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独生子女补助证策是怎么规定的
一、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一) 领取条件:
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领取。
1、办理《光荣证》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可申请办理《光荣证》。
(1)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
(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4)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收养子女的,不予办理《光荣证》。
2、办理《光荣证》程序
办理《光荣证》,需由夫妻双方申请,并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和农民,由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报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批发证。
(二)具体发放办法: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夫妻双方各发给50%。原则上应当按月发放,经发放单位同意,也可以每年领取一次。当年没有领取的,不予补发。具体发放渠道:
1、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发给。
2、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存档的人员,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存档单位发给;个人委托存档者,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3、档案关系在街道办事处的无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4、农村居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
二、关于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不生育的一次性奖励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 领取条件:
1、领取人员凭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结婚证》和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书面申请领取。
2、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
(二) 发放渠道:
具体发放渠道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一次性奖励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领取条件:
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结婚证》(或《离婚证》)和双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出具证明)领取。
(二)发放办法:
独生子女的母亲年满五十五周岁时领取;独生子女的父亲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
具体发放渠道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四、关于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后,对其父母的经济帮助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一)领取条件:
1、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子女伤残或死亡的有效证明和双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证明)领取。
2、“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的标准,参照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远郊区、县农民夫妇一方伤残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的附件“北京市远郊区、县农民夫妇一方伤残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标准”的第二项执行,由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北京市卫生局规定的市、区(县)指定医院进行检查鉴定。
(二)发放办法:
1、独生子女的母亲年满五十五周岁时,独生子女的父亲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
2、此项经济帮助,由领取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发放。
五、其他问题
1、享受以上奖励和经济帮助的人员,应具有本市户籍。
2、已领取《光荣证》的夫妻,离婚或丧偶后,再婚前其本人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经济帮助;再婚后,如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而表示不再生育的,在退出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不包括市计生委特批的)后,应重新办理《光荣证》,按规定领取。
3、已领取《光荣证》的夫妻,一方死亡,死亡一方的奖励或经济帮助停止发放,另一方享受单方奖励或经济帮助。
4、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再婚前双方已领取了《光荣证》的,再婚后应收回《光荣证》,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费和经济帮助。此对夫妻如又离异,虽双方各自只有一个子女,但不再办理《光荣证》,亦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5、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再婚后收回《光荣证》,如其中一个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其亲生父(母)可以按规定享受经济帮助。
6、生育第一胎为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夫妻,凭单位证明(无单位的凭村、居委会的证明)领取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如果双胞胎或多胞胎子女全部意外伤残或死亡,凭单位证明(无单位的凭村、居委会的证明)领取经济帮助。
7、夫妻离异,均未与他人再婚过,这对夫妻又复婚的,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光荣证》有效;夫妻离异后,其中一人与他人再婚,后又离异与前夫(妻)复婚的,如果双方在与他人再婚期间均没有生育(包括收养)过子女,重新办理《光荣证》,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
8、自费出国人员,出国期间,奖励费停发。
9、资金渠道问题,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另行规定。
10、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独生子女父母,2003年9月1日前,女方已满55周岁,男方已满60周岁的,应予补发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奖励费和第二十三条的经济帮助。如单位应发人数较多,集中补发有困难,可分期分批补发。
为便于企业发放,按国家规定女职工满50周岁退休的,企业应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一并发放。2003年9月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可分期分批补发。
以上是文件条例...
山东可能涨到每月60元了。
只要办好独生子女证户口落到哪一方都不影响待遇。
听说有规定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现在是退休时按全年工资的30%一次性补发,不知是否有此事。
『贰』 关于独生子女奖励新政策
关于“新政策”问题政策解答
1、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新政策是怎样的?
答:2009年1月1日后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
2、新的奖励政策与旧的奖励政策有何区别?
答:一是改退休时奖励为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奖励;二是改给予一次性奖励为每月兑现150元,直止本人亡故止;三是改有所在单位单位支付为各级财政支付;四是新政策不覆盖无子女人员;五是兑现旧政策奖励时无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新政策则需提供。
3、享受每月15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对象是哪些人?
答:该夫妇所生育的子女属无同胞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的均属于奖励对象。
4、如何认定抚养关系?
