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为什么任何人都无法容忍,“父母对子女的包庇”
当一个人犯了错,谁都无法容忍。再说父母比子女,更是无法容忍了。这样更让孩子们无法无天。我还真不认识,不到错误。孩子们认识不到错误,这对他以后的路,有可能,不好。
② 子女犯罪,父母包庇,并不告知与其子女结婚对象,犯法吗,该如何处理
这种情况应该是父母犯了包庇罪,也是一定会受到处罚的啊!
③ 古代子女举报父母的例子
有助于破案但会破坏亲情,大多数的人不这样做,但也有例子,很少,抱歉,我找不到
④ 父亲犯罪子女包庇算是孝么
父亲犯罪子抄女包庇不算是孝,而是不孝。
犯罪的唯一出路是接受处罚,然后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如果通过逃避责任,轻者一辈子被包袱,永远处于非人的状态,重者在犯罪的路上越走越远,直到最终家破人亡的下场。
父亲犯罪,子女包庇,不是孝顺,是在害父亲,让父亲没有回头路,真正的孝顺,应该是遵纪守法的孝顺。
⑤ 中国古代有必须承认或者赡养抛弃子女的父母的传统吗
有,按传统,子女只是父母的附属品,没有在父母面前争权利的资格。抛弃子女总有苦衷式的理由,就算实在粉饰不了,也只能旁人指责,而子女不能含怨。
⑥ 古代不孝应受何刑
在中国封建法律中,不孝是一种独立罪名。《唐律·名例》规定,不孝罪包括:“谓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供养有缺;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就是:检举告发祖父母、父母犯罪行为的;骂祖父母、父母的;背地里诅骂祖父母、父母的;祖父母、父母生存期间自己另立户口、私攒钱财的;对祖父母、父母不尽最大能力奉养,使其得不到生活满足的;父母丧事期间自己娶妻或出嫁的,父母丧事期间听音乐、看戏的;父母丧事期间脱掉丧服穿红挂绿的;隐匿祖父母、父母死亡消息,不发讣告、不举办丧事的;祖父母父母未死谎报死亡的,这十种情况,都属于不孝的犯罪行为,都应受到严厉的惩罚。
先从告言和诅詈说起。告言,是揭发检举的意思。“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祖父母、父母犯了罪子女必须设法包庇隐瞒,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是孝亲应尽的义务。如果祖父母、父母犯了罪,子孙不但不设法包庇隐匿,反而揭发检举,便被视为不孝行为,科以刑事责任。《唐律·斗讼》规定:“诸告祖父母父母者绞。”
诅,是诅咒,指用迷信方法祈祷鬼神加害于自己所仇恨的人。按《唐律疏议》解释,背地里祈求鬼神加害祖父母、父母的行为,“以谋杀论”。就是比照谋杀祖父母父母的规定处罪,要判斩刑。
詈,是辱骂,历代法律对于普通人的骂人行为并不认为是犯罪,唯独明律规定“凡骂人者,笞一十”。唐律本来不认为骂人行为是犯罪,却在《唐律·斗讼》中规定:“詈祖父母父母者绞。”骂一句就判死刑,可见对不孝犯罪的惩办严厉到了极点。
所谓“别籍异财”,不仅指另立户籍、私攒钱财,也包括“吃小锅饭”在内。《唐律·户婚》规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诸居父母丧兄弟别籍异财者,徒一年。”自唐以后直至清代,都把子孙别籍异财视为犯罪行为。明律对别籍异财的惩罚较唐律稍轻。《明律·户役》规定:“凡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一百。”“若居父母丧,而兄弟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八十。”清律与明律完全相同,只是在律后增注里说:“或奉遗命,不在此律”。“其父母许令分异者,听。”看来,不仅父祖临死前留下遗嘱许可分异的可以分异,就是父祖还活着许可子女分家的,也不认为是犯罪,显然比唐、宋时代宽容一些。
供养有缺,依《唐律·斗讼》规定:“诸子孙违反教令及供养有缺者,徒三年。”明、清律稍轻,均杖一百。什么叫供养有缺?《唐律疏议》解释说:“谓可从而违,堪供而缺者。须祖父母、父母告者乃论。”就是说,按照家庭的实际经济情况,本来可以供养父祖吃穿得好一些,而供给了较次的衣着和食物的,就算是供养有缺,不一定达到挨饿受冻的程度。供养有缺的罪名,属于亲告罪,不告者不理,祖父母、父母告发时才追究刑事责任。
