
(一)、符合办理条件的,夫妻双方填写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一式两份,并经单位、户籍地村(社区)委员会核实并签注意见。
(二)、由申领人单位、户籍地(如申领人夫妻户籍地不在同一个乡镇的,可分别在其户籍地申请领取),乡镇计生办审核,符合条件的免费发给夫妻双方各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发证之月起凭证享受规定的奖励和优待。

如果有新政策,请到当地妇联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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