答:以再婚时带进现家庭的子女是否达到18周岁来界定:超过18周岁(含18周岁)视为没有形成抚养关系;没有达到18周岁视为形成抚养关系。
5、个别到退休年龄但未达到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奖励年限的,认为旧政策退休时就能拿奖励金,现政策还要等5年,提出异议。
答:新旧政策奖励方式有所不同,旧政策是一次性奖励,退休时兑现奖励较合理,但新政策是每月领取奖励金,由于退休时间存在差异,如企业女职工50岁退休,退休时就按月领奖励金的话,算下来就比55岁退休的女职工多拿9000元,同样是独生子女父母,同样是公共财政兑现奖励,享受的奖励政策也应当是一致的。因此新奖励政策按年龄时间划定,为的就是体现政策的公平合理性。
6、某夫妇生育了一个子女,小孩9岁因车祸死亡,该夫妇一直未再生育,能否领取奖励?
答:独生子女死亡后没有再生育或收养的,可以享受独生子女死亡扶助政策,此政策省正在制定中。在扶助政策未确定前,可按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扶助政策确定后按其执行。
7、某夫妇咨询他们一直没要孩子,也算是为国家作出了贡献,能否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答:奖励是一种利益导向机制,计划生育政策是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国家没有倡导不生育,实际上不生育对国家和家庭并不一定是有利的。因此新政策只奖励独生子女父母,无子女的人员不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8、“城中村”转制居民转制前领取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转制后享受何种奖励?
答:属独生子女父母的,转制前领取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转制后可依申请享受每月150元的奖励金,但原享受的待遇要同时终止;属纯二女家庭的,原奖励政策不变。
9、某人咨询非婚生育一个子女,终身没有结婚,能否享受奖励?
答:不能享受奖励。因非婚生育是违法行为。
10、为什么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奖励政策覆盖了无子女人员,而新政策没有覆盖,是否政策前后不一致?
答:政策的变化是以省条例为依据,原省的奖励政策包含了对无子女的补助,但新修订的《省条例》修改了原奖励办法,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只奖励独生子女父母,广州市遵循上位法的规定,明确适用原政策的人群仍按原政策执行,新的人群按新政策执行,也就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11、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后户籍发生同城迁移,在迁移期间如何发放奖励金?
答:户籍迁出后当月办理迁入手续的,迁出当月仍由迁出地发放,次月起由迁入地发放。如迁出后未及时办理迁入手续的,迁出当月由迁出地发放,迁入当月由迁入地发放,期间户籍空档期无法发放奖励金的责任由其本人负担。
『叁』 在广东退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怎么领
只要是独生子女家庭,如果交纳了养老保险,并办理退休领取了养老金,只能一次性领回取3600元独生子女奖答励金,假如没有养老金,到了60周岁以后,夫妇双方均可以每年领取960元奖励金。但不能享受一次性独生子女奖励金。
『肆』 忻州市独生子女政策
忻州市独生子女政策。
这位知友,忻州市独生子女政策和国家政策是一致的。
一.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1]
二.摘自《2015年独生子女费发放相关新规定》
中国内地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就倡导着只生一个好,国家对独生子女实行奖励政策。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都是可以领到独生子女费。
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年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60元,单方领证的对象发放30元(2006年发放对象为独生子女出生于1990年7月1日以后的)。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是不同的,这就牵涉到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
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内容包括职工晚婚的、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符合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愿不再生育的,依法领取退休金的独生子女父母等。
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优待:
1、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
2、农村分配集体收益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包括农村土地征用后,土地补偿费分配中对独生子女家庭应当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包括征地拆迁安置中,对农村独生子女按重建安置房价的70%加房屋层次调整系数每人优惠购买40平方米)、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给予照顾。
3、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以对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就学、就医给予补助。农村贫困家庭独生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期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减免杂费。
4、各级人民政府和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