重视孝道的中国古代社会,把父祖丧事看作天塌大事,家庭和国家都对之十分重视。官员家发生了父祖丧事,皇帝即给长假准许回家守丧,叫作“丁忧”。正因为把父母丧事看得很重,所以在父母丧期内发生的一些轻微的违反礼制的行为,都被视为不孝的犯罪。父母的丧期是三年。在这三年期间,做子女的应当全然与世隔绝,必须排除一切物质上和精神上的享受欲念。按照礼制的要求:父母死亡,子女在头三天不能吃饭,第四天起一直到下葬为止,每天早晚只能各喝一遍粥,送葬结束后也只能吃粗茶淡饭,一直到丧期终了方能饮酒食肉。因此,在父母丧期内,子女一切享受和娱乐行为都被视为不孝的行为。“法出于礼而入于刑”,礼制的要求渗透入法律之中就把父母丧期内子女的某些行为规定为犯罪加以惩罚。《唐律·户婚》规定:“诸居父母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各离之。知而共为婚姻者,各减五等。”可见丧期嫁娶,不仅限于家有丧事一方当事人犯罪,对方当事人也要受到惩罚。在法律上把丧期嫁娶叫“违律嫁娶”,违律嫁娶是无效的婚姻,必须解除婚姻关系,“各离之”。明律与清律沿袭唐律精神,将丧期嫁娶列为十恶重罪的不孝之中,仅是刑事责任轻一些,婚姻关系也必须解除。
与丧期嫁娶有关联的还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诸居祖父母、父母丧生子,徒一年。”第二种情况是“诸祖父母、父母被囚禁而嫁娶者,死罪徒一年半,流罪减一等,徒罪杖一百”(《唐律·户婚》)。就是说,在为祖父母、父母守丧期间生孩子的要受惩罚;祖父母、父母犯罪在押期间娶妻或出嫁的,都比照丧期嫁娶给予刑事制裁。
丧期生子要判徒刑,在没有避孕措施的当时来说,就等于在父母三年丧期中不许夫妻间发生性交关系,实在违反自然规律,不近情理。在实际生活中,丧期三年不许男女过性生活,人们往往不能遵守,丧期生子在所难免,生了孩子怕受法律制裁,只好偷偷溺死。明太祖朱元璋鉴于社会上溺婴事件太多,而且三年不许生育不利于人口繁殖,影响丁税收入,发布诏书废除了这条禁律。在朱元璋主编的《孝慈录》序言中说:“古不近人情而太过者有之,禁令服内勿生子,朕览书度意实非万古不易之法。若果依前式,人民则生理罢焉。”尽管废除此禁律的动机可能主要是出于统治利益的需要,不能不说朱元璋作了一件合于自然规律、符合人情的好事。
子孙于父祖丧期有与哀痛心情相违的行为,也认为是犯罪。《唐律·职制》规定:“丧期未终,释服从吉,若忘哀作乐,徒三年;杂戏徒一年,即遇乐而听及参加吉席者,各杖一百。”不仅丧期未终脱掉丧服或奏乐取乐的要判徒刑,就是遇见娱乐活动不加回避听取乐声,或者被邀参加宴会的也责打一百大棒,可见把给父祖守丧的事看得多么重要。
子孙在外地居官或经商,得知父祖死亡消息“匿不举哀”的;为了急于当官,在父祖丧期届满前“冒哀求仕”的;以及出于某种动机谎报父祖死亡的,按照《唐律·职制》规定,对于这几种情况都处徒刑一年,当官的要解除现任官职。
还需指出,犯了不孝之罪,不论身分高低都要受到惩罚。国家对贵族官吏的特殊人物加以特殊优待的议、请、减、赎制度,对于犯了不孝罪的人是不适用的。
⑦ 为何受虐儿童通常会包庇自己父母
人都有自我保护意识。反映到心理上,就是乐于接受美好,莫名排斥痛苦。孩子亦然。
孩子的想法很简单,即使受到虐待,也并不能判断出这种情况是否正常,甚至意识里认为原本就是这样,至少在没开化以前,遇到这样的事,过了就算过了,不提也很少会主动想起(这样的孩子梦里可能会很痛苦),虽然如此,这也算是对当前环境的一种熟悉和适应,同时产生的还有对未知莫名的恐惧——何时会遭呵斥?何时会挨打?以及情况的变化会不会又是朝着这个方向去发展——大多数受虐待的孩子,浅意识里还是会悲观地看待改变。
人们常说,孩子哄哄就好了,还是一样的道理。孩子乐于接受使他感到快乐的事物,虽然高兴的情绪并不能延续很久,同时孩子也排斥使他不快的事物,尽管这种悲伤心理也会很快消失,但这种遗忘都是暂时的,好的记忆人们用褒义词“烙印”表示,而坏的用“阴影”,都很形象,它们都将作为有序的脑细胞保存在大脑的深处,等待未来的某一时间被调用,或是永远尘封。因为孩子目前还没有处理好这些数据的能力。
