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四川省的企业遗属补助相关政策是什么
各市(州)人事局、财政局,省级各部门:
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由于基本工资结构的变化,须相应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有关政策。经研究,现就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原则
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死亡以后,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根据其遗属的实际情况,按照“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按本通知的相关规定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二、补助对象
(一)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以及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符合下列规定的,可向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申请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1.父年满六十周岁,母年满五十周岁,或经县级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父母,指生父母、养父母和有赡养关系的继父母。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参照执行。
2.配偶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或经县级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尚未再婚的。
3.子女未满18周岁的,或已满18周岁尚在大中专院校学习期间(不含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时间)的,或经县级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子女,指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4.死者的弟妹未满18周岁的,或已满18周岁尚在大中专院校学习期间(不含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时间)的,或兄弟姐妹经县级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尚未婚配的。
兄弟姐妹,指同父母的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二)领取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本人执行的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1.就业或参军的;
2.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3.受到刑事处罚或被劳动教养的;
4.死亡的。
三、补助标准
对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遗属,以遗属户籍所在地的县(区)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为基础的一定系数,按月计发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计发公式为: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计发系数。
(一)户籍在城镇的遗属,计发系数为1.3;户籍在农村的遗属,计发系数为1.2。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分别按以下标准执行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1.因公牺牲人员的遗属,计发系数为2.0;
2.无依无靠的孤独遗属,户籍在城镇的,计发系数为1.5,户籍在农村的,计发系数为1.4;
3.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的遗属,计发系数为2.4;
4.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的遗属,计发系数为2.2;
5.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的遗属,计发系数为2.0。
(三)享受定期补助的遗属,如遇疾病、灾害等特殊困难,可向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申请临时补助,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给予临时补助。
(四)享受定期补助的遗属户籍在四川省外的,如其户籍所在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超过四川省内最低生活保障金最高标准的,按四川省内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最高标准为基数计发。
四、相关政策
(一)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遗属,如有收入来源,其月收入达到或超过本通知第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补助标准的,不执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月收入低于补助标准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给予补足。
(二)死者生前家庭成员应依法履行相互间的扶养、抚养、赡养义务。
(三)男(女)职工死亡后,其子女的生母(父)有收入来源的,均以职级工资制的科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二十五级二档、遗属户籍所在地县(区)级机关公务员科员生活性补贴三项之和为收入标准,子女的生母(父)全年月均收入,如超过此收入标准的,超出部分应计为死者子女的生活费,并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比较,不足部分再由死者生前单位给予补足;如在此收入标准及以下的,子女的生母(父)收入不计为死者子女的生活费,由死者生前单位按规定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四)死者的父亲或母亲符合本通知关于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的,应按照前款规定的收入标准衡量死者父亲或母亲配偶的收入,如超过此收入标准的,超出部分应计为死者父亲或母亲的生活费,并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比较,不足部分再由死者生前单位给予补足;如在此收入标准及以下的,由死者生前单位按规定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五)死者系非独生子女的,在计发其父母或兄弟姐妹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时,应视死者父母、兄弟姐妹的实际情况,按照合理分担的原则办理。死者有成年子女的,在计发其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时,应视死者成年子女的实际情况,按照合理分担的原则办理。
(六)本通知中所称收入指下列各项收入的总和:
1.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劳动所得;
2.离退休(职)费、养老金、救济金、助学金;
3.其他固定收入。
(七)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总金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基本工资(基本离退休(职)费)。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前死亡的人员,按应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的补助费总额,如超过死者生前基本工资(基本离退休(职)费)的,可适当放宽限额。其中,死者参加了1993年工改未参加2006年工改的,不得超过死者生前基本工资(基本离退休(职)费)300元;参加了1985年工改未参加1993年工改的,不得超过死者生前基本工资(基本离退休(职)费)500元;未参加1985年工改的,不得超过死者生前基本工资(基本离退休(职)费)550元。
(八)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人员死亡后,其遗属不享受生活困难补助。如系因公牺牲的,其符合条件的遗属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九)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申领和发放;死者生前单位撤销的,由原单位的接收(代管)机构承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申领和发放。
(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遗属如情况发生变化需申领、增加、减少、停止发放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需及时向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报告,从情况发生变化的次月起变更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发放。
