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到60岁的退休工人是可以领的。超过60岁不在领取范围内。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第三十七条,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五)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拓展资料
独生子女费是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中国对独生子女实行奖励政策。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年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60元,单方领证的对象发放30元(2006年发放对象为独生子女出生于1990年7月1日以后的)。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是不同的,这就牵涉到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
Ⅱ 私有企业退休人员独生子女
然后呢,你想说什么?
Ⅲ 退休职工独生子女费
复[老鹰来了]网友:
你好!
现就你的帖子回复如下:
由于我市退休人员众多,审核工作量大,独生子女奖励政策实行分批兑现。2006年元月之前退休的个体退休人员,已于5月份开始发放,今年办理的个体退休人员和单位退休人员独生子女奖励待遇,目前审核工作已接近尾声,从本月开始,由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退休人员应享受的独生子女待遇随养老金逐步发放到位。
这里需说明一下,由于全市企业此前在落实这一政策时,是否给予一次性补助?兑现标准多少?改制企业是否预留?都需要一一进行审核确认。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来完成这次工作量很大、情况又很复杂的审核任务,同时还要力保不出差错,公平待遇。请全市广大退休人员予以理解。
Ⅳ 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费怎么领取
规定如下:夫妻双方均为城镇居民的独生子女家庭,在退休时可享受到每人5000元,合计1万元的补助,双方均为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家庭在年满60岁后,双方均可领到每年720元的补助,但是一方为农村户口一方为城镇户口的家庭,则只能领到5000元补助。以上条件必须为父母双方年满60岁,不过各地的标准不一样。
Ⅳ 职工退休领多少独生子女费
一般情况下,退休职工怕已领取不了独生子女奖励费了。一般情况下,独生子女奖励费的发放是有年限规定的,这个规定来自于各省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象我们这儿,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奖励费只能领取到孩子满14周岁。至于你们那儿到底规定到何时终止,可查阅你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Ⅵ 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费改革多少
各地规定不同,咨抄询当袭地人社局或者卫生计生委。
西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 政 局
《西安市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办法》
市人计发〔2011〕18号
二、发放标准
补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06元。今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该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六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或者扶助:
(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时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对农村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
Ⅶ 私企退休独生子女费
参保人员退休早已实行社会化管理,不论什么企业,都执行同样的政策,通常是在养老金的基础上加5%。
Ⅷ 在私企退休后独生子女养老补助怎么领
有单位的,由单位领取,没有单位的,到社区去领取。规定如下:
(一)符合奖励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双方有单位的,分别享受奖励待遇;一方有单位的,一方享受奖励待遇;双方没有单位的,一方享受奖励待遇。
(二)独生子女父母退休的,经本人申请,填写奖励审批表,由所在单位负责审核、给予奖励。奖励费支付后,在受奖励人员的退休审批表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上分别注明,并报单位所在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符合奖励条件,本意见实施前已经退休的、2002年11月1日后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死亡的独生子女父母,由原所在单位给予补发奖励费;原所在单位改制或者并转的,由改制或者并转后的单位给予补发;原所在单位已经破产,并清算结束,按无单位独生子女父母享受奖励待遇,由原破产单位当地政府负责补发。
(四)单位对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按照过去有关规定加发退休金的,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不再执行加发退休金的规定。但已加发退休金总额不足2000元的,差额部分一次性发放;超过2000元的,超出部分不退。
(五)双方没有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方年满60周岁时,经本人申请,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签署意见,报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放奖励费,并在户口簿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上分别注明。
(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支付。企业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4年内分期支付。在分期支付中独生子女父母死亡的,未支付部分发给其继承人。(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前,应将拟领取奖励费人员的姓名及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情况等在单位或者社区公示,15天内无异议的,发给奖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