符合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愿不再生育的,是农村居民的按照不低于所在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发给奖金,是城市居民的按照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发给奖金。具体办法按长沙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依法领取退休金的独生子女父母,自法定退休年龄退休之月起,按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五的标准增发退休金。已建立了社会养老保险的单位,这项奖励仍由原单位发放。
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没有单位的和农村居民,经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四)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六)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对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不落实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和优待政策,有关当事人可以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举报;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落实,并对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予以支持。
政策红利
国家层面
在资源严重匮乏的年代,独生子女家庭给国家节约了大量资源,在经济社会建设进程中,他们又为国家培育出了高素质的人才。更为重要的是,因为他们的牺牲和示范,整个社会的生育观念发生了深刻变化。“越穷越拼命生孩子,越拼命生孩子越穷”的误区终于得以彻底颠破,相对理性的生育观得以确立。
切切实实地提高了中国女性地位,极大改善了中国整体国民的教育水平,使中国人口与有限资源的矛盾得到相对缓解,之后二十几年中国经济实现腾飞, 真正解决了困扰中国人几千年的温饱问题, 避免中国陷入马尔萨斯陷阱。
历史不能假设。独生子女计划生育政策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理论上少生了4亿多人,客观上解决了数亿人的贫困,加速了中国人口、经济和社会的转型,提前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的历史性转变,有效地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
社会层面
独生子女计划生育时期,中国社会跨时代意义的措施有:
1全民普及避孕套,普及生育知识,断绝中国几千年表兄妹结婚陋习;
2.用九年义务教育强迫农村家庭让女孩接受教育,推广现代化小家庭观念,打破传统大家族制度对于青年一代的枷锁;
3.推广晚婚晚育和优生优育,中国农村社会彻底断绝16岁、17岁早婚现象;
4.让女性第一次真正成为家庭成员的一份子,并拥有遗产继承权利;
5.同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普及社会保险概念。
这些是之前整个中国社会想都不敢想象的事情。
家庭层面
少生快富奔小康
独生子女家庭普遍富裕,恩格尔系数最低,消费支出最高。以温州市为例,据温州市城调队最新调查:在所有家庭类型中,去年我市城市独生子女家庭生活最富裕,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390元,比我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805元高23.2%;比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的“三代人”型家庭高1.8倍;他们的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为31平方米,生活水平和质量明显比其他类型的家庭要好。
普遍优生优育提升了下一代的人口素质
据上海市的抽样调查数据显示,80后家庭普遍重视优生优育,约有80%的被调查对象认为有必要参加孕前优生健康检查;90%以上认为有必要参与社区0-3岁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
父母有更多时间、精力和选择
能让父母能以更多的时间和更大的热情投入到仅一个孩子的养育、培养过程中,以及投入到工作和业余爱好生活中。
独生子女个人层面
女性地位获得了极大的提升
1979年以来,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禁止几乎所有城市家庭生育第二个孩子。由于没有男性继承人竞争资源,父母们把更多的精力花在女儿的教育和福利上,这是经历数百年的重男轻女之后一个重大的转变。“她们基本上得到了过去只有男孩才能得到的一切,”哈佛大学教授、中国计划生育政策专家瓦内萨·冯说。
今天城市里的中国父母“把他们的女儿视作家庭未来的唯一希望”,努力帮助她们比同学表现更出色。
女性受教育程度空前未有地高
在中国的城市里,像这样有才华的女性越来越常见,成为中国历史上接受教育最好的一代女性。在大学里,从来没有看到过这么多的女性,她们同男生的比例从来没有如此平衡过。专家说,这要归功于中国经济30年来稳健的增长、政府对教育的大力投入和一个出人意料的因素:独生子女政策。
提高了女性(独生女)接班、传承家族企业的比重。
获得了从未有过的富足家庭资源
哈佛大学教授、中国计划生育政策专家瓦内萨·冯说:“父母们把更多的精力花在女儿的教育和福利上,这是经历数百年的重男轻女之后一个重大的转变。独生女基本上得到了过去只有男孩才能得到的一切”。更不用说独生子亦然。
具有健康的自尊心
“独生子女在家中能得到父母全部的注意力,这对孩子的成长来说是一把双刃剑。”Sandler说,“但根据心理学家做的定量研究和定性研究,父母给予孩子的注意力,只要不到让孩子透不过气的程度,是有助于让孩子打起精神、增强信心的。很多独生子女都有更强的动力去取得成就,同时也能掌握更多的工具来获得成功。”
更多的“自我陪伴”,学会自立
“独生子女往往能够更好地和自己相处。但通常我们不会想到这一点。当我们想到‘关系’时,通常想到的是和他人的关系,但独生子女别无选择,必须学会和自己建立密切的关系,而这种自我相处是一件十分美妙的事,这让孩子很大程度上学会了自立。”Sandler说,“对抗孤独最大的武器就是学会在独自一人的时候如何减少孤独感。”
具有强有力的纽带特质,交朋友并不逊色
“我们从不把同伴关系认为是理所当然的。”Sandler说,“同伴们不像兄弟姐妹,不管我们如何对待他
们,到了晚餐时总还是会出现在餐桌上。我们知道和同伴之间的关系必须去培养、去维护。”如果你是成长在一个父母较为成熟的家庭,并且是一个独生孩子,这对你来说可能是一件好事。“我们会在与同伴的相处中学会责任感、慷慨待人以及如何培养和维护一段关系。”和一般人所认为的不同,Sandler认为独生子女在交朋友方面并不逊色,“实际上他们在这方面相当有技巧!”
