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独生子女可以享受国家哪些政策
政策内容: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没有单位的和农村居民,经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四)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六)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对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不落实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和优待政策,有关当事人可以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举报;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落实,并对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予以支持。
『贰』 全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关爱”五个一“服务制度有哪些内容
全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关爱”五个一“服务制度有哪些具体内容
1、建立一户一档的信息档案管理制度。通过入户实地调查, 掌握特殊困难家庭的住址、联系电话、职业、年龄、健康状况; 子女死亡时间、年龄、死亡原因等情况;家庭的经济状况、生活保障情况和具体需求等,为每户家庭建立一份详实的档案,落实部门及人员的“一对一”帮扶机制。
2、建立一人一项的扶助制度。通过实地走访,倾听他们的 心声,了解他们的实际需求,提供切合实际的需求服务。 开展计生协会帮扶计生困难户的“牵手行动”,落实帮扶对象的具体帮扶措施,从资金、就业、助学、技术指导、信息提供等因地制宜实行多方面帮扶;对独生子女意外死亡、伤残与病残,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收养的家庭,参照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按照相关政策,实行定期扶助和一次性救助相结合的办法给予经济扶助; 对于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其他主要成员遭遇意外情况,给予必要的精神与经济的援助。
3、建立一周一次的电话访谈制度。了解服务对象的身心健 康状况及日间生活安排情况。让他们真正体会到困有所帮、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心有所依的亲情关怀。通过电话约谈,建立区、乡、村三级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制度,发放“帮扶联系卡”, 及时了解被帮扶人的生活需求、生理需求以及身体健康状况,开展有针对性的关爱服务活动,区级联系的形式主要是,通过项目开展专项督查调研,召开座谈会、交流联谊会,亲临特殊家庭, 进行走访慰问,每节每户发放200-500 元慰问金;镇办级联系的形式主要是通过项目和扶贫帮困行动建立一系列的月访、随访服务制度;村(社区)联系主要是包组干部和村计生专干开展的就近就地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心理辅导等。
4、建立一月一次的登门探访制度。面对面进行沟通,帮助 解决实际困难及需求,对60 岁以上的失独家庭或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家庭,每户每月提供一次家政服务。包括家居保洁和生活照料等,逐步改善特殊家庭的生存环境,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所需费用由区人口计生局承担(每户平均不超过600 元/年)。在重大传统节日,如春节、中秋节、重阳节及服务对象生日时进行上门慰问服务。
5、建立一年一次的健康检查制度。由区人口计生局和各镇 办共同组织实施,检查费用由区人口计生局承担。每年为特殊家庭进行一次健康体检。项目包括肝功能、血脂、胸片、心电图、腹部彩超等,建立每人一份的健康档案。对身体状况转好的关怀关爱对象,落实社区服务中心医生定期探视,提供监测血压等常规服务,提醒他们做好相关疾病的预防和保健;对已患病的,由社区服务中心指派医生定期上门探视,指导就医、服药等事项; 对需要住院陪护的,由镇办协调陪护工作人员。日常医疗服务机构医生要随时进行监护,对突发病情要及时采取救助措施。
『叁』 什么是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在我省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由政府给予资金上的扶助。 (一)扶助对象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的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的户籍在我省。 2、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三级以上)。 对象的具体确认条件按《陕西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政策解释》(附件1)执行。 (二)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三)与其他奖励制度的衔接 对于目前已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独女户家庭补助的对象,按照本方案规定相应调整扶助标准;对于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条件的农村对象,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仍继续执行本方案规定,不再重复执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问: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如何确认? 答: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确认程序和办法可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的程序进行,但是要注意人性化服务,避免对扶助对象造成感情上的伤害。具体程序是: ——本人提出申请。 ——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 ——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 ——市和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工作的时间安排,应按照《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点)》执行。特别扶助对象的申报、确认,使用《陕西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手册》。
『肆』 国家对独生子女家庭有生育关怀特别扶助还有哪些奖励扶助政策
你指的是特别辅助?一般是对特困的有补贴,对独生子女伤残或者失独的一笔补贴吧,不是很多,算是个安慰
『伍』 哪些家庭才能享受独生子女政策
国家独生子女的政策: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四)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等等。
2019-03-26来源 : 法律快车533次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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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约嘉宾律师:王博律师。
国家独生子女的政策: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四)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等等。