(十一)遗属生活困难定期或临时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的“生活补助”科目中列支,不占用机关工作人员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十二)本通知从二○○六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川人函〔1981〕053号、川人发〔1981〕033号、川人工〔1985〕42号、川人工〔1986〕15号、川人福〔1989〕3号、川人福函〔1990〕3号、川人福〔1994〕2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参考资料: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⑵ 川人社发2015年15号文件四川企业退休职工涨工资具体规定
不知道你到底要的是“川人社发2015年15号”还是“四川企业退休职工涨工资具体规定“?先给你个涨养老金的文件吧。对就采纳,不对追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川人社发[2015]17号
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就做好我省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对象和时间
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象为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完退休(退职)审批手续的退休(退职)人员。符合上述条件,但在2014年12月31日以前已死亡或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企业退休人员除外。增加基本养老金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标准和办法
(一)定额调整办法
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二)挂钩调整办法
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不含15年),对超过的年限(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每年增加7元。
(三)适度倾斜办法
属下列情形的企业退休人员,先执行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办法,再按以下标准和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同时符合本款下列两类及以上情形的,可重复累加享受:
1.企业高龄退休人员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每月增加80元。
(2)建国后至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每月增加30元。
(3)原个体工商业者,每月增加30元。
(4)年满7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月增加40元。
2.艰苦边远地区新增退休人员
(5)2014年年度内我省艰苦边远地区新增退休人员,适当增发养老金,其中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人员,每月增加40元;三、四类艰苦边远地区人员,每月增加50元;五、六类艰苦边远地区人员,每月增加60元。艰苦边远地区的范围和类别,按国人部发〔2006〕61号及川人发〔2007〕8号文件执行。在此前调待中已经享受人员不重复享受。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
(6)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四)本次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企业退休人员年龄周岁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
三、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渠道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补助外,主要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并列入2015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预算。各地要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要求,进一步强化市(州)范围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管理。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力度,统筹安排资金,确保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及时足额兑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的扩面、征缴、清欠工作。
(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三)由省社会保险局直接管理的重点森工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省社会保险局统一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核拨。
四、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其他有关规定
(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企业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应按退休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等项目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和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
(二)企业退休人员截至2015年1月1日仍在服刑、强制戒毒、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不增加基本养老金。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的,暂不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有关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的范围,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2〕87号)的规定认定。
(四)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年龄,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确认记载的数据为准,视同缴费年限按职工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确定,年龄按实际周岁确定。
五、切实做好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
(一)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高度重视,集中力量,落实责任,在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基础上,抓紧组织实施,确保在2015年4月底以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把党和政府的关怀落实到每一位退休人员身上。
(二)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审批,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
(三)本通知下发后,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按工作调度要求,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社保局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在5月18日前将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完成情况,包括各市(州)本级和县(市、区,含扩权强县试点县市)增加人数、平均增加水平、资金数额及资金渠道解决方案等专题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四)各地在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不得将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其他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将对此进行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解释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15年3月31日
⑶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
各地规定不同,以山东为例:
根据《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