懂得合作与控制
Sandler承认,她5岁的女儿也会经常失控大哭,但她发现在对独生子女的研究中,对于控制能力的评估结果是正面的。“独生子女更懂得控制自己,表现得更为成熟。我想这和独生子女的父母们总是期待他们有更成熟的表现有关。”Sandler说,“在我们和其他人相处的关系之中,我们所承担的责任感要更接近成人的水平。”
能够选择自己的“家人”独生子女总是更加渴望和父母以外的人建立情绪上的联结。他们总是会在自己周围建立起能够给他们提供支持的人际关系,并且用自己的个性影响周围的人。“作为我朋友圈里唯一的独生子女,我就像是促进这个小团体团结的引擎,因为我渴望和朋友建立像家人一样的联系,积极地参与到人际关系中去,并且使这成为一种传统。”Sandler说,她甚至和几个朋友一起买过房子。
政策现状
2016年1月1日被终止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7日以157票赞成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决定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施行了30多年的独生子女政策被终止,加大两代间隔而减缓老龄化的晚婚晚育亦不受鼓励。[10]
对遵纪守法独生子女家庭的扶助政策陆续完善
明确对于部分家庭发生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的情况,在人口和计生法修正后新法实施之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根据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按照现行的相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予以帮扶和扶助。
卫计委:对独生子女失独家庭要开展节日慰问,设帮扶联系人,一户两人
2016年8月, 国家卫计委发布《关于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的通知》(下称《通知》),提出为每一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确定两名帮扶联系人。联系对象发生意外、重病、受灾、亡故等重大情况时,联系人要及时上门,帮助排忧解难。[11]
卫计委: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统一
2016年4月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的意见》,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统一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 将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提高到与城镇水平一致,即分别为270元、340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实行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动态 调整。
陕西省失独家庭补助金调整为城乡统一标准,每户一次性领3万元
从2017年1月1日起,全省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金统一调整为城乡一个标准,每户一次性补助3万元,60岁以上失独夫妇每人每月1000元。省财政厅和省卫生计生委已联合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切实解决好他们在精神和生活方面的实际困难。
2016年11月15日,兰州安宁区提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由在原每人每月500元的特别扶助金基础上,区政府补助500元,提升至1000元。
2016年10月10日,惠州市政府官网正式发布《惠州市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该《办法》,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家庭扶助金额均统一为每户10000元。
独生子女家庭养老对策
一. 上述卫计委和地方政府的人文关怀和扶持政策。
二. 大力发展以房养老和医养结合专业机构养老。
“我和老伴每月可领取养老金近万元,可以拿这笔钱出去旅游了。”近日,北京失独老人康先生领取了以房养老产品第一份养老金。他和其他几位老人因此成为国内首批通过以房养老领取到养老金的客户。
三. 居民采用新型、先进型养老如上述的以房养老、医养结合专业机构养老外,还可未雨绸缪地购买商业保险作为自己社会保障的补充。
代表建议和媒体呼声
一.政协委员建议政府加大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力度
山东省省政协委员、山东交通学院党委书记谭晓防在《关于重视和关注独生子女家庭养老问题的建议》提案中建议,政府应加大对生育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力度,可采取国家现行奖励离休干部的方式,由政府每年给年满60岁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发放一定数额的独生子女家庭补贴。她还建议,把独生子女家庭放在社会养老体系中优先考虑,采取积极探索、区别对待、先易后难的原则逐步推进。
山东省人大代表、济阳县曲堤镇敬老院院长肖安翠积极建议启动独生子女家庭互助制度,采取让老人相对集中居住的方式,倡导老年人之间互相帮扶。
二. 河南省政协代表梁爱凤同时建议,要持续不断地加大对独生子女家庭和“失独”家庭的养老扶助力度,让每个家庭都能享受到公共均等化服务。
三. 二胎时代更应向独生子女家庭致敬
计生法修正案草案拟延续对这些独生子女家庭,尤其是失独家庭的抚恤,非常必要。今天,我们不仅应该延续这种抚恤,而且应该尽量加重和突出这种抚恤,给予他们更高规格的敬意。不仅应该对二胎政策之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失独家庭延续补助,而且应该对未来若干年的独生子女家庭、失独家庭继续补助政策。
四.生育独生子女不能止于奖励
就现实来看,之前生育独生子女的父母,无疑是特殊历史时期的选择,并为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做出了贡献,值得尊重和褒扬。
进一步来看,立足于“老人老办法”的规定,除了独生子女费之外,即便延续之前独生子女奖励政策,也缺乏制度保障的兜底。根据相关规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领取一次性补贴,也只是上年度当地平均工资的30%,数额并不高。再比如,曾经提及的关于独生子女享受的待遇,像入园、入学、就业等方面,也缺乏法律规定的倾斜性照顾,导致法律规定沦为摆设等等。基于此种情形,即便“二孩”政策在明年全面实施,独生子女奖励政策不仅需要保留和施行,更重要的则在于应该进一步提升和强化。原因在于,与独生子女家庭做出的贡献相比,当前的奖励政策依然存在短板和不足,不能涵盖各个方面,无法从根本上体现出法规规定的本义和内涵。