当前孩子受虐的情况仍时有发生,相信这是许多人都不愿看到的,但其实孩子受虐的情况一直都在发生,甚至向越来越少的方向发展,源于国民整体素质的逐渐提高,而大家不愿相信的是,即使是在电视在中国出现后的相当一段长时间里,孩子受虐的情况能在全国得到曝光,也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所以往往只认为当今这种情况比较严重。孩子受虐的情况之所以不能得到杜绝和根治,一方面源于我们目前的教育水平仍单一落后,另一方面和中国几千年的传统也有很大关系。教育本身并不应该仅仅是技能的培养,让学生知书、达理重要得多。只要不放弃,技能可以再学,没有良好的素质教育做硬件,学技能其实也是句空话,中国目前的高端技术人才匮乏就源于此。而在这个问题上,学校和家长很多都是互相推诿。学校说这些人文道理的事,家长在家庭里就可以培养,学校里人多,这种温情教育,老师无力使之普及到每一个学生,显示出学校极度功利的一面;而家长则认为,学校应配得上“教育”二字,使孩子能接受全方位的素质提高,且孩子上学的时间用去了大多数的日常时间,许多家长甚至以自己不懂,老师应该懂,也应该教好的理由窃喜和推卸责任。有句话叫"玉不琢,不成器",反过来说,欲成器,也得玉须琢啊!孩子缺乏正确的思想做指导,空有一身技能,也处理不好生活。好比一个将军,百战百胜固然厉害,但却不能止下次战争于未然,说明他还是缺少一个好政委。由此而教育出的“人才”,如何能学会对孩子进行关爱教育?其次,中国古代就有教子以严的观点,还产生了许多出人才的美谈,但中国人喜欢滥用,喜欢断章取义的特点却也随之传承。虐待孩子的理由是“从小严格一点,长大了才能成才”,“棍棒下出孝子”之类,粉饰其积自己之怨气发泄于无辜的行径,他自己都未开化,还说得义正言辞,让人不能不联想到至今还都不能轻易辩驳的“红卫兵”们。我们说凡事看其正确与否,应观其实际目的。发泄怨气是无论如何不能被标榜成严格育人的楷模的,家长应有尺度。
楼主的问题比较杂乱,不像是想讨论这些问题,更多的是对眼观的这种不平的担忧和发泄,或者说是想找一个倾诉的对象,所以笔者以上的话可能或多或少都显得多余。虽然笔者自己也不得不承认最终仍没有给楼主的问题一个满意的答案,还有对解决这种现象存在的无力,但仍不吝抛砖引玉,愿与楼主讨论一下引起更多人的共鸣。星星之火,终会燎原,相信大多数家长的素质仍在不断提高,相信每天都在改变的中国,在教育水平上终有一天也会奋进,与君共勉!
⑧ 古代儿子不告发父亲算不算包庇罪
亲亲得相首匿,是汉代刑罚适用原则之一,具体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的直系三代内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容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应相互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亲属之间容隐犯罪的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这种亲属之间隐匿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则,来源于孔子宣扬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论语·子路》) 汉宣帝地节四年(前66年)下诏明确规定:“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汉书》卷八《宣帝纪》)据此,卑幼隐匿有罪尊长,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隐匿有罪卑幼,死罪上请廷尉决定是否追究罪责,死罪以下也不追究刑事责任。这一刑法适用制度自汉宣帝以后成为中国古代重要刑事法律原则之一,并一直为后世历代所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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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在中国古代儿子打父母会被法律惩罚吗怎么惩罚如果孙子孙女打爷爷奶奶呢
这个嘛。。。古代的法律遵于儒家是不公的,父母打子女基本没事,就算无理版乱打子女甚至致死也只是打权30板左右。而子女如果骂父母,30板。打父母,80板(这个数基本上正常人扛不住都要死的),至于重打,直接死刑。这不是所有朝代都这样重,似乎是某个朝代,因为惩罚落差太大记忆犹新。不过虽然其他朝代没这么离谱,但是也足以表明儒家思想严重禁锢人们思想。这也是单一思想的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