一、充分认识做好一次性养老补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以下简称一次性养老补助)。落实此项政策,对于解除企业职工的后顾之忧,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化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全面落实相关规定,切实维护好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3)川政发企业退休独生子女补贴扩展阅读
《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放对象资格确认及发放办法
1、资格确认。正常运转企业的一次性养老补助发放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由企业负责;进入破产、改制、重组程序的企业,由企业或破产清算工作组组织资格初审,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资格确认;破产、关闭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养老补助发放对象,由企业主管部门、卫生计生部门、人社部门负责资格确认。
在政策过渡期内(2001年1月到2002年9月企事业退休的部分人员,具体内容详见政策解释)未享受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退休金的独生子女父母,参照上述内容予以一次性养老补助发放对象资格确认。
2、发放办法。正常运转企业退休职工及与正常运转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托管后办理退休的人员,由所属企业负责发放;进入破产、改制、重组程序企业的退休职工,由相关企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发放;
破产、关闭企业的退休职工,由企业主管部门初审,经人社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确认,并经公开公示无异议后,由市财政部门和市卫生计生部门委托银行进行发放。
一次性养老补助发放企业,每半年向企业主管部门报送一次发放情况,企业主管部门每半年向市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所管辖企业发放落实情况。
⑷ 金上调最新消息 四川退休人员养老金什么时候发放
2018年国家还没有出台养老金调整的政策。
⑸ 退休人是独生子女退休金增加百分之三十那我的独生子女证没有了怎么办
可以在当初办理独生子女证的机关出具证明文件,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劳动者退休,持有的独生子女证丢失的,可以在当初办理独生子女证的机关出具证明,享受相关待遇。不过,没有持独生子女证的劳动者退休增加退休金30%的规定。
八十年代,职工退休,持独生子女证的职工可以增加退休金%。但该规定自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日起,改为一次性奖励,具体的奖励办法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但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个人账户前的年限,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部分省市有提高计算标准的规定,如四川是提供计算比例0.1%。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六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或者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
(一)农业人口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起到60周岁止,非农业人口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起到独生子女16周岁止,按月各给予夫妻双方不低于5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二)子女入园、接受教育、就医时,双方所在单位可以给予一定补贴;
(三)退休时所在单位可以按照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 》
川劳社发[2006]18号
(五十)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的企业职工(含其中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体参保人员),退休计发基本养老金时,除按《实施办法》规定计算外,再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计算增发养老金。
可增发养老金的人员,按以下规定增发基本养老金:
2、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含2002年10月1日前取得的《独生子女证》)的职工、个体参保人员,退休、退职时,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1%的养老金。
⑹ 四川省已退休企业职工养老金怎样涨
如果是指2018年调整退休金(2017已经给你调整了),近日,人社部新闻发言人透露,全国各地已经基本实现省级统筹,将先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考虑到2018年经济增长率将会在6%-7%,社会平均工资将上调,养老金也会相应有所上调!
2016年涨幅为6.5%、2017年涨幅为5.5%。而2018年养老金的上涨,要受到多方面因素影响,预计2018年养老金涨幅或略低于2017年,约为5%左右,未来可能是4.5%。具体到个人多少,你就得耐心等到五一节过后,你所在的省市出台调整方案就会知道了。
⑺ 四川省职工 退休时养老金计算时有独生子女证的是否是要加0.1的个人指数
不存在。不是你说的指数,而是退休金增加5%。2002年所有退休人员进入社专保后,这一规定就修改了,属从增加养老金增加5%,改为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给予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而且是由企业发放。发放办法、数额以省为单位各地略有差异。
⑻ 成都市企业退休人员2017年调退休金实施细则
四川2017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细则
川人社发〔2017〕34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就做好2017年我省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通知如下,请按照规定执行。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对象和时间
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象为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完退休(退职)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但在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或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退休(退职)人员除外。增加基本养老金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对退休人员年龄周岁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
二、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标准和办法
(一)定额调整。
每人月基本养老金增加45元。
(二)挂钩调整。
1.企业退休人员:
与本人养老金水平和缴费年限两部分挂钩。
一是以本人2016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8%;
二是与缴费年限挂钩,15年及以下的年限每满1年增加1元,超过15年的年限每满1年增加2.5元。
2.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人员:
按照企业退休人员挂钩调整办法调整。
3.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退休的人员:
以本人2016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3.3 %。
(三)适度倾斜。
属下列情形的退休人员,先执行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办法,再按以下标准和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同时符合本款下列两类及以上情形的,可重复累加享受:
1.高龄退休人员。
(1)满70岁且不满80岁的人员,增加30元;
(2)满80岁且不满90岁的人员,增加60元;
(3)满90岁及以上的人员,增加100元。
2.2016年年度内艰苦边远地区新增企业退休人员。
一、二类的增加40元,三、四类的增加50元,五、六类的增加60元。在此前调待中已经享受此项倾斜政策的人员不再重复享受。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
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三、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渠道
(一)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补助外,分别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并列入2017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预算。各地要按照省级统筹要求,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力度等措施,确保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及时足额兑现。