生育独生子女的家庭结构,需要的并不仅仅是经济上的奖励,而是制度保障的落地,以便消除内心的不安和焦虑。奖励的多寡,即便是与社会发展水平挂钩,但却依然无法缓解独生子女家庭所承担的多重风险和压力。从客观上来看,不管计生政策的走向如何,之前的独生子女家庭模式必然还会存在下去,面对这种现象,对于国家和社会而言,不仅要实行“老人老办法”,更应该构建相关的制度保障,消除独生子女家庭的后顾之忧。尤其是,要针对独生子女的社会风险,找到计生政策变化中的利益公约数,平衡不同群体之间的权益诉求,避免独生子女荣誉只是反映在物质奖励层面。
计划生育是一项基本国策,而独生子女政策是特殊环境下的产物,对于那些曾经响应“只生一个”的家庭,他们有理由得到国家层面的保障和扶助。
『伍』 广东省关于《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费》的相关文件
2016年9月20日,广州政府网发布广州市卫计委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意见的公告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广州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统一发放奖励金。
奖励标准
符合条件的夫妻,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金。
奖励对象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时,奖励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
属广州市社保经办机构发放养老金的,奖励金随其养老金渠道代发。不属广州市社保经办机构发放养老金以及奖励金无法随其养老金渠道发放的,奖励金由户籍所在地的区通过公开方式确定的金融机构代发。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10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
除了父母退休后可以领取150元奖励金,对于只生育一个孩子的70后80后,还有独生子女保健费可以领。
(5)惠州市独生子女父母奖实施办法扩展阅读
奖励对象主要是三类人
一、凡是2009年1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励80元。
二、2003年1月1日至2008年底达到退休年龄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仍未领到奖励金的,按单位或户籍所在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终身未生育的按单位或户籍所在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0%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2002年底前达到退休年龄仍未能领到奖励的,则统一按单位或户籍所在县市区2001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城镇独生子女父母的按30%计算,终身未生育的按100%计算)计算奖励金额,给予一次性奖励。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 《广州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陆』 独生子女补助金由谁发,发多少,什么时间发是哪个法规或条例规定的
独生子女补助金由父母所在单位发,发的时间各单位不一样。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
发放标准:《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第三十七条
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6)惠州市独生子女父母奖实施办法扩展阅读:
独生子女补贴二孩退费
2014年以来,不少省区市的地方人大在修订“计生条例”时增加了“单独”可以生育二胎的条款。
作为最后一个放开“双独二胎”的省份,河南省在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批准生育的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奖励,发给生育证。
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第四条,可以找到明确要求:“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
河南省卫计委相关人员回应称,国家卫计委的通知,是面向全国、全局的指导性意见,而每个省份情况不同。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独生子女费
『柒』 独生子女的奖励费发放办法
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夫妻双方各发给50%。原则上应当按月发放,经发放单位同意,也可以每年领取一次。当年没有领取的,不予补发。具体发放渠道:
1、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发给。
2、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存档的人员,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存档单位发给;个人委托存档者,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3、档案关系在街道办事处的无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4、农村居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
二、关于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不生育的一次性奖励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 领取条件:
1、领取人员凭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结婚证》和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书面申请领取。
2、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
(二) 发放渠道:
具体发放渠道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一次性奖励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领取条件:
