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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独生子女老人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1-02-05 06:22:07

A. 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享受奖励扶助政策国家有规定吗

在全国已实行独生子女奖励扶助制度的省份,是有奖励扶助的,城市和农村奖励标准各不相同。

以在重庆为例: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当年年满60周岁。扶助标准为农村独生子和双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080元,农村独生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560元。

(1)安徽省独生子女老人优惠政策扩展阅读: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章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是对农村居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年老后,对其生产、生活、就医等给予照顾的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集体经济组织对其生产、生活、就医等给予照顾方式主要有:提供必须的生产生活资料、办理养老保险、发给奖励扶助等。

一、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实行的是奖励扶助制度。

二、对参加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开始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金后,每月增发10元基本养老金。

B. 安徽省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工资已拿到百分之百了还能享受独生子女的优惠政策吗

已经拿到了,应该没有了。

C. 安徽省的《计划生育条例》中有没有对于独生子女的老人优惠政策

你还指望寄生痿给你发钱真是可笑......
还是指望自己的小孩比较靠谱

D. 60岁老人独生子女补贴的政策法规。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优待:
1、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
2、农村分配集体收益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包括农村土地征用后,土地补偿费分配中对独生子女家庭应当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包括征地拆迁安置中,对农村独生子女按重建安置房价的70%加房屋层次调整系数每人优惠购买40平方米)、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给予照顾。
3、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以对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就学、就医给予补助。农村贫困家庭独生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期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减免杂费。
4、各级人民政府和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
符合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愿不再生育的,是农村居民的按照不低于所在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发给奖金,是城市居民的按照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发给奖金。具体办法按长沙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依法领取退休金的独生子女父母,自法定退休年龄退休之月起,按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五的标准增发退休金。已建立了社会养老保险的单位,这项奖励仍由原单位发放。

E. 安徽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

这个跟父母的职业有一定的关系,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和企业的人员退休后的补助是不一样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后一般按月进行补助,而企业人员会一次性发放。 详细情况可以咨询计生部门

F. 请问一下,安徽省独生子女补贴政策,不满60岁是不是取消了

不是不满60岁取消独生子女补贴,而是不满60岁不享受补贴,必须年满60岁以后才享受补贴。

G. 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政府补贴是多少

各省市政策不同,以北京市为例,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一次性奖励。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十九条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三)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五)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7)安徽省独生子女老人优惠政策扩展阅读

民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抓好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着力加强计划生育家庭养老服务保障和服务供给,着力兜底线、保基本、补短板、调结构,推动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主体更加多元、内容更加丰富、质量更加优良。

一、加大独生子女家庭财政补贴保障力度。完善现有的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等扶助政策,提高扶助标准,加强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养老支持力度。加大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增加养老服务供给。

二、以问题为导向做好政策研究。积极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社会救助、养老服务、监护责任等方面政策研究,开展“救急难”综合试点,加强临时救助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

H. 安徽省最新独生子女奖励政策

退休一次性独生子女奖励政何年办布实行

I. 安徽省对于高龄老人有什么优惠政策或补助政策

2009年9月《合肥市发放80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实施办法》已出台。省政府以及安徽省的其它地市都没有听说此类消息。合肥市80岁以上老人每年将享受300元高龄津贴 根据合肥市民政局、财政局、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合肥市80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民〔2009〕216号)精神,合肥市80岁以上老人从2009年起每年将享受300元的高龄津贴。该《办法》规定,享受补助的对象为拥有合肥市市属四区和三个开发区户籍、截至当年12月31日80周岁以上99岁以下的老年人,补助标准为每位80岁以上老人每人每年300元。补助金于每年国际老人节(10月1日)至安徽省老年节(重阳节)期间一次性发放。100周岁以上老人仍按原有标准发放长寿保健费,不重复享受。80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的申请、审核须经四道程序。1、申请填表:符合条件的老人享受高龄津贴要坚持自愿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合肥市高龄津贴申请审批表,连同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和公示材料一并上报乡镇(街道)。2、审核录入:对村(居)委会上报的老年人申请材料,由乡镇(街道)老龄办(民政办)进行审核和信息录入,建立乡镇(街道)80岁以上老人信息数据库,乡镇(街道)审核后,将申请审批表连同本乡镇(街道)80岁以上老人汇总表,一并上报区老龄办。3、审核上报:对各乡镇(街道)上报的80岁以上老人汇总表,由区老龄办进行审核确认,最终确定本区享受高龄津贴人员名单,审核确认后的汇总名单上报市老龄办,对不符合享受条件的,将有关资料退回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告知本人,并说明原因。4、审批确认:市老龄办、市财政局对各区上报的80岁以上老人汇总名单,进行抽查审核确认,建立全市80岁以上老人基本数据库。申请80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时,申请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身份证复印件三份以及本人近期2英寸免冠照片3张。80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市财政承担200元,区财政承担100元。经过审批符合补助条件的每位老人,各区老龄办将建立补助费发放银行账户,银行存折存放老人手中。对老年人的高龄津贴发放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各区将于每年8月底以前完成上报新增、注销人员名单,合肥市80岁以上老年人的高龄津贴享受人员确认每年进行一次。对三县80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的发放工作,《办法》规定,三县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县80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发放办法。另据厅离退休工作处工作人员向合肥市老龄办咨询获悉,此项政策规定的合肥市80岁以上老人,不分身份、职务,只要是拥有合肥市市属四区和三个开发区户籍、截至当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以上99岁以下的老年人均可申请享受每年300元的高龄津贴。因此,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离退休老干部、工人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在补助对象范围内。当然,该项惠民政策坚持的是自愿申请原则。(厅离退休工作处)

J. 安徽省独生子女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现对办理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规定如下: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可申请办理《光荣证》。1、一对夫妻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依法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再婚后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但不再生育的;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4、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5、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四、对特殊情况的规定4、生育第一胎为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夫妻,不得办理《光荣证》,但在其填写《初育双(多)胞胎夫妇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申请书》后可以领取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安徽:《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http://www.ahpfpc.gov.cn/page.php?fp=newsdetail&id=784三、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项中的独生子女按下列标准确定:(1)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所生育子女只有一个存活的;(2)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3)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4)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一方依法与该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与无子女的人再婚但没有生育的。二十一、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二十二、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生育子女的一方可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未生育子女一方可享受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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