(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三)由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直接管理的重点森工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统一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核拨。
四、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其他有关规定
(一)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应按退休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等项目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和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如无个人账户或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足的,统一由社会统筹基金列支。
(二)退休人员截至2017年1月1日仍在服刑、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不增加基本养老金。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的,暂不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有关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的范围,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2〕87号)的规定认定。
(四)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规定核定确认数据为准。退休人员的年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按政策规定已确认记载的为准,并按实际周岁确定。
(五)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中,基本养老金已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待遇调整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落实并由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仍由原单位代发的,可先组织原单位代调,所需资金暂按原渠道列支,待完成参保登记后再进行结算。
五、切实做好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
(一)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我省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采取措施,确保7月底前将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二)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审批,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具体办理。
(三)本通知下发后,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按工作调度要求,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社保局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在8月30日前将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完成情况(含相关附表)专题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四)各地在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调待政策,不得将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其他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将对此进行监督检查。
(五)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的扩面,征缴,清欠工作。
六、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解释。
附件:2017年调整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用于汇总统计,不公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2017年7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⑼ 60岁独生子女的父母享受补贴需要哪些东西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办理退休时,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依法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奖励办法各地规定不同,较多的有两种:
一、对个人账户建立前,计算过渡性养老金,增加计发比例,如四川等省市规定增加0.1%。享受该项政策,需要提交《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因为保管不善遗失,不能补办的,提交保存与档案的当年办证时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审批表也一是的,到社区和办理机关出具证明。
二、一次性奖金
一次性奖励有的省市规定有政府支付,有的省市规定由所在单位支付。领取一次性奖励一般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本人身份证;
2、户口薄;
3、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证明材料;
4、当地有关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
川劳社发〔2006〕18号
(五十)1995 年12 月31 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的企业职工(含其中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体参保人员),退休计发基本养老金时,除按《实施办法》规定计算外,再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计算增发养老金。
可增发养老金的人员,按以下规定增发基本养老金:
2、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含2002 年10 月1 日前取得的《独生子女证》)的职工、个体参保人员,退休、退职时,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1%的养老金。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沪府发〔2016〕46号
第七条(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计划生育奖励)
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按照下列规定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一)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再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即原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5000元。
(二)不符合前项规定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5000元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⑽ 四川省中人退休金什么时候补发
四川省已经暂停了按照新办法对中人养老金进进核算,恢复老办法进行核算。政府等相关部门将根据具体情况对中人养老金的计算方式进行调整。从而在保证退休中人利益的同时确保公平。但还没有任何官方消息,一切要等政策的相关文件出台才能确定。
企业退休中人,就是2014年9月30日之前参加工作,符合退休条件后,2014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都属于中人,除此之外还有对应的老人和新人。
(10)川政发企业退休独生子女补贴扩展阅读:
四川省中人退休金计算方法:
国家在改革的时候规定了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待遇计算新办法,四川省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是这么计算的,包括基础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职业年金四部分。
同时国家规定,为了实现新旧老办法的平稳过渡,国家规定了十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旧老办法比较。
老办法的退休待遇还是按照2014年的基本工资和当时的补贴确定的。不过老办法的退休待遇是年年增长的。如果是2018年退休,老办法退休待遇在计算的时候也要经过四次增长,增长完毕之后,才是真正的老办法退休待遇,用于计算新旧老办法的待遇差额。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