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父母出资为已婚子女买房是不是共同购房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专产权登记在属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新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Ⅱ 父母为已婚之女买房子,子女离婚时房子怎么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专资人子女属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产权登记在你们夫妻双方名下的,那就是视为对你恩夫妻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Ⅲ 父母为已婚子女买房,子女今后如有婚变,请问,是否该房应该归买方父母一方的子女。
根据新婚姻法是归买方所有的
Ⅳ 结婚后父母为子女购买的房屋应当归谁所有
结婚后父母为子女购买的房屋应当归谁所有?明父母并无赠与之意,则应当将其认定为该房屋的共同共有人。
裁判要旨
婚后一方父母支付首付购买房屋,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且贷款由夫妻共同偿还的,一般应当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以上法条的适用应当以父母有赠与的意思为前提条件。在父母并无赠与的意思的情况下,不宜依据上述法条认定房屋仅为夫妻共有,部分出资购房的父母也应该一并认定为该房屋的共同共有人。
一、赵某系农业部退休人员,与陈某系母子关系。2009年,农业部分配给赵某限价房一套,因赵某已办理退休手续,为方便贷款,经房管处和农业部同意,赵某以陈某的名义于2010年10月签订购房合同,购房定金、首付款及装修款均由赵某支付,房屋登记在陈某名下,由陈某实际占有。
二、2010年2月,陈某和靳某结婚,婚后二人居住在案涉房屋中,并共同贷款用于支付该房屋的剩余购房款。
三、2013年陈某和靳某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赵某得知这一情况后,以该离婚协议侵害了其财产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定靳某和陈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的内容无效。
四、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房屋系赵某单位福利,且赵某对购买该房亦有出资,已经构成该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因此判决支持赵某的诉讼请求。
五、靳某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三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婚后一方父母支付首付购买房屋,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且贷款由夫妻共同偿还的,一般应当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该规则的适用应当以父母有赠与的意思为前提条件。
本案中,首先,赵某以儿子陈某名义购房是为了贷款方便,其次,其向法院起诉的行为也明确表明并无将房屋赠与儿子的意愿,因此,应当认定赵某也是该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即不能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陈某和靳某在离婚协议中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配实际上是损害了赵某作为共有人的权利,因此,法院判决该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的条款无效。
实务经验总结
前世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1、婚后一方父母以子女名义部分出资买房并将房产登记在其子女名下的,如果夫妻二人共同偿还房贷,应当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但上述规则应当以父母有赠与的意思为前提条件,否则,该房产应当为夫妻以及出资的父母共同共有,而非夫妻共同财产,未经父母同意,不得随意处置。
2、不动产权属证书仅是权利的外在表现形式,只具有推定的证据效力,并不一定与实际权利状况完全吻合,因此判断某房产的权属时不能仅依据房产证明文件,而应当根据实际出资人、占有使用情况等具体情形加以判断。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
二十七、【婚后父母部分出资购房的认定】婚后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偿还余款的,不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情形,该不动产应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综合考虑出资来源、装修情况等因素予以公平分割。
二十七、【婚后父母部分出资购房的认定】婚后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偿还余款的,不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情形,该不动产应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综合考虑出资来源、装修情况等因素予以公平分割。
Ⅳ 怎样公证单方父母为已婚子女购房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的证明:
1、如果父母出全资购买不动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就可认定是只对自己子女的单方赠与,无需父母再另行作出意思表示。
2、一方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夫妻的一方。
3、在银行提款时的票据,向开发商买房时也会有相关凭证,两种行为时间间隔短,数目一致,这样就能证明清楚房款的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Ⅵ 婚后一方父母给子女购房属于谁
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用于夫妻双方婚后居住。夫妻双方离婚时,由一方父母婚后出资购买的房屋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还是一方的个人财产。答:一方父母婚后出资购买的房屋在离婚时的处理基本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从《婚姻法解释(三)》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情况看,作为出资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们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多数人在反馈的意见中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二、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且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且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根据常理,可视为父母明确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是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加之不动产以登记为准,房产既然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Ⅶ 父母打算为已婚子女买房,怎样才能成为子女个
可以写自己子女一方的名字,为一方个人财产。详情请见<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和<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浚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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