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孩子亲生父母与领养方签订了放弃孩子的抚养权和一方愿意领养的协议,但没有公证,这样合法吗
1、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丧失父母的孤专儿、查找不到亲生父母属的弃婴或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
2、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被送养的,需得该未成年人本人同意。
3、送养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4、收养人应符合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适于收养的疾病、年满30周岁。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人为男性,被收养人为女性的,双方年龄必须相差40周岁以上
5、生父母送养子女的,须得双方共同送养,一方下落不明查找不到的可以一方送养
养父母收养子女的,须得双方共同收养
6、被收养人、送养人、收养人符合上述情形的,可以送养和收养,否则则不允许
7、收养协议依法成立后,需向县级以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4条、5条、6条、8条、9条、10条、11条、15条
Ⅱ 亲生父母能要回被他人合法收养的孩子吗
亲生父母不可以随意要回被他人合法收养的孩子,“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要解除收养关系要回子女须具备法定的条件:
一、收养人、送养人双方达成协议,可以解除。
二、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四条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第二十六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第二十九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Ⅲ 领养的孩子亲生父母接回家需要什么程序
在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自动解除,养子女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没有存在基础,比如养子女和养父母互不继承遗产,成年的养子女对养父母不再承担赡养义务,只有后赡养义务。
如果养子女还没有成年,那么其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将自行恢复,由其生父母继续抚养教育。养子女成年后也可以继承亲父母遗产,同时也要对亲父母承担赡养义务。沈洁律师认为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需要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因为解除收养关系导致未成年人失去被抚养教育的权利。
如果养子女已经成年,与亲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关系不一定会自动恢复,能否恢复,可以协商同意。
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关系的解除总的来说是经当事人协商同意,并履行一定的解除手续,任何一方不得自行解除。
1、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未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应当达成书面协议。收养关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关系是经公证证明的,应当到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证明。
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可以依法成立,亦可以依法解除。
第一,收养关系的解除,可以双方协商,孩子年满10周岁的,还要听取孩子的意见;
第二,双方协商不成的,还可以诉讼解决:
1,养父母和生父母反悔,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查明情况,听取被收养人的意见,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处理;
2,养父母不尽抚养义务,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应予解除;
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的恶化,再继续共同生活对双方均为不利,一方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可准予解除;
4,养父母发现养子女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病症,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解除。但生父母在送养时有意隐瞒的,可准予解除。
Ⅳ 领养孩子需要亲生父母办什么手续
当事人应提供的有关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申请书(家庭成员、经济状况、收养目的、对养子女保证);
2、收养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养人有教育抚养能力以及无不良行为的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人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证明;
5、县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6、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收养人不能生育证明;
7、公安部门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8、县级以上日报或电视台刊登播出查找弃婴(儿)的公告;
9、被收养人是孤儿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证明;
10、被收养人为孤儿的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其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
11、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单人、合影2寸照片各两张;
12、监护人为收养人的应提供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13、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应提供与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的协议(如属超生的应提供超生处罚清的证明);
14、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应提供其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有特殊的证明;
15、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或经过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
16、当事人结婚证或离婚证;
Ⅳ 孩子亲生父母没有结婚证,户口在妈妈这边如果妈妈想把孩子给别人领养,父亲有权利干涉吗应走什么流程
无论有没有结婚证,抄只要有证据证明,这个孩子的父母亲是谁,作为孩子的父母亲,就应当承担做父母亲的应尽义务,和享有的权利。
作为孩子的母亲,如果想把孩子给别人领养,应当征得其亲生父亲的同意的。
作为孩子的父亲,是有抚养孩子的义务的,也有是否同意给别人领养的权利的。
如果,孩子的父母,对孩子是否给别人领养,出现纠纷,任何一方,都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确定是否可以把孩子给别人领养。
Ⅵ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除了征得继子女和其亲生父母的同意以外,还有什么硬性要求吗
<p class="MsoListParagraph" style="margin-left:18.0pt;text-indent:0cm;mso-char-indent-count:
0"><span style="font-family:宋体;mso-ascii-font-family:Calibri;mso-ascii-theme-font:
minor-latin;mso-fareast-font-family:宋体;mso-fareast-theme-font:minor-fareast;
mso-hansi-font-family:Calibri;mso-hansi-theme-font:minor-latin">不需要继子女本人同意。<p class="MsoListParagraph" style="margin-left:18.0pt;text-indent:0cm;mso-char-indent-count:
0"><span style="font-family:宋体;mso-ascii-font-family:Calibri;mso-ascii-theme-font:
minor-latin;mso-fareast-font-family:宋体;mso-fareast-theme-font:minor-fareast;
mso-hansi-font-family:Calibri;mso-hansi-theme-font:minor-latin">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收养法》第十四条)<p class="MsoListParagraph" style="margin-left:18.0pt;text-indent:0cm;mso-char-indent-count:
0"><span style="font-family:宋体;mso-ascii-font-family:Calibri;mso-ascii-theme-font:
minor-latin;mso-fareast-font-family:宋体;mso-fareast-theme-font:minor-fareast;
mso-hansi-font-family:Calibri;mso-hansi-theme-font:minor-latin"><p class="MsoListParagraph" style="margin-left:18.0pt;text-indent:0cm;mso-char-indent-count:
0">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法》第四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收养法》第五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收养法》第六条)<span style="font-family:宋体;mso-ascii-font-family:Calibri;mso-ascii-theme-font:
minor-latin;mso-fareast-font-family:宋体;mso-fareast-theme-font:minor-fareast;
mso-hansi-font-family:Calibri;mso-hansi-theme-font:minor-latin">
Ⅶ 收养十岁以下的孩子要征得同意吗
规定是收养十周岁以上的孩子,需要征得孩子同意。
《收养法》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版未成年人可权以被收养:
丧失父母的孤儿;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Ⅷ 建立收养关系需要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吗
《收养法》第11条规定:“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收养法的这一规定,对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当征求被收养人的意见作出了十分明确的规定。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除了收养人和送养人的意见一致外,同时还必须征求该被收养人的意见,被收养人同意后,可以建立收养关系;如果被收养人不同意被送养,则不能建立收养关系。收养人、送养人以及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都不得强迫被收养人,否则,收养关系无效。这里的所称的“10周岁”,包括10周岁本数在内。
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法律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进行与其年龄和智力状态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因此,对于收养这一涉及到被收养人人身关系发生重大改变的民事活动,必须要征得已具有部分民事能力的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本人同意。关于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被收养是否要征其本人的意见,法律没有作强制性的规定,送养人、收养人可以根据被收养人的具体年龄情况和其他特点酌情而定。
最新收养法规定的被收养人条件
作为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是:
(一)不满十四周岁。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
(二)丧失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肠子女不受此限制)的小孩;
(三)被收养人年满十周岁的,须征得其本人同意。被收养人已有配偶的须征得其配偶同意。
相关收养的法律法规:
《收养法》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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