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结婚证》(或《离婚证》)和双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出具证明)领取。
(二)发放办法:
独生子女的母亲年满五十五周岁时领取;独生子女的父亲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
具体发放渠道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四、关于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后,对其父母的经济帮助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一)领取条件:
1、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子女伤残或死亡的有效证明和双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证明)领取。
2、“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的标准,参照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远郊区、县农民夫妇一方伤残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的附件“北京市远郊区、县农民夫妇一方伤残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标准”的第二项执行,由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北京市卫生局规定的市、区(县)指定医院进行检查鉴定。
(二)发放办法:
1、独生子女的母亲年满五十五周岁时,独生子女的父亲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
2、此项经济帮助,由领取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发放。
五、其他问题
1、享受以上奖励和经济帮助的人员,应具有本市户籍。
2、已领取《光荣证》的夫妻,离婚或丧偶后,再婚前其本人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经济帮助;再婚后,如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而表示不再生育的,在退出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不包括市计生委特批的)后,应重新办理《光荣证》,按规定领取。
3、已领取《光荣证》的夫妻,一方死亡,死亡一方的奖励或经济帮助停止发放,另一方享受单方奖励或经济帮助。
4、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再婚前双方已领取了《光荣证》的,再婚后应收回《光荣证》,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费和经济帮助。此对夫妻如又离异,虽双方各自只有一个子女,但不再办理《光荣证》,亦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5、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再婚后收回《光荣证》,如其中一个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其亲生父(母)可以按规定享受经济帮助。
6、生育第一胎为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夫妻,凭单位证明(无单位的凭村、居委会的证明)领取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如果双胞胎或多胞胎子女全部意外伤残或死亡,凭单位证明(无单位的凭村、居委会的证明)领取经济帮助。
7、夫妻离异,均未与他人再婚过,这对夫妻又复婚的,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光荣证》有效;夫妻离异后,其中一人与他人再婚,后又离异与前夫(妻)复婚的,如果双方在与他人再婚期间均没有生育(包括收养)过子女,重新办理《光荣证》,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
8、自费出国人员,出国期间,奖励费停发。
9、资金渠道问题,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另行规定。
10、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独生子女父母,2003年9月1日前,女方已满55周岁,男方已满60周岁的,应予补发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奖励费和第二十三条的经济帮助。如单位应发人数较多,集中补发有困难,可分期分批补发。
为便于企业发放,按国家规定女职工满50周岁退休的,企业应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一并发放。2003年9月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可分期分批补发。
『捌』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奖励金是多少
根据2015年12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新条例)。
新条例对生育政策、计划生育管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调整,关于独生子女奖的奖励条例如下: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三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始,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玖』 《广州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怎么登记
该《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暂时执行时间为五年。
该文件的下发至广州市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因此,为抓紧时间,你可直接与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街道计生办取得联系。
至于“怎么登记”,在你联系计生办后,他们应该会详细告诉你的。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